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保管


   第 十 章 保管

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之:
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糕餅、菜餚水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第 84 條
受刑人之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保管受刑人物品之處所應避免潮濕,除必要時施以消毒外,並定期曝晒。

第 85 條
准許送與受刑人之飲食、物品或依本法沒入或廢棄之財物,應設簿登記。

監獄行刑法
第 十 章 保管(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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