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犯罪學之源起與發展

犯罪學之源起與發展

壹、十八世紀以前之犯罪學:

 一、由宗教神學所把持
 二、法律不公平及刑罰之不人道
 三、罪罰擅斷時期

貳、十八世紀之犯罪學古典學派

 一、代表人:Beccaria,及Betham(功利主義)
 二、主張人道、力斥報仇、建立刑罰均衡(相當)之原則,改革不合理的刑罰制度,建立客觀主義之刑法制度之思想
 三、Beccaria主要觀點:
  ①自由意志
  ②社會契約與刑罰的不可赦免性
  ③犯罪原因來自於經濟與壞的法律
  ④罪刑相當
  ⑤罪刑法定
  ⑥法律簡單明確、公開,法官只能依法判斷犯罪事實,即使用刑罰,無權解釋法律
  ⑦刑罰應注意迅速性、必然性,但反對過度的嚴厲性
  ⑧重刑非萬能
  ⑨衡量犯罪係以對社會造成傷害的嚴重性為考量,而非根據犯意、宗教罪或被害人身份
  ⑩刑罰在於預防犯罪,而非社會報復
  ⑪教育以達到犯罪預防之目的
 四、邊沁之基本觀點
  ①功利主義
  ②人性之趨樂避苦
  ③理性主義
  ④犯罪來自於環境
  ⑤犯罪對社會造成傷害,故應受懲罰
  ⑥刑罰在於預防犯罪與刑罰輕重之考量
  ⑦罪刑相當與成效之考量因素
 五、古典學派之基本思想:
 1.人性中之享樂主義、功利主義、自我滿足及逃避痛苦
 2.人性之理性與自由意志
 3.刑罰在於透過趨樂避苦、理性與自由意志之前提下建構刑罰,故主張罪刑相當
 4.罪刑應該立法且明確(罪刑法定)
 5.罪罰平等,無特例
 6.刑罰之功能在於預防犯罪反對死刑、流刑、罰金、侮辱刑、囚禁等,而主張自由刑

參、當代古典學派:犯罪計量經濟學與威嚇主義

 一、一般嚇阻(general deterrence)與特殊嚇阻(specific deterrence)
 二、兩極化的刑事政策
 三、三振出局政策
 四、要求恢復死刑
 五、主張大量採用監禁
 六、否定矯正效果
 七、報應符合正義

肆、犯罪學實證學派

 一、龍布羅梭(Lombroso)
 1.犯罪生理論:生來犯罪者(383位死刑犯的顱骨進行解剖,提出犯罪人類型論、隔代遺傳等)
 2.犯罪社會因素
 3.自然因素
 4.刑罰政策:贊成刑罰,也主張死刑,避免再犯宜獨居拘禁,個別化處遇、倡導不定期刑罰、主張少年犯宜置於感化教育中、建議興建犯罪精神醫院、對犯罪被害者提供損害補償、重視犯罪預防工作
 二、費利(Ferri)
 1.譴責及否認自由意志的理論
 2.有犯罪生物論的基礎,但進而建立犯罪多元性的理論
 3.雖接受龍氏接收個案研究以尋求刑法審判的一般原則,但主張不良環境的影響因素,故主張以流刑或無期徒刑取代死刑
 4.犯罪三原因論:人類學因素(生理、心理及個人因素)、自然因素及社會因素
 5.犯罪飽和理論(The 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犯罪的週期性波動與犯罪的週期性增長
 6.反對理性主義與自由意志說,主張犯罪產生非犯罪者所能控制,乃係其他因素所控制,故應該以政治、經濟、行政、司法或教育來處理之(強調社會與政府之責任)
 7.主張社會防衛、國家防衛與法律保護來替代傳統的刑罰
 三、加洛法洛(Garofalo)
 1.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利己與利他之並存,而產生了自然犯罪(核心犯罪)之觀點
 2.犯罪人之分類:謀殺、暴力、竊盜、財產四類,並分別以不同之處遇為之。
 四、實證學派的基本論點
 1.排斥犯罪的法律絕對觀念,以司法個別化的治療模式取代之
 2.排斥刑罰,以矯治治療取代之
 3.排斥自由意志,以科學決定論取代之
 4.排斥對刑罰之威嚇研究,以個別犯罪者及醫學、心裡學、社會學觀點研究取代之
 
伍、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之比較

       古典學派
1.以法律定義看待犯罪
2.刑罰與犯罪行為相適應
3.自由意志論
4.有條件適用死刑
5.無實證經驗研究
6.主張定期刑

       實證學派
1.排斥法律定義,以自然犯罪取代
2.刑罰與犯罪人相適應
3.決定論
4.主張廢除死刑
5.採歸納法之科學經驗研究
6.主張不定期刑

陸、實證論對犯罪學之影響

犯罪生物學
刑事政策
犯罪模仿法則
犯罪與刑罰學
犯罪生態學研究與犯罪地帶
不同接觸理論
無規範理論
少年次級文化
機會理論
抑制理論
中立化理論
生物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控制犯罪理論
日常生活理論
明恥重整理論
風險樹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