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101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犯罪學概要

101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犯罪學概要

一、試從法國社會學家凃爾幹(E. Durkheim)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之規範與整合觀點來說明社會衝突與偏差行為形成之原因。(25分)

二、美國犯罪學家傑佛利(C. R. Jeffery)批判蘇哲蘭(Sutherland)不同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之缺陷,而提出生物社會學習理論(biosocial learning theory),試述其主要內容為何?(25分)

三、試述刑事司法要發揮嚇阻犯罪之基本要素為何?(25分)

四、試從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觀點,論述應如何透過妥適之環境設計(environmental design)之七大策略,以達成犯罪預防之目標?(25分)

102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犯罪學概要

102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犯罪學概要

一、請說明性侵害犯罪的類型,並請說明解釋性侵害犯罪的相關犯罪學理論。(25 分)

二、何謂犯罪學(criminology)?犯罪學探討的範疇有那些?(25 分)

三、貝加利亞(Beccaria)為古典學派犯罪學的代表人物,被譽為犯罪學之父,他對犯
罪與懲罰的問題提出那些主張,試說明之。(25 分)

四、犯罪學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在於解釋「人為何不犯罪?」的問題,
學者中以赫胥(Hirschi)最具影響力,試說明赫胥社會控制理論內涵。(25 分)

103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犯罪學概要

103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犯罪學概要

一、要有效的抗制犯罪並評估犯罪預防策略有效性,須對犯罪行為加以精準的測量。試問有效犯罪測量主要方法有那三種?這三種測量方法各有何特色?三種犯罪測量方法的限制各為何?此三種犯罪測量方法之相合性為何?(25分)

二、克拉克(Clarke)提倡「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的策略分為那五大類?其內容各為何?在實施情境犯罪預防策略時可能產生那些副作用? (25分)

三、犯罪學家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中提出四個主要的社會鍵(維繫要素)。試述此四社會鍵的主要內涵及此四個社會鍵彼此間之關聯性,此外,此一理論對矯正機構的處遇有何啟示?(25分)

四、美國芝加哥學派學者Shaw & McKay以都市成長同心圓模式,探討芝加哥青少年犯罪現象研究得到那些重要的結論?此研究結果對芝加哥市之犯罪預防實務有何幫助?(25分)

104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犯罪學概要

104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犯罪學概要

一、穩定就業對於更生人是否再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不同理論對於就業與再犯間的機制有不同的解釋。請以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以及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來解釋穩定就業與再犯間的機制。(25分)

二、何謂「犯罪黑數」與「刑事司法的漏斗效應」?請說明對刑事司法會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並舉一犯罪學理論解釋其原因。(25分)

三、Gottfredson與Hirschi(1990)提出的理論認為一個人會犯罪的原因為何?以此理論來看,在監禁時所進行的教化、矯治課程是否可以達到矯正的目的,避免收容人出獄後再次觸犯法律?(25分)

四、請以標籤理論解釋下列新聞事件:「殺人通緝犯變某大學博士生!一名男子李○○不滿女友分手,拿刀刺殺女友7刀,一審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李○○因此畏罪逃亡了15年。期間,他通緝犯的身分都沒被發現,還完成碩士學位,考上某大學博士班,到今年4月份,才被警方逮捕歸案。」(25分)

100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100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一、依監獄行刑法原則上對受刑人採「強制作業」之理由為何?又監獄作業生產性低之原因為何?請分述之。(25分)

二、「保外醫治」與「移送醫院」二者之區別何在?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說明之。(25分)

三、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那些情形應拒絕收監?後續之處置為何?(25分)

四、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法規中,對於受刑人之「給養」如何規定?如受刑人有攜帶子女之情形,其子女之給養有何規定?(25分)

101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101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一、監獄應有戒護事件之應變計畫,遇有天災事變脫逃、殺傷、死亡、暴動、暴行等事故發生時,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該如何處置?(25分)

二、受刑人(包括外役監受刑人)其返家探視之相關法令規定為何?請說明之。(25分)

三、在監執行之受刑人若犯案累累尚有他案未決,請問若有司法或無審判權之機關須借提訊問時,應依據何項法律規定來執行?其內容如何?(25分)

四、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儘先獨居監禁及分別監禁的處遇,其應注意事項如何? 請依監獄行刑法的規定予以說明。(25分)

102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102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一、在我國有關監獄中受刑人的醫療照護,依照監獄行刑法,有監獄內就醫、監獄內自費延醫、移送病監、戒護外醫及保外醫治等五種情形。請分別依條文規定說明這五種情形的適用狀況。(25 分)

二、何謂累進處遇制度?試就此制度於行刑處遇上之機能申論之。(25 分)

三、我國監獄行刑法第62 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試評論本條規定之妥適性。(25 分)

四、請說明我國監獄行刑法中有關女性受刑人攜子入監的規定為何?對於女性受刑人攜
子入監的問題,試評述之。(25 分)

