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章 總綱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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