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2001-0430-少年犯罪生涯與慢性犯罪之研究2-楊士隆

2001-0430-少年犯罪生涯與慢性犯罪之研究2-楊士隆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

二、賓州大學Wolfgang 等教授之同生群研究

  遲至 1970 年代,部分學者研究發現『常習少年犯』(chronic delinquent offender),前項少年犯罪生涯研究始進一步發展,其中美國賓州大學Wolfgang、Figlio 及Sellin 等教授以縱貫型追蹤研究方式,深入了解少年成長期間觸犯嚴重罪行之成因與重要相關因素最具影響力。
Wolfgang 等(1972)曾對1945 年出生之9,945 名青少年追蹤至十八歲止,統計發現占所有樣本數6%,累犯五次以上之所謂『常習犯』(Chronic Offender),或稱『核心犯罪者』(Hard-core Criminal)卻觸犯51.9%之所有罪行。
此外,Wolfgang、Thornberry 及Figlio(1987)在追蹤原來樣本之百分之十至三十歲為止(總計974 位),進一步發現成年後之『持續性犯罪者』(Persistent Offender)有70%來自原來的少年常習犯;少年時期無犯罪紀錄者,成年後只有18%的犯罪可能性;少年犯有80%的可能性成為成年犯:並有50%可能於成年後被逮捕4~5 次;『常習少年犯』的犯行佔全部逮捕次數之74%和嚴重暴力罪行(如殺人、強姦、搶劫)的82%。
其研究明確指出『常習少年犯』長大後大多仍持續其犯行,同時犯罪的嚴重性也隨著年齡的成長而大增。
除Wolfgang 等對1945 年出生之9,945 名青少年追蹤至十八歲之研究外,其為進一步瞭解往後同生群少年之行為是否有變化,因此其與Paul Tracy 及Robert Figlio(1985)重新選擇另一較大樣本之同生群進行研究,其係出生於1958 年之費城少年總計27,160 名,追蹤至十八歲止,其中13,160 名係男性少年,14,000 名係女性少年。
研究發現在男性樣本中,常習犯罪少年(被逮捕4~5 次者)佔樣本之7.5%(1945 年則佔6.3%)。
此982 名常習少年犯總計有9,240 次遭逮捕記錄(全部之61%)。
他們同時觸犯了高比例之各類犯行,包括61%之殺人、76%之性侵害行為、73%之搶劫及65%之攻擊行為。
在女性少年犯罪樣本中,則發現約7%(147 名少女)可歸類為常習累犯(chronic recidivists)。
在此新之同生群樣本中(1958 年出生),確立了常習犯之徵候仍然存在於小於13 歲之樣本中(1945),同時其犯罪行為更形暴力。

0510 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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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06:14 2016/10/16

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2001-0430-少年犯罪生涯與慢性犯罪之研究1-楊士隆

2001-0430-少年犯罪生涯與慢性犯罪之研究1-楊士隆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

  近年來隨著縱貫型研究(longitudinal research)之興盛,在少年犯罪研究領域中,學者逐漸重視少年之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 發展與形成常習犯(Chronic Offenders)之歷程研究,並且累積許多豐碩成果。
根據學者們之見解,此類研究對於深入瞭解少年從事偏差行為之肇始、形成歷程與持續,甚至少數發展成嚴重之常習犯具有相當程度之貢獻。
茲援引Siegel 及Senna (1997:65-77)彙整之文獻,並參酌其他研究心得,將前述研究之發展與導引之刑事政策意涵,摘要敘述如下:

一、Glueck 夫婦之拓荒研究

  有關青少年持續犯罪之研究雖然目前相當熱絡,但事實上可追溯至1930 年代美國哈佛大學Sheldon Glueck 及Eleanor Glueck 夫婦之犯罪少年生涯生活週期之研究。
其進行一系列之追蹤研究嚐試確定預測犯罪少年持續犯行之重要因素。
Glueck 夫婦(1950)在『少年犯罪闡明』(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一書中,其配對500 名犯罪少年與500 名非犯罪少年,進行比較研究以預測反社會行為之個人因素。其研究特別聚焦於犯罪生涯之早期肇始,發現兒童時期之適應不良行為與成人期之適應密切相關。
換句話說,兒少早期之徵候為犯罪生涯之孕育港口。
此外,Glueck 夫婦亦發現犯罪生涯具穩定性,在早期呈現反社會行為者,犯罪可能持續其犯罪生涯至成年期。
Glueck 夫婦之研究兼重視生物、心理、社會各層面之因素,其中發現少年智力較低、具心智缺陷背景與鬥士體型者,最容易形成持續犯罪者( persistent offenders)。而家庭關係不良、父母教養品質低劣、與父母情感之繫帶薄弱之少年,如在經濟情況惡劣之單親家庭中成長,並且有低學業成就之情形,最容易陷入犯罪。
Glueck 夫婦之拓荒研究,為少年犯罪生涯研究奠立良好之基礎。

刑法1100-0011 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數罪併罰,刑事責任,保安處分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12~24)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86~99)

刑法第三二0條 第一項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刑法第三0六條 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仍從竊盜罪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不罰
刑法第十八條 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1.甲已成年,教唆未滿十四歲人乙,與甫滿十七歲人丙,共同於日間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應如何適用法律處斷?

