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犯罪學-WiKi

犯罪學

  犯罪學(英語:Criminology)是一門社會科學,主題是尋找犯罪行為的現象與規律,尋找犯罪發生的原因,藉此尋找方法以減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最後這項於今日已被更精緻地分科為刑事政策,而與犯罪學同屬刑事學的分支學門)。
除了針對犯罪人以外,犯罪學研究也會調查社會與政府對犯罪的認定標準和反應,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處境。

在研究方法上,當世的犯罪學特別著重於應用社會學、心理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及研究方法來觀察和瞭解犯罪現象、成因。
此外,隨著大腦神經科學和基因的研究興盛,這兩種領域的觀點也越來越受犯罪學的歡迎。

1 歷史
2 古典學派
3 實證主義學派
 3.1 義大利學派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3.3 芝加哥學派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4 新古典學派
5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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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歷史

  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法學家和社會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義大利語:criminologia)這個專有名詞。
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Paul Topinard首次於法國文獻中使用犯罪學一詞(法語:criminologie)[1]。

2 古典學派

  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出現於18世紀中後葉,歐洲各國刑事改革浪潮中。
是時,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替代中世紀各種酷刑的懲罰方法,諸般人權呼聲與刑罰執行上的變革相繼出現,獵巫、刑求逼供、糾問訴訟等制度相繼被廢除。
大尺度的發展,便是法國大革命後所提出的人權宣言、美國制憲會議所提出的憲法權利清單等等。

  18世紀中後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
貝加利亞、邊沁及其他的古典學派思想家認為:

(1)人擁有決定自已行動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自己定義的快樂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
(3)(嚴厲的)刑罰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2]。
(4)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即:確定會發生)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

  過了兩百五十年之後的今天,回頭審視古典犯罪學派的理論,可以評價為:當時的哲學家與法學家們憑著自身對社會、人類、尤其對犯罪人的觀察,提出了一套解釋的命題。
這套命題在當時,由於人類行為科學的實證研究尚不發達,因此欠缺客觀的證據。
不過隨著兩百五十年來實證研究的日益發達,這些命題逐漸得到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上的支持或反對證據。


3 實證主義學派

  19世紀,法國社會學家奧古斯特·孔德將科學實驗的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領域。
孔德強調社會現象及人類行為之研究,必須以嚴謹的科學方法為基礎,始可得客觀的研究發現,否則就沒有社會現象的社會知識。
其曾謂:「沒有實證研究方法,即沒有社會現象的真實知識。」

  相應地,犯罪學的實證學派也出現於19世紀中,主張運用科學方法去研究犯罪行為的原因。
此時期的研究大多發現,犯罪是出於一些個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無論是內在的或外在的。
犯罪學實證主義大致可分為生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學三個方向;相應地,各學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釋和犯罪預防方法,也就帶有各自學門的色彩。

 3.1 義大利學派

  犯罪學實證學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個19世紀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切薩雷·龍勃羅梭、Enrico Ferri、Baron Raffaele Garofalo,他們有時候被合稱「犯罪學三聖」。
因為他們都是義大利學者,所以也被稱為「義大利學派」。

  切薩雷·龍勃羅梭(1835 - 1909)是19世紀後義大利的監獄醫生,主要領域是精神醫學。
他對於犯罪人的生理特徵特別著迷,主張用經驗證據來認識犯罪,是生理實證主義(犯罪學生物學派)的開創者,也被稱為「實證犯罪學之父」[3][4]。
他建議用觀察一些物理特徵——諸如枕骨形狀、手臂長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現象」,則標示著犯罪的較高可能性。
這條路線帶著《顱相學》及達爾文《進化論》之內涵。
但因為Lombroso的研究樣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對照組,並不符合有效科學研究的條件,所以其理論沒有科學價值[5]。
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紀轉移主題為基因特徵及營養攝取。

  菲利(1856 - 1929),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他是龍勃羅梭的學生。
費利認為生理與社會都是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並主張犯罪人不需要為其罪行負責,因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

  加洛法羅(1851 - 1934),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法學者。
加洛法羅曾提出以下的理論:

(1)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參見:社會達爾文主義),主張犯罪人應依進化法則予以淘汰。
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與強迫隔離。
(2)認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懲罰手段加以鎮壓」。
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一詞:危害社會之不道德行為,且欠缺「誠實」與「憐憫」這兩種人類共有之道德情感。
(3)犯罪成因應擴及心理及社會層面而為探討。

  龍布羅梭、費利、加洛法羅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會,基本上已涵蓋了犯罪學研究的全部面向;當然,隨著實證技術和科技進步,現代能做的研究比他們當時更為深入、有效、有效率許多。
雖然他們當時受限於實證技術不足,能為各自理論提出的證據其實非常薄弱,以致於只能算是「空言主張」的程度;不過他們倡導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開創新研究領域,人類的社會管理從中獲益良多,仍值得史書記上一筆。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與義大利學派大約同時期,19世紀的歐洲其他國家較不流行從生理、心理之類的個人層次來分析犯罪,較流行的是社會學實證主義,從社會結構與社會階級切入,認為諸如貧窮、次文化與及低教育水平是驅使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

