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刑法1100-0009 未遂犯,正犯與共犯,殺人罪

第 三 章 未遂犯(25~27)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刑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犯
刑法第二七一條 第二項幫助殺人之中止犯處斷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9.甲擬殺丙,乃向其知情友人乙借用武士刀一把,前往丙宅,適丙於門前散步,遂將丙砍殺數刀,致丙倒臥血泊中,不省人事。
乙將武士刀界與甲後,甚感後悔,乃暗中尾隨在後,見丙昏迷在地,遂急忙將其護送醫院急救,丙倖而未死。
試問甲、乙各應具何刑責?

答:
(一)甲之刑責:甲擬殺丙,足見甲有殺丙之故意,乃向其知情友人乙借用武士刀一把,前往丙宅,是丙於門前散步,遂將丙砍殺數刀,致丙倒臥血泊中,不省人事,甲已著手實行終了殺丙之行為,只是丙倖而未死,為既了未遂。
又丙之所以倖而未死,乃因乙之救助,就甲之犯行,乃因外界阻力,係人為障礙,致未能發生預期殺丙之結果,是外界障礙未遂。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之犯行即是;至於幫助犯乙係因己意中止其犯行,其效力並不能及於甲,甲仍為障礙未遂犯,而非中止犯。

處斷:甲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犯處斷。

(二)乙之刑責:乙知甲擬殺丙,仍借甲武士刀一把幫甲犯行,甲用之殺丙,乙成立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怠無置疑。
惟乙將武士刀界與甲後,甚感後悔,乃暗中尾隨在後,見丙被甲殺後昏迷在地,遂急忙將其護送醫院急救,丙因乙有效之防止倖而未死,致未發生殺人之結果,乙即屬幫助殺人之中止犯。

處斷:乙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幫助殺人之中止犯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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