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監獄行刑法 第 十四 章 死亡

   第 十四 章 死亡

第 88 條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 89 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有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解剖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解剖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已埋葬之屍體,經過十年後得合葬之,合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十四 章 死亡(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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