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之源起與發展
壹、十八世紀以前之犯罪學:
一、由宗教神學所把持
二、法律不公平及刑罰之不人道
三、罪罰擅斷時期
貳、十八世紀之犯罪學古典學派
一、代表人:Beccaria,及Betham(功利主義)
二、主張人道、力斥報仇、建立刑罰均衡(相當)之原則,改革不合理的刑罰制度,建立客觀主義之刑法制度之思想
三、Beccaria主要觀點:
①自由意志
②社會契約與刑罰的不可赦免性
③犯罪原因來自於經濟與壞的法律
④罪刑相當
⑤罪刑法定
⑥法律簡單明確、公開,法官只能依法判斷犯罪事實,即使用刑罰,無權解釋法律
⑦刑罰應注意迅速性、必然性,但反對過度的嚴厲性
⑧重刑非萬能
⑨衡量犯罪係以對社會造成傷害的嚴重性為考量,而非根據犯意、宗教罪或被害人身份
⑩刑罰在於預防犯罪,而非社會報復
⑪教育以達到犯罪預防之目的
四、邊沁之基本觀點
①功利主義
②人性之趨樂避苦
③理性主義
④犯罪來自於環境
⑤犯罪對社會造成傷害,故應受懲罰
⑥刑罰在於預防犯罪與刑罰輕重之考量
⑦罪刑相當與成效之考量因素
五、古典學派之基本思想:
1.人性中之享樂主義、功利主義、自我滿足及逃避痛苦
2.人性之理性與自由意志
3.刑罰在於透過趨樂避苦、理性與自由意志之前提下建構刑罰,故主張罪刑相當
4.罪刑應該立法且明確(罪刑法定)
5.罪罰平等,無特例
6.刑罰之功能在於預防犯罪反對死刑、流刑、罰金、侮辱刑、囚禁等,而主張自由刑
參、當代古典學派:犯罪計量經濟學與威嚇主義
一、一般嚇阻(general deterrence)與特殊嚇阻(specific deterrence)
二、兩極化的刑事政策
三、三振出局政策
四、要求恢復死刑
五、主張大量採用監禁
六、否定矯正效果
七、報應符合正義
肆、犯罪學實證學派
一、龍布羅梭(Lombroso)
1.犯罪生理論:生來犯罪者(383位死刑犯的顱骨進行解剖,提出犯罪人類型論、隔代遺傳等)
2.犯罪社會因素
3.自然因素
4.刑罰政策:贊成刑罰,也主張死刑,避免再犯宜獨居拘禁,個別化處遇、倡導不定期刑罰、主張少年犯宜置於感化教育中、建議興建犯罪精神醫院、對犯罪被害者提供損害補償、重視犯罪預防工作
二、費利(Ferri)
1.譴責及否認自由意志的理論
2.有犯罪生物論的基礎,但進而建立犯罪多元性的理論
3.雖接受龍氏接收個案研究以尋求刑法審判的一般原則,但主張不良環境的影響因素,故主張以流刑或無期徒刑取代死刑
4.犯罪三原因論:人類學因素(生理、心理及個人因素)、自然因素及社會因素
5.犯罪飽和理論(The 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犯罪的週期性波動與犯罪的週期性增長
6.反對理性主義與自由意志說,主張犯罪產生非犯罪者所能控制,乃係其他因素所控制,故應該以政治、經濟、行政、司法或教育來處理之(強調社會與政府之責任)
7.主張社會防衛、國家防衛與法律保護來替代傳統的刑罰
三、加洛法洛(Garofalo)
1.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利己與利他之並存,而產生了自然犯罪(核心犯罪)之觀點
2.犯罪人之分類:謀殺、暴力、竊盜、財產四類,並分別以不同之處遇為之。
四、實證學派的基本論點
1.排斥犯罪的法律絕對觀念,以司法個別化的治療模式取代之
2.排斥刑罰,以矯治治療取代之
3.排斥自由意志,以科學決定論取代之
4.排斥對刑罰之威嚇研究,以個別犯罪者及醫學、心裡學、社會學觀點研究取代之
伍、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之比較
古典學派
1.以法律定義看待犯罪
2.刑罰與犯罪行為相適應
3.自由意志論
4.有條件適用死刑
5.無實證經驗研究
6.主張定期刑
實證學派
1.排斥法律定義,以自然犯罪取代
2.刑罰與犯罪人相適應
3.決定論
4.主張廢除死刑
5.採歸納法之科學經驗研究
6.主張不定期刑
陸、實證論對犯罪學之影響
犯罪生物學
刑事政策
犯罪模仿法則
犯罪與刑罰學
犯罪生態學研究與犯罪地帶
不同接觸理論
無規範理論
少年次級文化
機會理論
抑制理論
中立化理論
生物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控制犯罪理論
日常生活理論
明恥重整理論
風險樹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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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犯罪學 第六版
犯罪學(第六版)
作者: 蔡德輝、楊士隆
出版社:五南
內容簡介
近年來由於民眾對治安維護之需求日益殷切,犯罪問題研究乃相對受到重視,而犯罪學為研究犯罪現象之基礎科學,其為各國刑事司法人員必修之學科,其研究除有助於揭開複雜之犯罪成因外,並可協助偵、審判與犯罪矯正工作。
作者中央警察大學校長蔡德輝博士、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楊士隆所長,接受歐美嚴謹之犯罪學學術訓練,其彙整新近研究文獻與多年從事犯罪問題研究之心得,撰寫犯罪學一書,深入探索犯罪之趨勢、理論、類型與成因,並研擬妥適防治對策,提供政府與民眾防治犯罪之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蔡德輝
現任:
銘傳大學講座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榮譽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兼任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兼任教授
法務部顧問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榮譽理事長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榮譽理事長
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榮譽理事長
學歷:
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犯罪學碩士、博士
公務員甲等特考社會行政最優等及格
經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系主任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所長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兼教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總統府國策顧問
