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十四 章 死亡

   第 十四 章 死亡

第 93 條
受刑人在監或移送醫院死亡時,應注意屍體之保存。

受刑人死亡後,應將死亡證明書函報監督機關。

第 94 條
監獄應商請地方機關撥給公用墓地,供死亡受刑人埋葬之用。

死亡受刑人由監獄埋葬者,應立石刻記其姓名、死亡日期,豎立於墓地,並設簿紀錄。

監獄行刑法
第 十四 章 死亡(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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