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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

總則 第七章 數罪併罰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七章    數罪併罰

本章重點著重在於犯罪行為與罪數間的單複與競合關係。

行為

一、行為單數
(一)侵害一法益
1.單純一罪
2.法條競合:吸收關係、擇一關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
(二)侵害數法益
1.想像競合

二、行為複數
(一)侵害一法益
1.不罰之前行為(與罰之前行為)
2.不罰之後行為(與罰之前行為)
(二)侵害數法益
1.數罪併罰

罪數

一、一罪
(一)單純一罪:以一犯意,一行為,其結果侵害一法益,一次實現特定構成要件者。
(二)包括一罪(實質一罪):以一犯意,一行為或數行為,侵害一法益或數法益,包括於同一構成要件中

,例如:結合犯、接續犯、繼續犯、吸收犯、狀態犯與集合犯等。
(三)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以一犯意,一行為,其結果侵害數法益,符合數構成要件,成立數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

二、數罪
(一)實質數罪:以數犯意,數行為,其結果侵害數法益,實現成立數構成要件。
(二)單純數罪:於裁判確定後另犯罪者,分開個別處斷。

想像競合

一、須出於一個行為

二、須侵害數個法益

三、數個結果須觸犯數個罪名


不罰之前行為:
(數行為觸犯數罪名,外在形式上雖先後有數行為但前行為只是後行為的前階行為,而侵害的是同一法益,

對於發生在後的主要行為加以處罰,已足以涵蓋在前面的次要行為)

一、須有前後數個行為存在
二、前後行為必須均具備犯罪之成立要件
三、須具行為主體同一性、侵害法益同一性及行為客體同一性

不罰之後行為:
(行為人實施前後行為後,基於主體同一性、客體同一性、侵害法益同一性等因素的考慮,雖其後之行為原足獨立成罪,然該行為之違法狀態係於前行為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範圍內則該後行為即失其獨立處罰的必要)

一、須有前後數個行為存在
二、須具行侵害法益同一性及行為客體同一性
三、後行為必須是可獨立成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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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總則 第六章 累犯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六章    累犯

本章介紹累犯的意義、要件、擬制累犯及法律效果與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效果。

一、累犯之構成要件
(一)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被赦免後五年內
(三)故意犯罪
(四)再犯者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五)前所犯罪非在外國法院受裁判

二、擬制累犯之構成要件
(一)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
(二)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內
(三)故意犯罪
(四)再犯者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五)前所犯罪非在外國法院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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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章 累犯(47~49)

總則 第五章 刑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刑

本章介紹現行刑法中刑罰的種類。

刑罰

一、主刑
(一)死刑-生命刑
(二)無期徒刑-自由刑
(三)有期徒刑-自由刑
(四)拘役-自由刑
(五)罰金-財產刑
1.專科罰金
2.選科罰金
3.併科罰金
4.易科罰金

二、從刑
(一)沒收-財產刑
1.併科沒收
2.專科沒收
3.單獨沒收
(二)追徵、追繳或抵償-財產刑
(三)褫奪公權-資格刑

三、易行處分
(一)易科罰金
(二)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三)易服勞役
(四)罰金易服勞役,再易服社會勞動
(五)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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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章 刑(32~37)
   第 五 章之一 沒收(38~40)
   第 五 章之二 易刑(41~46)

總則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參與犯可分為正犯與共犯,本章重點在探討兩者各自之構成概念。

一、參與犯
(一)正犯
1.直接正犯:
  行為人親自為犯罪之實施者。
2.間接正犯: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不負責任之人或他人之職務上或業務上行為為自己實施犯罪之人。
3.單獨正犯:
  犯罪構成要件由行為人一人單獨實現者。
4.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
(二)共犯
1.教唆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
2.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

二、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
(一)須有二人以上之共同
(二)須有共同之犯意
(三)須有共同行為之實施

三、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三)須對原無犯意之人行之
(四)須對特定人為教唆特定犯罪
(五)須被教唆者有責任能力
(六)須有正犯行為的存在

四、幫助犯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正犯之存在
(二)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三)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
(四)須於他人實施犯罪前或實行中予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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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

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總則 第三章 未遂犯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未遂犯

起於動機->
進而決意->
表現於外或為陰謀,或為預備->
再而著手實行->
1.完成犯罪者乃既遂犯
2.未完成犯罪者是未遂犯
(此即本章討論之重點)

一、未遂犯
(一)依實行程度分
1.未了未遂
2.既了未遂
(二)依未遂原因分
1.障礙未遂-得減輕其刑
2.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3.不能未遂-不罰

二、中止未遂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發生結果之危險
(二)須因己意而中止
(三)須有中止之行為
(四)中止須有實際效果

三、不能未遂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犯罪之故意
(二)須有著手實行之行為
(三)須其行為不能發生結果
(四)須行為無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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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章 未遂犯(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