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監獄行刑法 第 十六 章 附則

   第 十六 章 附則

第 93 條
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 93-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 93-2 條
國防部所屬軍人監獄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國防部定之。

第 9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十六 章 附則(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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