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刑法1100-0011 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數罪併罰,刑事責任,保安處分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12~24)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86~99)

刑法第三二0條 第一項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刑法第三0六條 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仍從竊盜罪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不罰
刑法第十八條 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1.甲已成年,教唆未滿十四歲人乙,與甫滿十七歲人丙,共同於日間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應如何適用法律處斷?

答:
(一)甲與丙為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1.良以,甲教唆乙、丙行竊後,復進而參與犯罪之實施,實施行為吸收教唆行為,故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
2.共犯須均具有責任能力,乙未滿十四歲,甲與之共同行雖竊,不能認為共犯,丙甫滿十七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與甲同為共同正犯。
3.甲雖與乙、丙三人日間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但並不適用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之加重竊盜罪,因上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人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由於乙為無責任能力之人,未能計入結夥三人之數,因之只適用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4.由於甲、乙、丙共同於日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刑法第三0六條侵入住居罪,與刑法第三二0條普通竊盜罪,兩行為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仍從竊盜罪處罰。

(二)乙雖與甲、丙共同行竊,惟其未滿十四歲,為無責任能力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罰。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三)丙與甲皆為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罪之共同正犯,其適法要件,已如(一)項所述。惟丙甫滿十七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依第八十六項第二項之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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