103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103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一、請試述監獄執行徒刑、拘役與罰金易服勞役之相同點與相異點,以及其執行時應注意分別執行與分別監禁之意義?(25分)

二、受刑人在監獄內可否吸菸?對於受刑人之吸菸行為應如何管理?對於不吸菸或戒菸之受刑人有無具體獎勵措施或辦法?試就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25分)

三、請詳述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75條規定,關於受刑人應予奬賞之行為及奬賞方法有那些?(25分)

四、監獄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與計算方式如何?其中對於特別提撥之補償費用、飲食費用與獎勵費用等款項,其提撥比率與用途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25分)

104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104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一、監獄行刑法係國家執行徒刑與拘役等自由刑之主要依據,請說明監獄行刑法的主要目的與功能為何?(25分)

二、受刑人於監獄行刑期間,若有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申訴。請說明受理申訴之對象為何?並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內容,說明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時,應注意那些相關規定?(25分)

三、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規範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為何?又依據同細則第82條之規定,當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有那些情形時,可被認定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25分)

四、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施以懲罰。請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說明得施以懲罰的種類為何?又監獄管理人員執行懲罰時,有那些限制?(25分)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086 監獄官考試「刑事政策與犯罪學」03-試以赫胥(T. Hirshi)的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y)說明個人陷於犯罪之原因。

086 監獄官考試「刑事政策與犯罪學」03-試以赫胥(T. Hirshi)的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y)說明個人陷於犯罪之原因。

三、試以赫胥(T. Hirshi)的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y)說明個人陷於犯罪之原因。

破題分析:本題為標準的記憶題,稍加背誦即能拿高分。

答:

一般學者多探討犯罪者為何不遵守社會規範而陷於犯罪之原因,
而赫氏所創之「控制理論」,試著由相反之觀點,探討人們為何要遵守社會之規範而不犯罪。
該理論基本之論點認為當人們與社會之維繫薄弱或破裂時,則易產生偏差行為。
反之,若人們與社會之間有堅強的聯繫時,
則自我的衝動與慾望就會受到相當的控制,而產生順從社會規範的行為。
而赫氏認為決定個人與社會間的聯繫,取決於以下四個要件:

(一) 依附(attachment):
赫氏認為個人之所以遵守規範,乃因對於他人意見的敏感性與認同感。
個人與社會之依附程度越高(如:家庭、學校、教會),則對於社會規範與期許也越重視,因此也就越不容易產生偏差行為。
社會學家通常以社會規範的「內化」
程度來解釋個人限於犯罪之原因,但赫氏認為,「內化」係極為抽象又不易量化的概念,若以「依附」來解釋時,則可以直接加以討論。
例如一個人離婚後發生偏差行為,再婚後又恢復正常,我們很難解釋一個人先失去良心,後來又恢復良心。
但是卻可以輕易的以一個人失去了與社會(婚姻)的依附,後來又恢復了來解釋。

(二) 致力(commitment):
如果一個人愈致力投入於社會所認可之傳統價值中(如職業、教育、家庭),則愈不容易陷入犯罪之中,因為犯罪將有可能影響其人生的努力目標。
控制理論認為人之所以犯罪其實是基於理性的考量,包括利益、帶來的問題,犯罪成功與被捕之機會等因素。
因此,控制理論常用「失算」來說明人們為何會犯罪。
而人們愈重視其社會地位與努力成果,基於害怕失去所得之理性的考量之下,就愈不容易陷入犯罪。

(三) 參與(involvement):
假設前提是人的精力有限,認為人們如果多從事正當之活動,則無暇參與犯罪。

(四) 信念(belief):
持文化偏差理論與次級文化理論見解之學者認為,犯罪者因為只認同自己次級團體的價值觀而牴觸了社會規範(中產階級之價值觀)。
持中立化理論者則認為犯罪者在犯罪之初,雖然明知自己之行為係不合於規範的,為減緩其罪惡感,乃以中立化技巧使自己相信自己的犯罪信念。
赫氏反對以上之見解,認為犯罪者仍然知道自己所作所為係不見容於社會之行為,
換言之,犯罪者仍然認同社會之價值觀,只是每個人對於社會規範之信念有不同的程度而已。
信念愈強者,愈不容易陷於犯罪。

【參考書目】

1. 蔡德輝,犯罪理論與防制,第99頁~104頁。
2. 張甘妹,犯罪學原論,第37頁~38頁。

086 監獄官考試「刑事政策與犯罪學」02-緩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有何重要作用?我國法上之緩刑要件為何?各國立法之新趨向為何?試分述之。

086 監獄官考試「刑事政策與犯罪學」02-緩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有何重要作用?我國法上之緩刑要件為何?各國立法之新趨向為何?試分述之。

二、緩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有何重要作用?我國法上之緩刑要件為何?各國立法之新趨向為何?試分述之。

破題分析:題目大,好發揮,所需概念亦不艱澀,是一定要拿分的題目。

答:

(一) 我國法上所謂緩刑係指宣告犯罪及刑期後,緩為執行,若於一定
期間內保持善行者,則視同受免刑之宣告,學說上稱之「附條件之有罪宣告」;
與德國法上「附條件之特赦」,於期滿後仍須由法院赦免其刑不同。
其他類似者尚有「刑之緩宣告」與「罪之緩宣告」兩種,皆不為我國法制所採行。
而緩刑在刑事政策上至少有兩重意義:
1. 消極功能方面:
對於窮兇惡極之徒,施以長期之刑罰,固然能收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效;
但對於犯行極輕之犯人,施以短期自由刑,反而會適得其反。
無論從理論或實證的角度來說,短期自由刑不但會使犯人之自尊及名譽受損,加深其回復社會之困難;
更嚴重者,原係輕微犯罪者竟沾染不良之習氣,而犯下更嚴重之犯罪。
2. 積極功能方面:
宣告緩刑者之再犯率一直很低,足見有相當的特別預防之效果。
對於受緩刑宣者而言,施予刑罰之心理威嚇,使其保持善行而逐漸步上正途,較之於將之監禁而言,實有更佳的效果。

(二)我國法上關於緩刑之要件規定於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
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隨著各國刑事政策思潮的演進與處遇技巧之改進,緩刑之實施不再採取靜觀其變之消極方法,而係以更積極之態度介入犯人之改
造工作。
除了一般的保護管束、定期報告之措施外,更有令其遵守住居、進修、工作、休假及調整經濟生活等方法之指定,或令其與一定
團體或個人發生同住、雇傭或教導關係,甚至可以強迫接受治療或輔導,如此將可發揮監獄之教育功能與避免監禁之弊端。
在我國,宣告緩刑只有保護管束一種附隨保安處分,成年犯得任意宣告,而少年犯則需強制宣告。
在方法上,顯然較之落後。

【參考書目】謝瑞智,犯罪與刑事政策,第365頁~385頁。

086 監獄官「刑事政策與犯罪學」01-何謂短期自由刑?有何優點及缺點?何種制度得用以代替?試述之。

086 監獄官「刑事政策與犯罪學」01-何謂短期自由刑?有何優點及缺點?何種制度得用以代替?試述之。

一、何謂短期自由刑?有何優點及缺點?何種制度得用以代替?試述之。

破題分析:此題為基本題型,稍加注意者,即能輕鬆回答。

答:

  所謂短期自由刑,因其概念之相對性,學者間有多種不同之看法,從一週至一年都有人主張。
德國學者米德梅耶則主張:「應視刑罰之效果而作精密之研究,一般言之,3個月以下之刑罰效果較為低微。」
1959年召開之犯罪之預防及犯人處遇會議則決議以6個月以下為短期自由刑。
此6個月之期限,從刑事政策之觀點言之,應以執行刑為準,且除了自由刑外,其他類似之處遇亦包括在內。

(一) 存在之弊病:
 1. 短期自由刑缺乏教育及矯治之功能。
 2. 受刑人多為初犯,一次監禁將喪失對監獄之恐懼感並降低其自尊心。
 3. 受刑人及家屬將失去尊嚴,遭受嚴重之打擊,甚至會喪失再社會化之能力。
 4. 易沾染不當習氣,使再犯率提高。
 5. 增加不需要的更生保護成本。

(二) 存在之價值:
 1. 具有應報之效能,可塑造法律之嚴正形象。
 2. 對於科處罰金無實益之犯人,具有威嚇之作用。
 3. 可緩和一般自由刑之弊害。

學者雖然多同意上述關於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但也認為要完全廢除短期自由刑係屬完全不可能。
因而認為,刑之宣告仍為維護正義之一種方法,但應儘量以代替方案行之。
如無可替代時,其監禁處所與教育矯治方法亦應與長期自由刑服刑者分開。

(三) 改善之方法:
 1. 採行微罪不舉之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則上採「起訴法定主義」,但例外兼採「起訴便宜主義」。
亦即所犯罪名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時,檢察官可以審酌所有犯罪情狀,認為以不起訴為當時,得處分不起訴,並可令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或支付一定慰撫金。
 2. 緩宣告制度之採行:
對於一定輕微之犯罪,可請求法院緩為刑之宣告,俟一定期間經過,則不再宣告,效力等同於免訴之判決。
如此可節制檢察官之起訴或不起訴之裁量不當,亦產生一定之威嚇力,但又可避免因被宣告緩刑者被烙上前科之標記。
 3. 緩刑:
法院在法定之情形下,得於諭知徒刑時併為緩執行之宣告,如一定期間經過,被告不再犯罪時,則該刑之宣告失效。
如此當可讓犯罪情節輕微之偶發犯得有自新之機會,減低短期自由刑之弊害。此種附條件之判決,現被公認為短期自由刑最佳之代替方法。
在我國,凡被「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法院皆得審酌一切情事宣告2至5年之緩刑,期滿則視同受免刑之宣告。
但如在緩刑期間受有罪宣告者,則該緩刑將被撤銷,前後刑期亦並予執行。
民國78年被撤銷緩刑之人數僅占全部被宣告者之百分之四不到,短期自由刑之效用可見一斑。
 4. 罰金刑:
對於許多犯罪者而言,如果被宣告短期自由刑而能獲得甚大利益時,則毋寧將選擇犯罪。此時,宣告罰金刑將對犯罪有莫大懲罰及嚇阻之作用。
我國刑法第41條規定從刑事政策之觀點言之,罰金太低及範圍過窄皆使我國罰金刑制度之效力大打折扣。
 5. 無拘禁之強制勞動:
強制其為國家或公眾無償勞動。
如用以代替無法完納罰金之犯人,當可減少短期自由刑之執行,頗具實益。
但如犯人需以自己勞動維生者,則此制度反會影響其生計。
 6. 週末監禁:
並非代替短期自由刑,僅係另一種執行之方式而已。
換言之,僅係剝奪犯人之假期,使其於周五晚間監禁而於週一凌晨釋放,依此累積其應執行之刑至完了為止。
但多有時間限制,一般而言至多為十五週。
 7. 半監禁:
平日不加以戒護,而令其出外工作,於夜間及假日則收容於監獄之中。
最初試用於少年犯及重大犯罪刑滿之前,施以再社會化之教育。
後來則漸漸適用到短期自由刑者處遇上。