(1)凱特勒 (Adolphe Quételet),19世紀前半比利時的天文學家、數學家、統計學家,透過統計分析審視犯罪和社會因素的關係。
他發現年齡、性別、貧窮、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相關因素[6]。
(2)Henry Mayhew(1812-1887),19世紀中葉英國的記者、社會研究者,使用經驗主義及人種學的方法探索社會問題和貧窮,他的研究成果先以連載發表於倫敦的報紙《Morning Chronicle》上,於1851年集結成三冊的《倫敦工人和倫敦貧民》,1861年再補充出版〈別冊〉(Extra Volume)[7]。
(3)Rawson W. Rawson(1812-1899),19世紀中與後半英國高階公務員與統計學家,從統計中發現人口密度和犯罪率之間的關係,擠擁的城市誘導著罪行的發生[8]。
(4)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倫敦統計學會(英語: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發表關於犯罪的地區分布的研究[9]。
(5)塗爾幹,19世紀後半到20世紀初法國社會學家,認為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必然存在犯罪,無法消滅[10]

 3.3 芝加哥學派

  主條目:芝加哥社會學派和犯罪社會學
  芝加哥學派在20世紀初興起,主要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的Robert Ezra Park、Ernest 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會學家所建立。
二十年代,Park和Burgess發現在城市發展中經常出現的同心圓模式。
在1940年代,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聚焦於青少年犯罪(或譯:少年非行),發現他們集中在上述同心圓的「過渡地帶」,亦即少數民族區和貧民區。

  芝加哥學派採取社會生態學方法研究城市,並認為大部份的貧窮居民都在社會結構和家庭、學校等地方感到挫敗。
這造成社會解體,縮小家庭與學校等社會組織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及創造偏差行為和犯罪的環境誘因。

  芝加哥學派的蘇哲蘭於1939年著作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發表了《差別接觸理論》,主要認為人們從與他人的交往經驗中學習到犯罪行為[11]。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參見:社會心理學及認知神經科學
  犯罪學實證主義到了20世紀後半,英國心理學家Hans Eysenck (1964, 1977)認為個性和神經機能更可能導致犯罪行為。
他為犯罪行為設定了類似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心理病態(psychopathic)的標準。
他的模型則借鑒於關於兒童社會化的理論。
他的理論為犯罪學的生理解釋和社會學習理論之結合舖平了道路,這條道路是1960年代迄今(2013)研究人類行為(犯罪也是人類行為之一種)的顯學。

  亦參見:行為學派心理學家Skinner和社會心理學家Bandura。

4 新古典學派

  在犯罪學當代史上,新古典學派(英語:Neo-classical School)指的是1970年代起於美國、加拿大的復古思潮,起因是對於矯治理想破滅的失望。

  20世紀上半,北美的社會、政府投注了大筆資源在犯人矯治上,但犯罪率和再犯率仍居高不下。
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4年由Robert Martinson所發表的《什麼有用?監獄改革的問題和答案》[12]一文。
他結論段的標題「Does nothing work?」被擷取、傳頌為聳動的兩個字:「Nothing Works!」。
主流社會失望之餘,轉而不再支持矯治理想,而是譴責犯罪人:一樣都是人,我們就能理性行事、奉公守法,你們為什麼不行?敬酒不吃吃罰酒,那就別怪我們刑罰相向、不再寬容。

  在犯罪學的新古典思潮中,18世紀的貝加利亞和邊沁的古典理論再度成為主流,亦即功利主義。
不過新古典主義犯罪學比古典學派多了一個但書:但如果迅速的、嚴厲的懲罰還不能嚇阻某些犯人,那麼依宣判的刑度監禁到完,不給予假釋,也是他們應得的(活該的)(英語:deserve it)。

  新古典學派解釋犯罪成因的代表性理論是《理性選擇理論》。
由新古典主義衍生的刑罰理論是在美國、英國以Andrew von Hirsch為代表的《罪有應得理論》(英語:Just Deserts Theory)[13][14]。
起於美國、後來英國也引進的、舉世聞名的「量刑準則」,便是「罪有應得」想法下的產物:精確計算出「應得」的刑罰。
在德國,21世紀初以Michael Pawlik為主的《新應報理論》(die neue Vergeltungstheorie)[15],基本上也是《罪有應得理論》。

  新古典學派在研究方法上的問題是「證據眼盲」:來自心理學、關於矯治成效的證據被忽略不看,或者被不理性地貶低。
同以「知識之取得不看證據」而言,新古典學派和古典學派是類似的:古典學派是受限於當時的人類行為科學不發達,所以沒有證據可看,尚情有可原;新古典學派則是有豐富的證據供取閱仍選擇忽視[16]。

  關於新古典學派的「證據眼盲」有個令人惋惜、但不受重視的插曲:「What Works?」發表5年後,Robert Martinson在1979年[17] 承認自己當初的結論錯誤,並且自殺。
但不管是當時犯罪學主流的社會學派,或是政界、民眾,少有人關注這件事,而是繼續揮舞著「Nothing Works!」 的標語,貶低、否定矯治的功效,不斷提高嚴刑峻罰,例如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案」、「潔西卡法案」、「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假治療之名行無期徒刑之實」等等。
這種態度直到21世紀,2010年代才慢慢開始有所轉變。

5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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