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 75 條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第 76 條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第 76-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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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假釋(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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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三、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其中一級受刑人與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以及「悛悔向上」之實質內涵各為何?
試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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