【參考書目】謝瑞智,犯罪與刑事政策,第222頁~232頁。

犯罪學 第六版

犯罪學(第六版)
作者: 蔡德輝、楊士隆
出版社:五南

內容簡介

  近年來由於民眾對治安維護之需求日益殷切,犯罪問題研究乃相對受到重視,而犯罪學為研究犯罪現象之基礎科學,其為各國刑事司法人員必修之學科,其研究除有助於揭開複雜之犯罪成因外,並可協助偵、審判與犯罪矯正工作。
作者中央警察大學校長蔡德輝博士、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楊士隆所長,接受歐美嚴謹之犯罪學學術訓練,其彙整新近研究文獻與多年從事犯罪問題研究之心得,撰寫犯罪學一書,深入探索犯罪之趨勢、理論、類型與成因,並研擬妥適防治對策,提供政府與民眾防治犯罪之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蔡德輝

  現任:
  銘傳大學講座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榮譽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兼任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兼任教授
  法務部顧問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榮譽理事長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榮譽理事長
  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榮譽理事長

  學歷:
  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犯罪學碩士、博士
  公務員甲等特考社會行政最優等及格

  經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系主任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所長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兼教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總統府國策顧問

  專業領域:犯罪學、刑事政策、監獄學、少年犯罪

楊士隆

  現任:
  國立中正大學學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研究所教授兼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傑出特聘教授
  亞洲犯罪學學會大會副主席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榮譽理事長
  台灣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學會理事長
  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理事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理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兼任講座
  法務部矯正術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兼任講座
  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警察局犯罪預防顧問

  學歷: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刑事司法(犯罪學)碩士、博士

  經歷:
  法務部監所司專員、編審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教授兼所長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秘書長、理事長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監獄學、少年犯罪防治


目錄

第一篇 導論
第一章 犯罪與犯罪學
第二章 犯罪之研究方法與衡量

第二篇 犯罪理論
第三章 犯罪學理論之發展
第四章 犯罪生物學理論
第五章 犯罪心理學理論
第六章 犯罪社會學理論
第七章 犯罪學理論之發展趨勢與動向

第三篇 犯罪類型研究
第八章 暴力犯罪
第九章 幫派與組織犯罪
第十章 財產性犯罪
第十一章 無被害者犯罪

第四篇 犯罪防治
第十二章 刑事司法體系與犯罪防治
第十三章 犯罪預防
第十四章 犯罪嚇阻
第十五章 犯罪矯正
第十六章 修復司法之發展
第十七章 台灣地區犯罪成因與防治對策

犯罪學-WiKi

犯罪學

  犯罪學(英語:Criminology)是一門社會科學,主題是尋找犯罪行為的現象與規律,尋找犯罪發生的原因,藉此尋找方法以減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最後這項於今日已被更精緻地分科為刑事政策,而與犯罪學同屬刑事學的分支學門)。
除了針對犯罪人以外,犯罪學研究也會調查社會與政府對犯罪的認定標準和反應,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處境。

在研究方法上,當世的犯罪學特別著重於應用社會學、心理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及研究方法來觀察和瞭解犯罪現象、成因。
此外,隨著大腦神經科學和基因的研究興盛,這兩種領域的觀點也越來越受犯罪學的歡迎。

1 歷史
2 古典學派
3 實證主義學派
 3.1 義大利學派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3.3 芝加哥學派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4 新古典學派
5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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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歷史

  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法學家和社會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義大利語:criminologia)這個專有名詞。
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Paul Topinard首次於法國文獻中使用犯罪學一詞(法語:criminologie)[1]。

