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

總則 第七章 數罪併罰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七章    數罪併罰

本章重點著重在於犯罪行為與罪數間的單複與競合關係。

行為

一、行為單數
(一)侵害一法益
1.單純一罪
2.法條競合:吸收關係、擇一關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
(二)侵害數法益
1.想像競合

二、行為複數
(一)侵害一法益
1.不罰之前行為(與罰之前行為)
2.不罰之後行為(與罰之前行為)
(二)侵害數法益
1.數罪併罰

罪數

一、一罪
(一)單純一罪:以一犯意,一行為,其結果侵害一法益,一次實現特定構成要件者。
(二)包括一罪(實質一罪):以一犯意,一行為或數行為,侵害一法益或數法益,包括於同一構成要件中

,例如:結合犯、接續犯、繼續犯、吸收犯、狀態犯與集合犯等。
(三)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以一犯意,一行為,其結果侵害數法益,符合數構成要件,成立數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

二、數罪
(一)實質數罪:以數犯意,數行為,其結果侵害數法益,實現成立數構成要件。
(二)單純數罪:於裁判確定後另犯罪者,分開個別處斷。

想像競合

一、須出於一個行為

二、須侵害數個法益

三、數個結果須觸犯數個罪名


不罰之前行為:
(數行為觸犯數罪名,外在形式上雖先後有數行為但前行為只是後行為的前階行為,而侵害的是同一法益,

對於發生在後的主要行為加以處罰,已足以涵蓋在前面的次要行為)

一、須有前後數個行為存在
二、前後行為必須均具備犯罪之成立要件
三、須具行為主體同一性、侵害法益同一性及行為客體同一性

不罰之後行為:
(行為人實施前後行為後,基於主體同一性、客體同一性、侵害法益同一性等因素的考慮,雖其後之行為原足獨立成罪,然該行為之違法狀態係於前行為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範圍內則該後行為即失其獨立處罰的必要)

一、須有前後數個行為存在
二、須具行侵害法益同一性及行為客體同一性
三、後行為必須是可獨立成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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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