專業領域:犯罪學、刑事政策、監獄學、少年犯罪
楊士隆
現任:
國立中正大學學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研究所教授兼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傑出特聘教授
亞洲犯罪學學會大會副主席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榮譽理事長
台灣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學會理事長
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理事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理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兼任講座
法務部矯正術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兼任講座
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警察局犯罪預防顧問
學歷: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刑事司法(犯罪學)碩士、博士
經歷:
法務部監所司專員、編審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教授兼所長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秘書長、理事長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監獄學、少年犯罪防治
目錄
第一篇 導論
第一章 犯罪與犯罪學
第二章 犯罪之研究方法與衡量
第二篇 犯罪理論
第三章 犯罪學理論之發展
第四章 犯罪生物學理論
第五章 犯罪心理學理論
第六章 犯罪社會學理論
第七章 犯罪學理論之發展趨勢與動向
第三篇 犯罪類型研究
第八章 暴力犯罪
第九章 幫派與組織犯罪
第十章 財產性犯罪
第十一章 無被害者犯罪
第四篇 犯罪防治
第十二章 刑事司法體系與犯罪防治
第十三章 犯罪預防
第十四章 犯罪嚇阻
第十五章 犯罪矯正
第十六章 修復司法之發展
第十七章 台灣地區犯罪成因與防治對策
作者: 蔡德輝、楊士隆
出版社:五南
內容簡介
近年來由於民眾對治安維護之需求日益殷切,犯罪問題研究乃相對受到重視,而犯罪學為研究犯罪現象之基礎科學,其為各國刑事司法人員必修之學科,其研究除有助於揭開複雜之犯罪成因外,並可協助偵、審判與犯罪矯正工作。
作者中央警察大學校長蔡德輝博士、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楊士隆所長,接受歐美嚴謹之犯罪學學術訓練,其彙整新近研究文獻與多年從事犯罪問題研究之心得,撰寫犯罪學一書,深入探索犯罪之趨勢、理論、類型與成因,並研擬妥適防治對策,提供政府與民眾防治犯罪之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蔡德輝
現任:
銘傳大學講座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榮譽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兼任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兼任教授
法務部顧問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榮譽理事長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榮譽理事長
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榮譽理事長
學歷:
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犯罪學碩士、博士
公務員甲等特考社會行政最優等及格
經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系主任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所長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兼教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總統府國策顧問
專業領域:犯罪學、刑事政策、監獄學、少年犯罪
楊士隆
現任:
國立中正大學學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研究所教授兼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傑出特聘教授
亞洲犯罪學學會大會副主席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榮譽理事長
台灣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學會理事長
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理事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理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兼任講座
法務部矯正術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兼任講座
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警察局犯罪預防顧問
學歷: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刑事司法(犯罪學)碩士、博士
經歷:
法務部監所司專員、編審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教授兼所長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秘書長、理事長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監獄學、少年犯罪防治
目錄
第一篇 導論
第一章 犯罪與犯罪學
第二章 犯罪之研究方法與衡量
第二篇 犯罪理論
第三章 犯罪學理論之發展
第四章 犯罪生物學理論
第五章 犯罪心理學理論