2 古典學派

  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出現於18世紀中後葉,歐洲各國刑事改革浪潮中。
是時,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替代中世紀各種酷刑的懲罰方法,諸般人權呼聲與刑罰執行上的變革相繼出現,獵巫、刑求逼供、糾問訴訟等制度相繼被廢除。
大尺度的發展,便是法國大革命後所提出的人權宣言、美國制憲會議所提出的憲法權利清單等等。

  18世紀中後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
貝加利亞、邊沁及其他的古典學派思想家認為:

(1)人擁有決定自已行動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自己定義的快樂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
(3)(嚴厲的)刑罰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2]。
(4)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即:確定會發生)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

  過了兩百五十年之後的今天,回頭審視古典犯罪學派的理論,可以評價為:當時的哲學家與法學家們憑著自身對社會、人類、尤其對犯罪人的觀察,提出了一套解釋的命題。
這套命題在當時,由於人類行為科學的實證研究尚不發達,因此欠缺客觀的證據。
不過隨著兩百五十年來實證研究的日益發達,這些命題逐漸得到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上的支持或反對證據。


3 實證主義學派

  19世紀,法國社會學家奧古斯特·孔德將科學實驗的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領域。
孔德強調社會現象及人類行為之研究,必須以嚴謹的科學方法為基礎,始可得客觀的研究發現,否則就沒有社會現象的社會知識。
其曾謂:「沒有實證研究方法,即沒有社會現象的真實知識。」

  相應地,犯罪學的實證學派也出現於19世紀中,主張運用科學方法去研究犯罪行為的原因。
此時期的研究大多發現,犯罪是出於一些個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無論是內在的或外在的。
犯罪學實證主義大致可分為生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學三個方向;相應地,各學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釋和犯罪預防方法,也就帶有各自學門的色彩。

 3.1 義大利學派

  犯罪學實證學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個19世紀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切薩雷·龍勃羅梭、Enrico Ferri、Baron Raffaele Garofalo,他們有時候被合稱「犯罪學三聖」。
因為他們都是義大利學者,所以也被稱為「義大利學派」。

  切薩雷·龍勃羅梭(1835 - 1909)是19世紀後義大利的監獄醫生,主要領域是精神醫學。
他對於犯罪人的生理特徵特別著迷,主張用經驗證據來認識犯罪,是生理實證主義(犯罪學生物學派)的開創者,也被稱為「實證犯罪學之父」[3][4]。
他建議用觀察一些物理特徵——諸如枕骨形狀、手臂長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現象」,則標示著犯罪的較高可能性。
這條路線帶著《顱相學》及達爾文《進化論》之內涵。
但因為Lombroso的研究樣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對照組,並不符合有效科學研究的條件,所以其理論沒有科學價值[5]。
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紀轉移主題為基因特徵及營養攝取。

  菲利(1856 - 1929),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他是龍勃羅梭的學生。
費利認為生理與社會都是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並主張犯罪人不需要為其罪行負責,因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

  加洛法羅(1851 - 1934),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法學者。
加洛法羅曾提出以下的理論:

(1)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參見:社會達爾文主義),主張犯罪人應依進化法則予以淘汰。
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與強迫隔離。
(2)認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懲罰手段加以鎮壓」。
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一詞:危害社會之不道德行為,且欠缺「誠實」與「憐憫」這兩種人類共有之道德情感。
(3)犯罪成因應擴及心理及社會層面而為探討。

  龍布羅梭、費利、加洛法羅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會,基本上已涵蓋了犯罪學研究的全部面向;當然,隨著實證技術和科技進步,現代能做的研究比他們當時更為深入、有效、有效率許多。
雖然他們當時受限於實證技術不足,能為各自理論提出的證據其實非常薄弱,以致於只能算是「空言主張」的程度;不過他們倡導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開創新研究領域,人類的社會管理從中獲益良多,仍值得史書記上一筆。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與義大利學派大約同時期,19世紀的歐洲其他國家較不流行從生理、心理之類的個人層次來分析犯罪,較流行的是社會學實證主義,從社會結構與社會階級切入,認為諸如貧窮、次文化與及低教育水平是驅使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

(1)凱特勒 (Adolphe Quételet),19世紀前半比利時的天文學家、數學家、統計學家,透過統計分析審視犯罪和社會因素的關係。
他發現年齡、性別、貧窮、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相關因素[6]。
(2)Henry Mayhew(1812-1887),19世紀中葉英國的記者、社會研究者,使用經驗主義及人種學的方法探索社會問題和貧窮,他的研究成果先以連載發表於倫敦的報紙《Morning Chronicle》上,於1851年集結成三冊的《倫敦工人和倫敦貧民》,1861年再補充出版〈別冊〉(Extra Volume)[7]。
(3)Rawson W. Rawson(1812-1899),19世紀中與後半英國高階公務員與統計學家,從統計中發現人口密度和犯罪率之間的關係,擠擁的城市誘導著罪行的發生[8]。
(4)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倫敦統計學會(英語: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發表關於犯罪的地區分布的研究[9]。
(5)塗爾幹,19世紀後半到20世紀初法國社會學家,認為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必然存在犯罪,無法消滅[10]

