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的成員。
某日,甲邀乙一同去飆車。二人在公路上狂奔如電,乙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
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
問:起訴有理由嗎?
答:
(一)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成員,甲邀乙一同去飆車,刑法上認為是種「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乙飆車時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乃基於相當因果關係說。
甲邀約乙飆車,乙失控死亡,在檢討平價上因果關係,此邀約飆車就是過失死亡的相當條件,有其相當理由。
(二)惟單純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只得檢討評價,一般因果關係,並不足以解釋「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有賴進一步精緻化「客觀歸咎(責)理論」再檢討評價此一因果關係。在刑法基本上不對別人所引發的結果負責,如「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參與人可以自由決定危險行為與否,如題示乙知道飆車的危險性,可以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參與飆車的危險行為,自行如何飆車,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效力範疇上,不可歸咎於「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
處斷:依照「客觀歸咎(責)理論」,「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行為人雖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亦引發了結果,這種危險與結果的關連,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亦本案某甲並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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