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某甲於白晝侵入某乙住宅竊盜,當其爬圍牆進入,被某乙碰個正著,某甲即翻越圍牆逃逸,但某乙卻因此刺激,心臟病發身亡,問某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某甲意圖竊盜而爬圍牆侵入某乙之住宅,某甲觸犯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二)某甲被某乙碰個正著,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亦尚處預備階段,即翻越圍牆逃逸,刑法並不處罰竊盜預備犯,故不成立此罪。
(三)就在「相當因果關係」 之觀點論,必須某甲之行為,足以引起某乙死亡,某甲始應認為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成立。
而本案,某乙因見某甲翻越其家圍牆,受此刺激,心臟病突發身亡,此對某甲主觀上並無此認識,純屬意外,且某甲侵入住宅之行為,依一般客觀經驗之判斷,應不致引起乙死亡之結果,亦乙之心臟病突發死亡,與甲之侵入住宅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罪責。
處斷:某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本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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