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 45 條
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第 46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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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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