第六章 犯罪社會學理論
第七章 犯罪學理論之發展趨勢與動向
第三篇 犯罪類型研究
第八章 暴力犯罪
第九章 幫派與組織犯罪
第十章 財產性犯罪
第十一章 無被害者犯罪
第四篇 犯罪防治
第十二章 刑事司法體系與犯罪防治
第十三章 犯罪預防
第十四章 犯罪嚇阻
第十五章 犯罪矯正
第十六章 修復司法之發展
第十七章 台灣地區犯罪成因與防治對策
犯罪學-WiKi
犯罪學
犯罪學(英語:Criminology)是一門社會科學,主題是尋找犯罪行為的現象與規律,尋找犯罪發生的原因,藉此尋找方法以減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最後這項於今日已被更精緻地分科為刑事政策,而與犯罪學同屬刑事學的分支學門)。
除了針對犯罪人以外,犯罪學研究也會調查社會與政府對犯罪的認定標準和反應,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處境。
在研究方法上,當世的犯罪學特別著重於應用社會學、心理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及研究方法來觀察和瞭解犯罪現象、成因。
此外,隨著大腦神經科學和基因的研究興盛,這兩種領域的觀點也越來越受犯罪學的歡迎。
1 歷史
2 古典學派
3 實證主義學派
3.1 義大利學派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3.3 芝加哥學派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4 新古典學派
5 注釋
----
1 歷史
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法學家和社會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義大利語:criminologia)這個專有名詞。
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Paul Topinard首次於法國文獻中使用犯罪學一詞(法語:criminologie)[1]。
2 古典學派
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出現於18世紀中後葉,歐洲各國刑事改革浪潮中。
是時,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替代中世紀各種酷刑的懲罰方法,諸般人權呼聲與刑罰執行上的變革相繼出現,獵巫、刑求逼供、糾問訴訟等制度相繼被廢除。
大尺度的發展,便是法國大革命後所提出的人權宣言、美國制憲會議所提出的憲法權利清單等等。
18世紀中後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
貝加利亞、邊沁及其他的古典學派思想家認為:
(1)人擁有決定自已行動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自己定義的快樂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
(3)(嚴厲的)刑罰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2]。
(4)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即:確定會發生)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
過了兩百五十年之後的今天,回頭審視古典犯罪學派的理論,可以評價為:當時的哲學家與法學家們憑著自身對社會、人類、尤其對犯罪人的觀察,提出了一套解釋的命題。
這套命題在當時,由於人類行為科學的實證研究尚不發達,因此欠缺客觀的證據。
不過隨著兩百五十年來實證研究的日益發達,這些命題逐漸得到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上的支持或反對證據。
3 實證主義學派
19世紀,法國社會學家奧古斯特·孔德將科學實驗的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領域。
孔德強調社會現象及人類行為之研究,必須以嚴謹的科學方法為基礎,始可得客觀的研究發現,否則就沒有社會現象的社會知識。
其曾謂:「沒有實證研究方法,即沒有社會現象的真實知識。」
相應地,犯罪學的實證學派也出現於19世紀中,主張運用科學方法去研究犯罪行為的原因。
此時期的研究大多發現,犯罪是出於一些個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無論是內在的或外在的。
犯罪學實證主義大致可分為生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學三個方向;相應地,各學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釋和犯罪預防方法,也就帶有各自學門的色彩。
3.1 義大利學派
犯罪學實證學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個19世紀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切薩雷·龍勃羅梭、Enrico Ferri、Baron Raffaele Garofalo,他們有時候被合稱「犯罪學三聖」。
因為他們都是義大利學者,所以也被稱為「義大利學派」。
切薩雷·龍勃羅梭(1835 - 1909)是19世紀後義大利的監獄醫生,主要領域是精神醫學。
他對於犯罪人的生理特徵特別著迷,主張用經驗證據來認識犯罪,是生理實證主義(犯罪學生物學派)的開創者,也被稱為「實證犯罪學之父」[3][4]。
他建議用觀察一些物理特徵——諸如枕骨形狀、手臂長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現象」,則標示著犯罪的較高可能性。
這條路線帶著《顱相學》及達爾文《進化論》之內涵。
但因為Lombroso的研究樣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對照組,並不符合有效科學研究的條件,所以其理論沒有科學價值[5]。
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紀轉移主題為基因特徵及營養攝取。
菲利(1856 - 1929),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他是龍勃羅梭的學生。
費利認為生理與社會都是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並主張犯罪人不需要為其罪行負責,因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
