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0500 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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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06:14 2016/10/16

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0400 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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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0130 國學常識

上午 10:29 2016/9/25

國文

古典名篇

國學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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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06:14 2016/10/16

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刑法1100-0007 刑事責任,妨害公務,正當防衛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12~24)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135~141)

刑法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
刑法第一三五條 妨害公務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7.甲擺設流動攤販遭警取締,甲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亦遭甲以磅秤擊傷倒地;
甲趁機跑至僻巷躲藏,適有精神病患丙路過,見甲在巷內,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又遭甲以磅秤擊倒。
請問:甲對擊警行為、擊乙行為及擊丙行為,各可否主張正當防衛?為何?

答:
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為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甲之各種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茲分析如下:

(一)甲之擊警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正當防衛乃被動之行為,須有「不法之侵害」存在為前提。對於合法之侵害,自不得行使防衛權。
因之,甲擺設流動攤販,警察依法予以取締,其間並無任何「不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實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事中妨害公務罪。

(二)甲之擊乙行為,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甲以磅秤擊執勤警員成傷,甲實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
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此乃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為依法令之行為,對於乙合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以磅秤擊傷乙倒地,自應負傷害之罪責。

(三)甲反擊精神病患丙,可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不法侵害係客觀存在之事實,與加害人主觀之責任要件無關,故甲對於無責任能力之人-精神病患丙之不法侵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自可主張正當防衛,否則被害人在緊急危害臨頭之時,猶預先審度加害人有無責任能力,實悖乎情理。

刑法1100-0006 殺人罪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刑法第二七六條 過失致人於死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6.警員某甲奉命緝捕強盜,正向有強盜嫌疑之某乙盤問,因見乙伸手撈衣,疑為取槍,為自衛計急發槍射擊,乙當場中彈身死,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並無抗拒意思,問甲之責任如何?

答:
依題示案情,警員甲見強嫌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拒捕,為自衛計開槍殺死乙,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亦無抗拒意思,茲分析警員甲之刑責。

(一)既然當時乙未對甲有不法之侵害,則甲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二)警員甲見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攻擊,為誤想防衛,其行為欠缺違法性,依通說難認有犯罪之故意,故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

(三)依本例,甲之錯誤,有違背「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注意義務,則構成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1100-0005 正犯與共犯,傷害罪,殺人罪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277~287)

刑法第二八條 正犯
刑法第二七七條 傷害致人於死
刑法第二七八條 重傷致人於死
刑法第二七一條 殺人既遂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5、甲於卡拉OK餐廳中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
甲、乙二人由前門進入,丙則守在後門,防A脫逃。
甲、乙二人入內後,甲誤B為,砍其肩部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
問:甲、乙、丙各有何罪責?為何?應如何處斷?

答:
依題旨,甲於卡拉OK餐廳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致發生誤B為A傷害致死的事實,甲固為正犯,乙、丙亦為共同正犯,茲析述三人之罪責,處斷如下:

(一)甲的部分:
1.甲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前往尋仇,其應為正犯。
卻誤B為,將B砍傷致死,雖然甲欲尋仇之客體-A,與被害現實客體-B並不相同,此即「客體錯誤」(目的錯誤),但是侵害事實則一樣,均具備法定要件,我國在實務對此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依犯罪事實結果處斷,亦即甲雖誤殺B,其砍傷致死之對象不論A或B,均同有侵害性,應依犯罪事實結果處斷,不能因此項錯誤結果,而阻卻故意。

2.甲砍B肩一刀,肩雖非致命部位,且止一刀,顯然甲並沒有殺死之犯意,然而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B之死亡,與甲之傷害事實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甲應對此加重結果負責,因此:甲尋仇之犯意,旨在傷害A,卻誤傷,致B流血過多死亡,甲應付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之罪責。如果甲尋仇之犯意,在於重傷害A,則應付刑法第二七八條第二項重傷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之罪責。

3.本題並未述明甲尋仇之犯意,如果甲原犯意在殺死A,雖誤為B,未砍致命部位,且只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甲既有殺人之犯意,又有殺人行為,且已發生死亡之結果,雖然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仍應論以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之罪。

(二)乙的部分:
1.乙與丙受甲之約,彼此已有犯意之聯絡,與甲兩人共同入餐廳內,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縱使乙只是幫助甲之意思參與,且未下手砍傷B致死或是由乙親自下手,乙亦應為實施共同正犯,與甲負(一)項所示相同之罪責。

2.惟假若乙與甲之約,只在於傷害,而甲行兇時之犯意在致B於死地,逾越共同之犯意時,致B死亡,則乙僅負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責,不負第二七一條殺人之罪責。

(三)丙的部分:
1.丙與乙受甲之約,彼此有犯意之聯絡,前往餐廳尋仇,雖然只有甲、乙由前門入內,實施犯罪行為,丙則「守在後面,防A脫逃」,此已為犯罪行為之分擔,故不論其為共同參與或幫助甲的意思而參與,均不失其為共同正犯,視其犯意之聯絡,與甲、乙負相同之罪責。

2.丙與甲、乙尋仇之犯意在傷害或重傷害,詎料甲、乙入餐廳內行凶,致B死亡,此加重結果應為丙有預見之可能,丙應與甲、乙負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或共同重傷致人於死之罪責。

3.如果丙與甲、乙相約尋仇之犯意祉在傷害或重傷害,甲、乙自另起意,殺死B,逾越共同犯意時,丙祉負傷害或重傷害罪,而不負殺人之罪責。

刑法1100-0004 數罪併罰,殺人罪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刑法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
刑法第二七一條 殺人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4、甲婦疑乙女與夫丙男有染,意圖殺之,煮麵一碗暗中下劇毒,置於桌上,喚乙女食用。
乙女性多疑,將麵轉給甲婦之夫丙男食用,甲婦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至丙男食當即斃命,問甲婦與乙女之刑責,其刑事責任條件如何?

