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教化
第 41 條
對於編級及進級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告以累進處遇旨趣及應遵守事項。
第 42 條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 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 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 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 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 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第 43 條
教化結果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對一般受刑人得增給成績分數零‧五至一‧三分,對少年受刑人得增給一至一‧七分。
一、教育教誨考試成績特優,列為全監第一名者。
二、行狀特優,有具體事實足資表率者。
三、對於監獄秩序之維持,或防止受刑人脫逃有特殊貢獻者。
四、有足供獄政參考價值之著作者。
同一月內增給教化結果成績分數,一般受刑人不得超過一‧三分,少年受刑人不得超過一‧七分。
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應由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第 44 條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集會」,指左列集會而言:
一、級會: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題目。
二、工作檢討會: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討論作業之得失,作業技術心得之交換,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
三、生活檢討會: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娛樂、飲食、起居事項,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
前項集會之時間、地點、方式,應由教化、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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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六 章 教化(47~53)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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