加洛法羅(1851 - 1934),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法學者。
加洛法羅曾提出以下的理論:
(1)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參見:社會達爾文主義),主張犯罪人應依進化法則予以淘汰。
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與強迫隔離。
(2)認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懲罰手段加以鎮壓」。
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一詞:危害社會之不道德行為,且欠缺「誠實」與「憐憫」這兩種人類共有之道德情感。
(3)犯罪成因應擴及心理及社會層面而為探討。
龍布羅梭、費利、加洛法羅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會,基本上已涵蓋了犯罪學研究的全部面向;當然,隨著實證技術和科技進步,現代能做的研究比他們當時更為深入、有效、有效率許多。
雖然他們當時受限於實證技術不足,能為各自理論提出的證據其實非常薄弱,以致於只能算是「空言主張」的程度;不過他們倡導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開創新研究領域,人類的社會管理從中獲益良多,仍值得史書記上一筆。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與義大利學派大約同時期,19世紀的歐洲其他國家較不流行從生理、心理之類的個人層次來分析犯罪,較流行的是社會學實證主義,從社會結構與社會階級切入,認為諸如貧窮、次文化與及低教育水平是驅使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
(1)凱特勒 (Adolphe Quételet),19世紀前半比利時的天文學家、數學家、統計學家,透過統計分析審視犯罪和社會因素的關係。
他發現年齡、性別、貧窮、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相關因素[6]。
(2)Henry Mayhew(1812-1887),19世紀中葉英國的記者、社會研究者,使用經驗主義及人種學的方法探索社會問題和貧窮,他的研究成果先以連載發表於倫敦的報紙《Morning Chronicle》上,於1851年集結成三冊的《倫敦工人和倫敦貧民》,1861年再補充出版〈別冊〉(Extra Volume)[7]。
(3)Rawson W. Rawson(1812-1899),19世紀中與後半英國高階公務員與統計學家,從統計中發現人口密度和犯罪率之間的關係,擠擁的城市誘導著罪行的發生[8]。
(4)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倫敦統計學會(英語: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發表關於犯罪的地區分布的研究[9]。
(5)塗爾幹,19世紀後半到20世紀初法國社會學家,認為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必然存在犯罪,無法消滅[10]
3.3 芝加哥學派
主條目:芝加哥社會學派和犯罪社會學
芝加哥學派在20世紀初興起,主要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的Robert Ezra Park、Ernest 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會學家所建立。
二十年代,Park和Burgess發現在城市發展中經常出現的同心圓模式。
在1940年代,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聚焦於青少年犯罪(或譯:少年非行),發現他們集中在上述同心圓的「過渡地帶」,亦即少數民族區和貧民區。
芝加哥學派採取社會生態學方法研究城市,並認為大部份的貧窮居民都在社會結構和家庭、學校等地方感到挫敗。
這造成社會解體,縮小家庭與學校等社會組織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及創造偏差行為和犯罪的環境誘因。
芝加哥學派的蘇哲蘭於1939年著作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發表了《差別接觸理論》,主要認為人們從與他人的交往經驗中學習到犯罪行為[11]。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參見:社會心理學及認知神經科學
犯罪學實證主義到了20世紀後半,英國心理學家Hans Eysenck (1964, 1977)認為個性和神經機能更可能導致犯罪行為。
他為犯罪行為設定了類似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心理病態(psychopathic)的標準。
他的模型則借鑒於關於兒童社會化的理論。
他的理論為犯罪學的生理解釋和社會學習理論之結合舖平了道路,這條道路是1960年代迄今(2013)研究人類行為(犯罪也是人類行為之一種)的顯學。
亦參見:行為學派心理學家Skinner和社會心理學家Bandura。
4 新古典學派
在犯罪學當代史上,新古典學派(英語:Neo-classical School)指的是1970年代起於美國、加拿大的復古思潮,起因是對於矯治理想破滅的失望。
20世紀上半,北美的社會、政府投注了大筆資源在犯人矯治上,但犯罪率和再犯率仍居高不下。
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4年由Robert Martinson所發表的《什麼有用?監獄改革的問題和答案》[12]一文。
他結論段的標題「Does nothing work?」被擷取、傳頌為聳動的兩個字:「Nothing Works!」。
主流社會失望之餘,轉而不再支持矯治理想,而是譴責犯罪人:一樣都是人,我們就能理性行事、奉公守法,你們為什麼不行?敬酒不吃吃罰酒,那就別怪我們刑罰相向、不再寬容。
在犯罪學的新古典思潮中,18世紀的貝加利亞和邊沁的古典理論再度成為主流,亦即功利主義。
不過新古典主義犯罪學比古典學派多了一個但書:但如果迅速的、嚴厲的懲罰還不能嚇阻某些犯人,那麼依宣判的刑度監禁到完,不給予假釋,也是他們應得的(活該的)(英語:deserve it)。
新古典學派解釋犯罪成因的代表性理論是《理性選擇理論》。
由新古典主義衍生的刑罰理論是在美國、英國以Andrew von Hirsch為代表的《罪有應得理論》(英語:Just Deserts Theory)[13][14]。