答:
(一)甲婦之刑事責任:
1.甲婦明知麵中有劇毒,食之將斃命,乃喚乙女食用,對乙女係殺人之直接故意,雖乙女未食而未遂,仍應負殺人未遂罪責。
2.甲婦遇見乙女將麵轉給丙食用,雖在場知悉,怕被識破不敢阻擋,有未必不作為之殺害故意。
蓋因甲婦知麵有劇毒,目睹丙男食用,雖預見丙男食後有可能中毒身死之結果,但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致丙男食之即斃命,亦在所不惜,而對此結

果縱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以未必故意消極行為構成殺人罪責。

處斷:以上兩行為犯意各別,甲婦應負殺人未遂罪與殺人既遂罪,刑法第五十條之例,兩罪併合處罰。

(二) 乙女之刑事責任:
乙女疑麵有毒,而給予丙男食用斃命,應負殺人既遂責任。
縱然不確知有毒,但食之可能發生死亡之結果,而不違背其本意,應屬殺人之間接故意,仍難辭殺人既遂之罪。

刑法1100-0003 過失致死罪責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3、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的成員。
某日,甲邀乙一同去飆車。二人在公路上狂奔如電,乙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
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
問:起訴有理由嗎?

答:
(一)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成員,甲邀乙一同去飆車,刑法上認為是種「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乙飆車時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乃基於相當因果關係說。
甲邀約乙飆車,乙失控死亡,在檢討平價上因果關係,此邀約飆車就是過失死亡的相當條件,有其相當理由。

(二)惟單純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只得檢討評價,一般因果關係,並不足以解釋「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有賴進一步精緻化「客觀歸咎(責)理論」再檢討評價此一因果關係。在刑法基本上不對別人所引發的結果負責,如「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參與人可以自由決定危險行為與否,如題示乙知道飆車的危險性,可以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參與飆車的危險行為,自行如何飆車,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效力範疇上,不可歸咎於「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

處斷:依照「客觀歸咎(責)理論」,「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行為人雖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亦引發了結果,這種危險與結果的關連,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亦本案某甲並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刑法1100-0002 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違背義務遺棄罪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277~287)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293~295)

刑法第二八四條 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
刑法第二九四條 違背義務遺棄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2、迅雷小組警員甲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倒某乙,致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某甲停車發現某乙受傷,駕車離去。嗣後某乙為人所救未死,問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迅雷小組甲警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傷某乙,則應負過失之責任,而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之業務,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公務在內,故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

(二)再者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則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刑法第十五條即明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某甲具有「保證人」地位,即負有保護、救治受傷者之義務,其應保護,而不為必要之保護駕車離去,即係不作為犯,顯然甲警認為某乙已昏迷不醒,對其犯罪無人知悉,與其救治某乙,不如將其遺棄,對己有利,是乃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嗣後某乙雖為人所救幸未死,甲仍論以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

(三)甲警先後對於某乙構成業務過失傷害與違背義務遺棄罪,雖係對同一被害人為之,卻係二行為,依刑法第五十條之例,此二罪仍應併罰之。

刑法1100-0001 無故侵入住宅罪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

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某甲於白晝侵入某乙住宅竊盜,當其爬圍牆進入,被某乙碰個正著,某甲即翻越圍牆逃逸,但某乙卻因此刺激,心臟病發身亡,問某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某甲意圖竊盜而爬圍牆侵入某乙之住宅,某甲觸犯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二)某甲被某乙碰個正著,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亦尚處預備階段,即翻越圍牆逃逸,刑法並不處罰竊盜預備犯,故不成立此罪。

(三)就在「相當因果關係」 之觀點論,必須某甲之行為,足以引起某乙死亡,某甲始應認為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成立。

而本案,某乙因見某甲翻越其家圍牆,受此刺激,心臟病突發身亡,此對某甲主觀上並無此認識,純屬意外,且某甲侵入住宅之行為,依一般客觀經驗之判斷,應不致引起乙死亡之結果,亦乙之心臟病突發死亡,與甲之侵入住宅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罪責。

處斷:某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本罪須告訴乃論。

0410 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下午 07:01 201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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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標題 罪名

〔標題〕刑法1100-0008 竊盜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罪

(S4)標籤

〔標籤〕刑法1100-竊盜罪,刑法1100-妨害性自主罪,刑法1100-妨害自由罪

(S3)章節

〔連結〕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M,W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S2)文中刑法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S1)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