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六 章 教化

   第 六 章 教化

第 47 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第 48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

第 49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第 50 條
第一級之受刑人,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

圖書室得備置適當之報紙及雜誌。

第 51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第 52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53 條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教化(41~4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