起於美國、後來英國也引進的、舉世聞名的「量刑準則」,便是「罪有應得」想法下的產物:精確計算出「應得」的刑罰。
在德國,21世紀初以Michael Pawlik為主的《新應報理論》(die neue Vergeltungstheorie)[15],基本上也是《罪有應得理論》。
新古典學派在研究方法上的問題是「證據眼盲」:來自心理學、關於矯治成效的證據被忽略不看,或者被不理性地貶低。
同以「知識之取得不看證據」而言,新古典學派和古典學派是類似的:古典學派是受限於當時的人類行為科學不發達,所以沒有證據可看,尚情有可原;新古典學派則是有豐富的證據供取閱仍選擇忽視[16]。
關於新古典學派的「證據眼盲」有個令人惋惜、但不受重視的插曲:「What Works?」發表5年後,Robert Martinson在1979年[17] 承認自己當初的結論錯誤,並且自殺。
但不管是當時犯罪學主流的社會學派,或是政界、民眾,少有人關注這件事,而是繼續揮舞著「Nothing Works!」 的標語,貶低、否定矯治的功效,不斷提高嚴刑峻罰,例如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案」、「潔西卡法案」、「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假治療之名行無期徒刑之實」等等。
這種態度直到21世紀,2010年代才慢慢開始有所轉變。
5 注釋
犯罪學(英語:Criminology)是一門社會科學,主題是尋找犯罪行為的現象與規律,尋找犯罪發生的原因,藉此尋找方法以減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最後這項於今日已被更精緻地分科為刑事政策,而與犯罪學同屬刑事學的分支學門)。
除了針對犯罪人以外,犯罪學研究也會調查社會與政府對犯罪的認定標準和反應,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處境。
在研究方法上,當世的犯罪學特別著重於應用社會學、心理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及研究方法來觀察和瞭解犯罪現象、成因。
此外,隨著大腦神經科學和基因的研究興盛,這兩種領域的觀點也越來越受犯罪學的歡迎。
1 歷史
2 古典學派
3 實證主義學派
3.1 義大利學派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3.3 芝加哥學派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4 新古典學派
5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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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歷史
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法學家和社會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義大利語:criminologia)這個專有名詞。
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Paul Topinard首次於法國文獻中使用犯罪學一詞(法語:criminologie)[1]。
2 古典學派
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出現於18世紀中後葉,歐洲各國刑事改革浪潮中。
是時,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替代中世紀各種酷刑的懲罰方法,諸般人權呼聲與刑罰執行上的變革相繼出現,獵巫、刑求逼供、糾問訴訟等制度相繼被廢除。
大尺度的發展,便是法國大革命後所提出的人權宣言、美國制憲會議所提出的憲法權利清單等等。
18世紀中後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
貝加利亞、邊沁及其他的古典學派思想家認為:
(1)人擁有決定自已行動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自己定義的快樂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
(3)(嚴厲的)刑罰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2]。
(4)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即:確定會發生)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
過了兩百五十年之後的今天,回頭審視古典犯罪學派的理論,可以評價為:當時的哲學家與法學家們憑著自身對社會、人類、尤其對犯罪人的觀察,提出了一套解釋的命題。
這套命題在當時,由於人類行為科學的實證研究尚不發達,因此欠缺客觀的證據。
不過隨著兩百五十年來實證研究的日益發達,這些命題逐漸得到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上的支持或反對證據。
3 實證主義學派
19世紀,法國社會學家奧古斯特·孔德將科學實驗的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領域。
孔德強調社會現象及人類行為之研究,必須以嚴謹的科學方法為基礎,始可得客觀的研究發現,否則就沒有社會現象的社會知識。
其曾謂:「沒有實證研究方法,即沒有社會現象的真實知識。」
相應地,犯罪學的實證學派也出現於19世紀中,主張運用科學方法去研究犯罪行為的原因。
此時期的研究大多發現,犯罪是出於一些個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無論是內在的或外在的。
犯罪學實證主義大致可分為生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學三個方向;相應地,各學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釋和犯罪預防方法,也就帶有各自學門的色彩。
3.1 義大利學派
犯罪學實證學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個19世紀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切薩雷·龍勃羅梭、Enrico Ferri、Baron Raffaele Garofalo,他們有時候被合稱「犯罪學三聖」。
