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第 49 條
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第 50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其決議應經監務委員會期決議辦理之。

第 51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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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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