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參與犯可分為正犯與共犯,本章重點在探討兩者各自之構成概念。
一、參與犯
(一)正犯
1.直接正犯:
行為人親自為犯罪之實施者。
2.間接正犯: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不負責任之人或他人之職務上或業務上行為為自己實施犯罪之人。
3.單獨正犯:
犯罪構成要件由行為人一人單獨實現者。
4.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
(二)共犯
1.教唆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
2.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
二、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
(一)須有二人以上之共同
(二)須有共同之犯意
(三)須有共同行為之實施
三、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三)須對原無犯意之人行之
(四)須對特定人為教唆特定犯罪
(五)須被教唆者有責任能力
(六)須有正犯行為的存在
四、幫助犯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正犯之存在
(二)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三)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
(四)須於他人實施犯罪前或實行中予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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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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