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教化
第 47 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第 48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
第 49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第 50 條
第一級之受刑人,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
圖書室得備置適當之報紙及雜誌。
第 51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第 52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53 條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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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教化(41~44)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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