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M,W
第 三十 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325~334-1)M,W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349~351)M,W
刑法第三0六條 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三0八條本罪為告訴乃論
刑法第三二0條 竊盜罪論處,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
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牽連犯,從一重罪竊盜罪論處。
刑法第三二九條:「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論。」
刑法第三四九條 第一項普通贓物罪之刑責。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0.甲、乙於某日共往丙家行竊,而以取回寄託物為詞,邀同不知情丁為助,到達時,矚丁在門外等候,甲、乙入宅,甲趁丙午睡,竊得衣箱兩隻,出與丁分攜先行,至甲家始述實情,並以竊得之毛衣一件增丁為酬,乙甫竊得機車一部,丙已驚覺,起而揪扭,經乙奮力將丙推倒,乘機逸去,問甲乙丁之刑責如何?
答:
(一)甲之刑責:
甲與乙日間侵入丙宅,竊得衣箱兩隻,即出與丁分攜而行,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三0八條本罪為告訴乃論,其竊盜行為依第三二0條竊盜罪論處,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從一重罪竊盜罪論處。
至於乙向丙行強部分,因甲無犯意聯絡,則不負此刑責,至於將竊得之毛衣增丁為酬,為竊盜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
(二)乙之刑責:
乙甫竊得機車一部,已竊盜既遂,卻因丙已驚覺,起而揪扭,經乙奮力將丙推倒,顯已觸犯刑法第三二九條:「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論。」之準強盜罪。
(三) 丁之刑責:
丁因與甲、乙之共謀行竊行為,並無犯意聯絡,自不負甲、乙之罪責,惟事後知實情,竟收受甲所竊得之贓物-毛衣一件,顯應負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項普通贓物罪之刑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