因為他們都是義大利學者,所以也被稱為「義大利學派」。
切薩雷·龍勃羅梭(1835 - 1909)是19世紀後義大利的監獄醫生,主要領域是精神醫學。
他對於犯罪人的生理特徵特別著迷,主張用經驗證據來認識犯罪,是生理實證主義(犯罪學生物學派)的開創者,也被稱為「實證犯罪學之父」[3][4]。
他建議用觀察一些物理特徵——諸如枕骨形狀、手臂長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現象」,則標示著犯罪的較高可能性。
這條路線帶著《顱相學》及達爾文《進化論》之內涵。
但因為Lombroso的研究樣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對照組,並不符合有效科學研究的條件,所以其理論沒有科學價值[5]。
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紀轉移主題為基因特徵及營養攝取。
菲利(1856 - 1929),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他是龍勃羅梭的學生。
費利認為生理與社會都是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並主張犯罪人不需要為其罪行負責,因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
加洛法羅(1851 - 1934),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法學者。
加洛法羅曾提出以下的理論:
(1)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參見:社會達爾文主義),主張犯罪人應依進化法則予以淘汰。
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與強迫隔離。
(2)認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懲罰手段加以鎮壓」。
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一詞:危害社會之不道德行為,且欠缺「誠實」與「憐憫」這兩種人類共有之道德情感。
(3)犯罪成因應擴及心理及社會層面而為探討。
龍布羅梭、費利、加洛法羅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會,基本上已涵蓋了犯罪學研究的全部面向;當然,隨著實證技術和科技進步,現代能做的研究比他們當時更為深入、有效、有效率許多。
雖然他們當時受限於實證技術不足,能為各自理論提出的證據其實非常薄弱,以致於只能算是「空言主張」的程度;不過他們倡導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開創新研究領域,人類的社會管理從中獲益良多,仍值得史書記上一筆。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與義大利學派大約同時期,19世紀的歐洲其他國家較不流行從生理、心理之類的個人層次來分析犯罪,較流行的是社會學實證主義,從社會結構與社會階級切入,認為諸如貧窮、次文化與及低教育水平是驅使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
(1)凱特勒 (Adolphe Quételet),19世紀前半比利時的天文學家、數學家、統計學家,透過統計分析審視犯罪和社會因素的關係。
他發現年齡、性別、貧窮、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相關因素[6]。
(2)Henry Mayhew(1812-1887),19世紀中葉英國的記者、社會研究者,使用經驗主義及人種學的方法探索社會問題和貧窮,他的研究成果先以連載發表於倫敦的報紙《Morning Chronicle》上,於1851年集結成三冊的《倫敦工人和倫敦貧民》,1861年再補充出版〈別冊〉(Extra Volume)[7]。
(3)Rawson W. Rawson(1812-1899),19世紀中與後半英國高階公務員與統計學家,從統計中發現人口密度和犯罪率之間的關係,擠擁的城市誘導著罪行的發生[8]。
(4)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倫敦統計學會(英語: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發表關於犯罪的地區分布的研究[9]。
(5)塗爾幹,19世紀後半到20世紀初法國社會學家,認為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必然存在犯罪,無法消滅[10]
3.3 芝加哥學派
主條目:芝加哥社會學派和犯罪社會學
芝加哥學派在20世紀初興起,主要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的Robert Ezra Park、Ernest 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會學家所建立。
二十年代,Park和Burgess發現在城市發展中經常出現的同心圓模式。
在1940年代,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聚焦於青少年犯罪(或譯:少年非行),發現他們集中在上述同心圓的「過渡地帶」,亦即少數民族區和貧民區。
芝加哥學派採取社會生態學方法研究城市,並認為大部份的貧窮居民都在社會結構和家庭、學校等地方感到挫敗。
這造成社會解體,縮小家庭與學校等社會組織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及創造偏差行為和犯罪的環境誘因。
芝加哥學派的蘇哲蘭於1939年著作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發表了《差別接觸理論》,主要認為人們從與他人的交往經驗中學習到犯罪行為[11]。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參見:社會心理學及認知神經科學
犯罪學實證主義到了20世紀後半,英國心理學家Hans Eysenck (1964, 1977)認為個性和神經機能更可能導致犯罪行為。
他為犯罪行為設定了類似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心理病態(psychopathic)的標準。
他的模型則借鑒於關於兒童社會化的理論。
他的理論為犯罪學的生理解釋和社會學習理論之結合舖平了道路,這條道路是1960年代迄今(2013)研究人類行為(犯罪也是人類行為之一種)的顯學。
