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刑法1100-0007 刑事責任,妨害公務,正當防衛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12~24)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135~141)

刑法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
刑法第一三五條 妨害公務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7.甲擺設流動攤販遭警取締,甲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亦遭甲以磅秤擊傷倒地;
甲趁機跑至僻巷躲藏,適有精神病患丙路過,見甲在巷內,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又遭甲以磅秤擊倒。
請問:甲對擊警行為、擊乙行為及擊丙行為,各可否主張正當防衛?為何?

答:
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為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甲之各種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茲分析如下:

(一)甲之擊警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正當防衛乃被動之行為,須有「不法之侵害」存在為前提。對於合法之侵害,自不得行使防衛權。
因之,甲擺設流動攤販,警察依法予以取締,其間並無任何「不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實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事中妨害公務罪。

(二)甲之擊乙行為,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甲以磅秤擊執勤警員成傷,甲實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
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此乃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為依法令之行為,對於乙合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以磅秤擊傷乙倒地,自應負傷害之罪責。

(三)甲反擊精神病患丙,可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不法侵害係客觀存在之事實,與加害人主觀之責任要件無關,故甲對於無責任能力之人-精神病患丙之不法侵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自可主張正當防衛,否則被害人在緊急危害臨頭之時,猶預先審度加害人有無責任能力,實悖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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