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章 賞罰與賠償
第 86 條
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或獎賞。
懲罰受刑人強制勞動或停止戶外活動,如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之虞時,應經醫師檢查後,始得為之。
有關懲罰之任務,不得命受刑人擔任之。
第 87 條
懲罰受刑人除依法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外,未經典獄長核准,不得執行。
獎賞受刑人之方法,由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將獎賞事蹟及結果公開表彰之。
監獄行刑法
第 十一 章 賞罰及賠償(74~80)M,W
104年
四、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施以懲罰。請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說明得施以懲罰的種類為何?又監獄管理人員執行懲罰時,有那些限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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