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監獄行刑法 第 六 章 教化

   第 六 章 教化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第 38 條
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第 39 條
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

第 40 條
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

第 41 條
教育每日二小時。

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國民學校畢業以上之學歷者,不在此限。

第 42 條
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第 43 條
對於受刑人,得許其自備紙、墨、筆、硯。

第 44 條
監獄得用視聽器材為教化之輔助。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教化(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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