亦參見:行為學派心理學家Skinner和社會心理學家Bandura。
4 新古典學派
在犯罪學當代史上,新古典學派(英語:Neo-classical School)指的是1970年代起於美國、加拿大的復古思潮,起因是對於矯治理想破滅的失望。
20世紀上半,北美的社會、政府投注了大筆資源在犯人矯治上,但犯罪率和再犯率仍居高不下。
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4年由Robert Martinson所發表的《什麼有用?監獄改革的問題和答案》[12]一文。
他結論段的標題「Does nothing work?」被擷取、傳頌為聳動的兩個字:「Nothing Works!」。
主流社會失望之餘,轉而不再支持矯治理想,而是譴責犯罪人:一樣都是人,我們就能理性行事、奉公守法,你們為什麼不行?敬酒不吃吃罰酒,那就別怪我們刑罰相向、不再寬容。
在犯罪學的新古典思潮中,18世紀的貝加利亞和邊沁的古典理論再度成為主流,亦即功利主義。
不過新古典主義犯罪學比古典學派多了一個但書:但如果迅速的、嚴厲的懲罰還不能嚇阻某些犯人,那麼依宣判的刑度監禁到完,不給予假釋,也是他們應得的(活該的)(英語:deserve it)。
新古典學派解釋犯罪成因的代表性理論是《理性選擇理論》。
由新古典主義衍生的刑罰理論是在美國、英國以Andrew von Hirsch為代表的《罪有應得理論》(英語:Just Deserts Theory)[13][14]。
起於美國、後來英國也引進的、舉世聞名的「量刑準則」,便是「罪有應得」想法下的產物:精確計算出「應得」的刑罰。
在德國,21世紀初以Michael Pawlik為主的《新應報理論》(die neue Vergeltungstheorie)[15],基本上也是《罪有應得理論》。
新古典學派在研究方法上的問題是「證據眼盲」:來自心理學、關於矯治成效的證據被忽略不看,或者被不理性地貶低。
同以「知識之取得不看證據」而言,新古典學派和古典學派是類似的:古典學派是受限於當時的人類行為科學不發達,所以沒有證據可看,尚情有可原;新古典學派則是有豐富的證據供取閱仍選擇忽視[16]。
關於新古典學派的「證據眼盲」有個令人惋惜、但不受重視的插曲:「What Works?」發表5年後,Robert Martinson在1979年[17] 承認自己當初的結論錯誤,並且自殺。
但不管是當時犯罪學主流的社會學派,或是政界、民眾,少有人關注這件事,而是繼續揮舞著「Nothing Works!」 的標語,貶低、否定矯治的功效,不斷提高嚴刑峻罰,例如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案」、「潔西卡法案」、「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假治療之名行無期徒刑之實」等等。
這種態度直到21世紀,2010年代才慢慢開始有所轉變。
5 注釋
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犯罪學(含概要)
犯罪學(含概要)
第二節 犯罪學之誕生
第三節 犯罪學研究目的及價值
第四節 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關係
第五節 犯罪學與刑事法學之關係
第二篇 犯罪學總論
第一章 犯罪學理論
壹、概 述
貳、犯罪觀點論
第一節 古典犯罪學派
第二節 實證犯罪學派
第三節 犯罪生物學派
第四節 犯罪心理學
第五節 犯罪社會學
第六節 犯罪整合理論
第七節 生命史研究
第二章 犯罪學方法論
第一節 犯罪實證研究法
第二節 犯罪實證研究方式
第三節 科際整合的犯罪學研究
第三章 與犯罪的相關因素
第一節 性別與犯罪
第二節 年齡與犯罪
第三節 社經地位與犯罪
第四節 季節與犯罪
第五節 都市、鄉村與犯罪
第六節 大眾傳播與犯罪
第七節 家庭與犯罪
第四章 被害者學
第一節 被害者學的意義、發展及任務
第二節 被害者之概念
第三節 被害者理論
第四節 對被害者的補償、協助
與被害預防
第五章 犯罪黑數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犯罪黑數之研究
第三節 如何降低犯罪黑數
第四節 犯罪黑數在犯罪學
和刑事政策上的意義
第六章 犯罪預測
第一節 犯罪預測之定義及其發展和目的
第二節 犯罪預測之重要性、可能性和可信性
第三節 犯罪預測的種類、方法
第四節 犯罪預測在犯罪學上之地位
第三篇 犯罪學各論
第一章 竊盜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竊盜犯罪之種類
第三節 竊盜犯罪之成因
第四節 竊盜犯罪之防治對策
第二章 少年犯罪
第一節 少年犯罪之定義及成因
第二節 我國少年犯罪之現況及類型
第三節 少年犯罪之預防與處遇
第四節 女性少年犯罪
第三章 老年犯罪
第一節 老年犯罪之定義及其概念
第二節 老年犯罪之類型
第三節 老年犯罪之預防
第四章 女性犯罪
第一節 女性犯罪概論
第二節 女性犯罪率較低之因素
第三節 女性犯罪之特質
第五章 暴力犯罪
第一節 暴力行為理論
第二節 暴力犯罪之類型
第三節 各種犯罪學理論
暴力犯罪原因及解決之道
第四節 結 論
第六章 組織犯罪
第一節 組織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組織犯罪之特徵
第三節 組織犯罪之犯罪類型
第四節 當前防制幫派與組織犯罪工作
之挑戰與防制對策
第七章 白領犯罪
第一節 白領犯罪之定義及特色
第二節 白領犯罪之演進
第三節 白領犯罪之主要形態
第四節 白領犯罪之特性
第五節 白領犯罪之防治
第八章 經濟犯罪
第一節 經濟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經濟犯罪之態樣
第三節 經濟犯罪之特質
第四節 經濟犯罪之防免
第九章 性犯罪
第一節 定義與法律規定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特性
第三節 強制性交罪之成因及其防治對策
第十章 電腦犯罪
第一節 電腦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電腦犯罪之特色
第三節 電腦犯罪之行為人
第四節 電腦犯罪之防制策略
第十一章 校園暴力犯罪
第一節 校園暴力之定義及其類型
第二節 校園暴力之諸特徵
第三節 校園暴力之防治對策
第十二章 無被害者犯罪
第一節 無被害者犯罪之意義
第二節 無被害者犯罪之類型及其特色
第三節 立法政策與無被害者犯罪
第十三章 濫用藥物與犯罪
第一節 濫用藥物之意義
第二節 濫用藥物之原因
第三節 濫用藥物與犯罪間之關係
第四節 濫用藥物之預防
第五節 毒品犯罪之防治措施
第十四章 犯罪預防
第一節 犯罪預防之意義
第二節 犯罪預防政策及理論之提出
第三節 其他諸論對犯罪預防之觀點
第四節 少年犯罪防治
第四篇 近年試題
