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監獄行刑法 第 五 章 作業

   第 五 章 作業

第 27 條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

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第 28 條
作業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

第 29 條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監獄得延聘當地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各種作業技藝。

第 30 條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第 31 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監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第 3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33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34 條
易服勞役者,在監外作業。

前項易服勞役者監外作業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35 條
受刑人因作業致受傷、罹病、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發給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36 條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勞作金或慰問金,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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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作業(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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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四、監獄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與計算方式如何?
其中對於特別提撥之補償費用、飲食費用與獎勵費用等款項,其提撥比率與用途為何?
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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