 3.3 芝加哥學派

  主條目:芝加哥社會學派和犯罪社會學
  芝加哥學派在20世紀初興起,主要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的Robert Ezra Park、Ernest 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會學家所建立。
二十年代,Park和Burgess發現在城市發展中經常出現的同心圓模式。
在1940年代,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聚焦於青少年犯罪(或譯:少年非行),發現他們集中在上述同心圓的「過渡地帶」,亦即少數民族區和貧民區。

  芝加哥學派採取社會生態學方法研究城市,並認為大部份的貧窮居民都在社會結構和家庭、學校等地方感到挫敗。
這造成社會解體,縮小家庭與學校等社會組織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及創造偏差行為和犯罪的環境誘因。

  芝加哥學派的蘇哲蘭於1939年著作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發表了《差別接觸理論》,主要認為人們從與他人的交往經驗中學習到犯罪行為[11]。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參見:社會心理學及認知神經科學
  犯罪學實證主義到了20世紀後半,英國心理學家Hans Eysenck (1964, 1977)認為個性和神經機能更可能導致犯罪行為。
他為犯罪行為設定了類似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心理病態(psychopathic)的標準。
他的模型則借鑒於關於兒童社會化的理論。
他的理論為犯罪學的生理解釋和社會學習理論之結合舖平了道路,這條道路是1960年代迄今(2013)研究人類行為(犯罪也是人類行為之一種)的顯學。

  亦參見:行為學派心理學家Skinner和社會心理學家Bandura。

4 新古典學派

  在犯罪學當代史上,新古典學派(英語:Neo-classical School)指的是1970年代起於美國、加拿大的復古思潮,起因是對於矯治理想破滅的失望。

  20世紀上半,北美的社會、政府投注了大筆資源在犯人矯治上,但犯罪率和再犯率仍居高不下。
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4年由Robert Martinson所發表的《什麼有用?監獄改革的問題和答案》[12]一文。
他結論段的標題「Does nothing work?」被擷取、傳頌為聳動的兩個字:「Nothing Works!」。
主流社會失望之餘,轉而不再支持矯治理想,而是譴責犯罪人:一樣都是人,我們就能理性行事、奉公守法,你們為什麼不行?敬酒不吃吃罰酒,那就別怪我們刑罰相向、不再寬容。

  在犯罪學的新古典思潮中,18世紀的貝加利亞和邊沁的古典理論再度成為主流,亦即功利主義。
不過新古典主義犯罪學比古典學派多了一個但書:但如果迅速的、嚴厲的懲罰還不能嚇阻某些犯人,那麼依宣判的刑度監禁到完,不給予假釋,也是他們應得的(活該的)(英語:deserve it)。

  新古典學派解釋犯罪成因的代表性理論是《理性選擇理論》。
由新古典主義衍生的刑罰理論是在美國、英國以Andrew von Hirsch為代表的《罪有應得理論》(英語:Just Deserts Theory)[13][14]。
起於美國、後來英國也引進的、舉世聞名的「量刑準則」,便是「罪有應得」想法下的產物:精確計算出「應得」的刑罰。
在德國,21世紀初以Michael Pawlik為主的《新應報理論》(die neue Vergeltungstheorie)[15],基本上也是《罪有應得理論》。

  新古典學派在研究方法上的問題是「證據眼盲」:來自心理學、關於矯治成效的證據被忽略不看,或者被不理性地貶低。
同以「知識之取得不看證據」而言,新古典學派和古典學派是類似的:古典學派是受限於當時的人類行為科學不發達,所以沒有證據可看,尚情有可原;新古典學派則是有豐富的證據供取閱仍選擇忽視[16]。

  關於新古典學派的「證據眼盲」有個令人惋惜、但不受重視的插曲:「What Works?」發表5年後,Robert Martinson在1979年[17] 承認自己當初的結論錯誤,並且自殺。
但不管是當時犯罪學主流的社會學派,或是政界、民眾,少有人關注這件事,而是繼續揮舞著「Nothing Works!」 的標語,貶低、否定矯治的功效,不斷提高嚴刑峻罰,例如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案」、「潔西卡法案」、「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假治療之名行無期徒刑之實」等等。
這種態度直到21世紀,2010年代才慢慢開始有所轉變。

5 注釋

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

總則 第七章 數罪併罰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七章    數罪併罰

本章重點著重在於犯罪行為與罪數間的單複與競合關係。

行為

一、行為單數
(一)侵害一法益
1.單純一罪
2.法條競合:吸收關係、擇一關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
(二)侵害數法益
1.想像競合

二、行為複數
(一)侵害一法益
1.不罰之前行為(與罰之前行為)
2.不罰之後行為(與罰之前行為)
(二)侵害數法益
1.數罪併罰

罪數

一、一罪
(一)單純一罪:以一犯意,一行為,其結果侵害一法益,一次實現特定構成要件者。
(二)包括一罪(實質一罪):以一犯意,一行為或數行為,侵害一法益或數法益,包括於同一構成要件中