99年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9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99年司法三等(觀護人)
99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0年 司法三等(監獄官)
100年 司法三等(觀護人)
100年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1年 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1年 司法三等(監獄官)
101年 司法三等(觀護人)
101年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2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102年司法三等(觀護人、檢察事務官)
102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3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103年司法三等(觀護人)
103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緒論
第一篇 犯罪學概論第一章 犯罪學內容之概說
第二章 犯罪學之意義
第一節 犯罪學之意義第二節 犯罪學之誕生
第三節 犯罪學研究目的及價值
第四節 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關係
第五節 犯罪學與刑事法學之關係
第二篇 犯罪學總論
第一章 犯罪學理論
壹、概 述
貳、犯罪觀點論
第一節 古典犯罪學派
第二節 實證犯罪學派
第三節 犯罪生物學派
第四節 犯罪心理學
第五節 犯罪社會學
第六節 犯罪整合理論
第七節 生命史研究
第二章 犯罪學方法論
第一節 犯罪實證研究法
第二節 犯罪實證研究方式
第三節 科際整合的犯罪學研究
第三章 與犯罪的相關因素
第一節 性別與犯罪
第二節 年齡與犯罪
第三節 社經地位與犯罪
第四節 季節與犯罪
第五節 都市、鄉村與犯罪
第六節 大眾傳播與犯罪
第七節 家庭與犯罪
第四章 被害者學
第一節 被害者學的意義、發展及任務
第二節 被害者之概念
第三節 被害者理論
第四節 對被害者的補償、協助
與被害預防
第五章 犯罪黑數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犯罪黑數之研究
第三節 如何降低犯罪黑數
第四節 犯罪黑數在犯罪學
和刑事政策上的意義
第六章 犯罪預測
第一節 犯罪預測之定義及其發展和目的
第二節 犯罪預測之重要性、可能性和可信性
第三節 犯罪預測的種類、方法
第四節 犯罪預測在犯罪學上之地位
第三篇 犯罪學各論
第一章 竊盜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竊盜犯罪之種類
第三節 竊盜犯罪之成因
第四節 竊盜犯罪之防治對策
第二章 少年犯罪
第一節 少年犯罪之定義及成因
第二節 我國少年犯罪之現況及類型
第三節 少年犯罪之預防與處遇
第四節 女性少年犯罪
第三章 老年犯罪
第一節 老年犯罪之定義及其概念
第二節 老年犯罪之類型
第三節 老年犯罪之預防
第四章 女性犯罪
第一節 女性犯罪概論
第二節 女性犯罪率較低之因素
第三節 女性犯罪之特質
第五章 暴力犯罪
第一節 暴力行為理論
第二節 暴力犯罪之類型
第三節 各種犯罪學理論
暴力犯罪原因及解決之道
第四節 結 論
第六章 組織犯罪
第一節 組織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組織犯罪之特徵
第三節 組織犯罪之犯罪類型
第四節 當前防制幫派與組織犯罪工作
之挑戰與防制對策
第七章 白領犯罪
第一節 白領犯罪之定義及特色
第二節 白領犯罪之演進
第三節 白領犯罪之主要形態
第四節 白領犯罪之特性
第五節 白領犯罪之防治
第八章 經濟犯罪
第一節 經濟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經濟犯罪之態樣
第三節 經濟犯罪之特質
第四節 經濟犯罪之防免
第九章 性犯罪
第一節 定義與法律規定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特性
第三節 強制性交罪之成因及其防治對策
第十章 電腦犯罪
第一節 電腦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電腦犯罪之特色
第三節 電腦犯罪之行為人
第四節 電腦犯罪之防制策略
第十一章 校園暴力犯罪
第一節 校園暴力之定義及其類型
第二節 校園暴力之諸特徵
第三節 校園暴力之防治對策
第十二章 無被害者犯罪
第一節 無被害者犯罪之意義
第二節 無被害者犯罪之類型及其特色
第三節 立法政策與無被害者犯罪
第十三章 濫用藥物與犯罪
第一節 濫用藥物之意義
第二節 濫用藥物之原因
第三節 濫用藥物與犯罪間之關係
第四節 濫用藥物之預防
第五節 毒品犯罪之防治措施
第十四章 犯罪預防
第一節 犯罪預防之意義
第二節 犯罪預防政策及理論之提出
第三節 其他諸論對犯罪預防之觀點
第四節 少年犯罪防治
第四篇 近年試題
99年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9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99年司法三等(觀護人)
99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0年 司法三等(監獄官)
100年 司法三等(觀護人)
100年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1年 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1年 司法三等(監獄官)
101年 司法三等(觀護人)
101年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2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102年司法三等(觀護人、檢察事務官)
102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3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103年司法三等(觀護人)
103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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