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刑法1100-0006 殺人罪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刑法第二七六條 過失致人於死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6.警員某甲奉命緝捕強盜,正向有強盜嫌疑之某乙盤問,因見乙伸手撈衣,疑為取槍,為自衛計急發槍射擊,乙當場中彈身死,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並無抗拒意思,問甲之責任如何?

答:
依題示案情,警員甲見強嫌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拒捕,為自衛計開槍殺死乙,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亦無抗拒意思,茲分析警員甲之刑責。

(一)既然當時乙未對甲有不法之侵害,則甲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二)警員甲見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攻擊,為誤想防衛,其行為欠缺違法性,依通說難認有犯罪之故意,故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

(三)依本例,甲之錯誤,有違背「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注意義務,則構成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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