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第 65 條
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

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降級等事項,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

第 66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調查分類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及女監之主管人員組織之,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並指定紀錄。

第 67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第 68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

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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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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