,例如:結合犯、接續犯、繼續犯、吸收犯、狀態犯與集合犯等。
(三)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以一犯意,一行為,其結果侵害數法益,符合數構成要件,成立數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

二、數罪
(一)實質數罪:以數犯意,數行為,其結果侵害數法益,實現成立數構成要件。
(二)單純數罪:於裁判確定後另犯罪者,分開個別處斷。

想像競合

一、須出於一個行為

二、須侵害數個法益

三、數個結果須觸犯數個罪名


不罰之前行為:
(數行為觸犯數罪名,外在形式上雖先後有數行為但前行為只是後行為的前階行為,而侵害的是同一法益,

對於發生在後的主要行為加以處罰,已足以涵蓋在前面的次要行為)

一、須有前後數個行為存在
二、前後行為必須均具備犯罪之成立要件
三、須具行為主體同一性、侵害法益同一性及行為客體同一性

不罰之後行為:
(行為人實施前後行為後,基於主體同一性、客體同一性、侵害法益同一性等因素的考慮,雖其後之行為原足獨立成罪,然該行為之違法狀態係於前行為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範圍內則該後行為即失其獨立處罰的必要)

一、須有前後數個行為存在
二、須具行侵害法益同一性及行為客體同一性
三、後行為必須是可獨立成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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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總則 第六章 累犯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六章    累犯

本章介紹累犯的意義、要件、擬制累犯及法律效果與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效果。

一、累犯之構成要件
(一)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被赦免後五年內
(三)故意犯罪
(四)再犯者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五)前所犯罪非在外國法院受裁判

二、擬制累犯之構成要件
(一)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
(二)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內
(三)故意犯罪
(四)再犯者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五)前所犯罪非在外國法院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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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章 累犯(47~49)

總則 第五章 刑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刑

本章介紹現行刑法中刑罰的種類。

刑罰

一、主刑
(一)死刑-生命刑
(二)無期徒刑-自由刑
(三)有期徒刑-自由刑
(四)拘役-自由刑
(五)罰金-財產刑
1.專科罰金
2.選科罰金
3.併科罰金
4.易科罰金

二、從刑
(一)沒收-財產刑
1.併科沒收
2.專科沒收
3.單獨沒收
(二)追徵、追繳或抵償-財產刑
(三)褫奪公權-資格刑

三、易行處分
(一)易科罰金
(二)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三)易服勞役
(四)罰金易服勞役,再易服社會勞動
(五)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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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章 刑(32~37)
   第 五 章之一 沒收(38~40)
   第 五 章之二 易刑(41~46)

總則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參與犯可分為正犯與共犯,本章重點在探討兩者各自之構成概念。

一、參與犯
(一)正犯
1.直接正犯:
  行為人親自為犯罪之實施者。
2.間接正犯: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不負責任之人或他人之職務上或業務上行為為自己實施犯罪之人。
3.單獨正犯:
  犯罪構成要件由行為人一人單獨實現者。
4.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
(二)共犯
1.教唆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
2.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

二、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
(一)須有二人以上之共同
(二)須有共同之犯意
(三)須有共同行為之實施

三、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三)須對原無犯意之人行之
(四)須對特定人為教唆特定犯罪
(五)須被教唆者有責任能力
(六)須有正犯行為的存在

四、幫助犯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正犯之存在
(二)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三)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
(四)須於他人實施犯罪前或實行中予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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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第一章 監獄學之概念-待續

監獄學(含概要)系統整理

第一章 監獄學之概念-待續

一、監獄之意義
(一)監獄是一種場所,具有一定的人與物之設備
(二)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
(三)監獄是以限制受刑人身體行動自由為手段
(四)監獄之定義
1.消極:剝奪特定權力,防止脫逃,使其為犯行付出代價。
2.積極:透過各種處遇計畫與矯治手段,促其化除惡性,改過向上,順利復歸社會之處所。

二、監獄之性質

三、監獄學之意義

四、監獄學發達之原因

五、西方獄政思潮與制度

六、監獄學與犯罪學之關係

七、監獄學與社會學之關係

八、監獄學與心理學之關係

九、監獄學與醫學之關係

十、監獄學與建築學關係

十一、監獄學與電子學之關係

十二、我國監獄之組織情形

第四章 監獄社會-待續

監獄學(含概要)系統整理

第四章 監獄社會-待續

一、監獄社會之意義

二、監獄社會之特徵

三、監獄社會在矯治上之重要意義
(監獄社會的產生與矯治教育之關係)

四、監獄次級文化形成原因
(又稱監獄文化之建構或監獄次級文化之結構)

五、舒緩監獄次級文化之對策

六、監獄化

七、監獄次級文化

八、江湖規矩

九、人犯團體暗語

十、人犯團體雜役角色之說明

十一、人犯團體領導者

十二、人犯團體價值觀

十三、人犯團體之地下經濟活動(一)

十四、人犯團體之地下經濟活動(二)

