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 監獄官考試「刑事政策與犯罪學」02-緩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有何重要作用?我國法上之緩刑要件為何?各國立法之新趨向為何?試分述之。
二、緩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有何重要作用?我國法上之緩刑要件為何?各國立法之新趨向為何?試分述之。
破題分析:題目大,好發揮,所需概念亦不艱澀,是一定要拿分的題目。
答:
(一) 我國法上所謂緩刑係指宣告犯罪及刑期後,緩為執行,若於一定
期間內保持善行者,則視同受免刑之宣告,學說上稱之「附條件之有罪宣告」;
與德國法上「附條件之特赦」,於期滿後仍須由法院赦免其刑不同。
其他類似者尚有「刑之緩宣告」與「罪之緩宣告」兩種,皆不為我國法制所採行。
而緩刑在刑事政策上至少有兩重意義:
1. 消極功能方面:
對於窮兇惡極之徒,施以長期之刑罰,固然能收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效;
但對於犯行極輕之犯人,施以短期自由刑,反而會適得其反。
無論從理論或實證的角度來說,短期自由刑不但會使犯人之自尊及名譽受損,加深其回復社會之困難;
更嚴重者,原係輕微犯罪者竟沾染不良之習氣,而犯下更嚴重之犯罪。
2. 積極功能方面:
宣告緩刑者之再犯率一直很低,足見有相當的特別預防之效果。
對於受緩刑宣者而言,施予刑罰之心理威嚇,使其保持善行而逐漸步上正途,較之於將之監禁而言,實有更佳的效果。
(二)我國法上關於緩刑之要件規定於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
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隨著各國刑事政策思潮的演進與處遇技巧之改進,緩刑之實施不再採取靜觀其變之消極方法,而係以更積極之態度介入犯人之改
造工作。
除了一般的保護管束、定期報告之措施外,更有令其遵守住居、進修、工作、休假及調整經濟生活等方法之指定,或令其與一定
團體或個人發生同住、雇傭或教導關係,甚至可以強迫接受治療或輔導,如此將可發揮監獄之教育功能與避免監禁之弊端。
在我國,宣告緩刑只有保護管束一種附隨保安處分,成年犯得任意宣告,而少年犯則需強制宣告。
在方法上,顯然較之落後。
【參考書目】謝瑞智,犯罪與刑事政策,第365頁~3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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