答:
(一)甲與丙為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1.良以,甲教唆乙、丙行竊後,復進而參與犯罪之實施,實施行為吸收教唆行為,故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
2.共犯須均具有責任能力,乙未滿十四歲,甲與之共同行雖竊,不能認為共犯,丙甫滿十七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與甲同為共同正犯。
3.甲雖與乙、丙三人日間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但並不適用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之加重竊盜罪,因上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人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由於乙為無責任能力之人,未能計入結夥三人之數,因之只適用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4.由於甲、乙、丙共同於日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刑法第三0六條侵入住居罪,與刑法第三二0條普通竊盜罪,兩行為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仍從竊盜罪處罰。

(二)乙雖與甲、丙共同行竊,惟其未滿十四歲,為無責任能力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罰。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三)丙與甲皆為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罪之共同正犯,其適法要件,已如(一)項所述。惟丙甫滿十七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依第八十六項第二項之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刑法1100-0010 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數罪併罰,搶奪強盜及海盜罪,贓物罪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
第 三十 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325~334-1)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349~351)

刑法第三0六條 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三0八條本罪為告訴乃論
刑法第三二0條 竊盜罪論處,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
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牽連犯,從一重罪竊盜罪論處。

刑法第三二九條:「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論。」
刑法第三四九條 第一項普通贓物罪之刑責。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0.甲、乙於某日共往丙家行竊,而以取回寄託物為詞,邀同不知情丁為助,到達時,矚丁在門外等候,甲、乙入宅,甲趁丙午睡,竊得衣箱兩隻,出與丁分攜先行,至甲家始述實情,並以竊得之毛衣一件增丁為酬,乙甫竊得機車一部,丙已驚覺,起而揪扭,經乙奮力將丙推倒,乘機逸去,問甲乙丁之刑責如何?

答:
(一)甲之刑責:
甲與乙日間侵入丙宅,竊得衣箱兩隻,即出與丁分攜而行,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三0八條本罪為告訴乃論,其竊盜行為依第三二0條竊盜罪論處,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從一重罪竊盜罪論處。
至於乙向丙行強部分,因甲無犯意聯絡,則不負此刑責,至於將竊得之毛衣增丁為酬,為竊盜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

(二)乙之刑責:
乙甫竊得機車一部,已竊盜既遂,卻因丙已驚覺,起而揪扭,經乙奮力將丙推倒,顯已觸犯刑法第三二九條:「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論。」之準強盜罪。

(三) 丁之刑責:
丁因與甲、乙之共謀行竊行為,並無犯意聯絡,自不負甲、乙之罪責,惟事後知實情,竟收受甲所竊得之贓物-毛衣一件,顯應負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項普通贓物罪之刑責。

刑法1100-0009 未遂犯,正犯與共犯,殺人罪

第 三 章 未遂犯(25~27)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刑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犯
刑法第二七一條 第二項幫助殺人之中止犯處斷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9.甲擬殺丙,乃向其知情友人乙借用武士刀一把,前往丙宅,適丙於門前散步,遂將丙砍殺數刀,致丙倒臥血泊中,不省人事。
乙將武士刀界與甲後,甚感後悔,乃暗中尾隨在後,見丙昏迷在地,遂急忙將其護送醫院急救,丙倖而未死。
試問甲、乙各應具何刑責?

答:
(一)甲之刑責:甲擬殺丙,足見甲有殺丙之故意,乃向其知情友人乙借用武士刀一把,前往丙宅,是丙於門前散步,遂將丙砍殺數刀,致丙倒臥血泊中,不省人事,甲已著手實行終了殺丙之行為,只是丙倖而未死,為既了未遂。
又丙之所以倖而未死,乃因乙之救助,就甲之犯行,乃因外界阻力,係人為障礙,致未能發生預期殺丙之結果,是外界障礙未遂。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之犯行即是;至於幫助犯乙係因己意中止其犯行,其效力並不能及於甲,甲仍為障礙未遂犯,而非中止犯。

處斷:甲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犯處斷。

(二)乙之刑責:乙知甲擬殺丙,仍借甲武士刀一把幫甲犯行,甲用之殺丙,乙成立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怠無置疑。
惟乙將武士刀界與甲後,甚感後悔,乃暗中尾隨在後,見丙被甲殺後昏迷在地,遂急忙將其護送醫院急救,丙因乙有效之防止倖而未死,致未發生殺人之結果,乙即屬幫助殺人之中止犯。

處斷:乙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幫助殺人之中止犯處斷。

刑法1100-0008 竊盜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罪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
1.煙灰皿為餐館所有物,雖係擺在桌上供客人使用,但仍處餐館支配力下,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中,故應構成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2.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行為人權利支配之下為標準。
某甲既已將其所竊之煙灰皿放入自己口袋,即所竊之物已即移入其支配之下,其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已完成,因此,某甲雖尚未離開餐館,即被服務生發現,亦應以竊盜既遂論。

(二)
1.某乙欲強制性交女,強脫A女之衣物,此已著手於強制性交行為之實施,因其屬於強制性交之必要行為,且與構成要件行為密切接近(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於婦女強暴、脅迫……,強脫丙女之衣物,即已著手強制性交),故乙實已著手於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2.乙強脫去A女之衣物後,發現A女月經來臨,使其慾念全消,以致無法達成性交之目的,乃係性神經受外界之影響,不能隨意控制,因此乙慾念全消,至無法達成強制性交之目的,非係出於自願故不是中止未遂,而是障礙未遂。
3.某乙成立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三)
1.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僅著手刑法第三二一條,加重竊盜罪之加重行為,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此時應尚處竊盜行為預備階段,而竊盜罪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故不成立此罪,唯已爬入B宅,應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