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第 49 條
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第 50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其決議應經監務委員會期決議辦理之。
第 51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65~68)M,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