十五、受刑人入監服刑之生活適應型態

十六、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的型態,受刑人之角色扮演
(學者賽克斯 Sykes 及歐文 Irwin 之分類)

十七、受刑人入監面臨之五大痛苦

十八、監獄化與服刑期間之變化

十九、受刑人操縱控制管理人員之方法與防治對策

二十、監獄社會非正式群體之型態及內容

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總則 第三章 未遂犯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未遂犯

起於動機->
進而決意->
表現於外或為陰謀,或為預備->
再而著手實行->
1.完成犯罪者乃既遂犯
2.未完成犯罪者是未遂犯
(此即本章討論之重點)

一、未遂犯
(一)依實行程度分
1.未了未遂
2.既了未遂
(二)依未遂原因分
1.障礙未遂-得減輕其刑
2.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3.不能未遂-不罰

二、中止未遂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發生結果之危險
(二)須因己意而中止
(三)須有中止之行為
(四)中止須有實際效果

三、不能未遂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犯罪之故意
(二)須有著手實行之行為
(三)須其行為不能發生結果
(四)須行為無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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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章 未遂犯(25~27)

概論 第二章 犯罪學之意義


犯罪學(含概要)

第一篇 犯罪學概論

第二章 犯罪學之意義

一、犯罪學之意義
(一)廣義
(二)狹義

二、犯罪學之誕生
(一)十八世紀,古典學派:貝加利亞、邊沁,排斥復仇觀念。
(二)十九世紀,實證學派:產業革命引起經濟結構改變,產生新的犯罪問題。龍布羅梭-犯罪學之鼻祖。
 
三、犯罪學研究目的及價值
(一)犯罪學之研究目標
1.衡量犯罪行為:犯罪發生之數量、型態、地點,藉以瞭解其性質與原因。
2.了解犯罪原因:了解犯罪性質與根本之原因,藉以對症下藥。
3.控制犯罪行為:提出犯罪防治之對策,以控制犯罪行為至最低限度。
(二)犯罪學之研究價值
1.著重於科技整合及犯罪多元性理論
2.依現行法制、刑罰責任、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社會制度,經由犯罪學推演提出改革建議。
3.對於犯罪之預防、罪犯之處遇、犯罪之預測,提出適當建議。
4.尤其對於少年犯之成因、型態及預防、控制等犯罪行為,提出建議。
(三)結語
 
四、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關係
(一)犯罪學:著重於犯罪理論與犯罪間形成相關性因素之探討。
(二)刑事政策:側重於犯罪之預防政策考量。

五、犯罪學與刑事法學之關係
(一)研究之重點及方向不同
1.刑事法學:著重於犯罪行為,即自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相關程序,以犯罪行為為重心。
2.犯罪學:犯罪行為,僅研究範圍之一部份。
(二)研究之程序、進程及邏輯推演方向之不同
1.刑事法學:犯罪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影響實質量刑輕重與罪名,故特重於犯罪行為之訴追程序及罪名之論定。
2.犯罪學:各種犯罪行為之統計與實證之結果,屬於一門科學的、實證的經驗科學。

概論 第一章 犯罪學內容之概說


犯罪學(含概要)

第一篇 犯罪學概論

第一章 犯罪學內容之概說

犯罪學之體系表

[總論]

一、犯罪學理論
(一)古典犯罪學派
(二)實證犯罪學派
(三)犯罪生物學
(四)犯罪心理學
(五)犯罪社會學
(六)犯罪整合理論
 1.傑佛利的生物社會學習理論
 2.一般性犯罪理論
 3.明恥整合理論
(七)批判犯罪學理論
 1.標籤理論
 2.馬克思犯罪理論
 3.衝突犯罪理論


二、犯罪學方法論
(一)犯罪實證研究法
 1.實證研究之意義
 2.實證研究的基本態度
 3.一般的科學方法
 4.科學方法的步驟
 5.假定的來源
 6.有用的假設應具備五個條件
 7.不能成為有用假定之三個原因
 8.犯罪實證研究之困難
 9.犯罪實證研究技術
 10.犯罪學研究之方法:個案研究法、比較研究法、犯罪統計研究法、追蹤研究法
 11.官方犯罪統計之重要內容
 12.自我報告犯罪統計之重要內容
 13.被害者犯罪統計之重要內容
 14.犯罪生活曲線

(二)與犯罪或偏差行為相關之因素
 1.性別與犯罪
 2.社經地位與犯罪
 3.年齡與犯罪
 4.季節與犯罪
 5.都市、鄉村與犯罪
 6.大眾傳播媒介與暴力犯罪
 7.大眾傳播與犯罪預防:被害者學、犯罪黑數、犯罪預測

[個論]

一、竊盜犯罪
二、少年犯罪
三、老年犯罪
四、女性犯罪
五、暴力犯罪
六、組織犯罪
七、白領犯罪
八、經濟犯罪
九、性犯罪
十、電腦犯罪
十一、校園暴力犯罪
十二、無被害者犯罪
十三、濫用藥物與犯罪
十四、犯罪預防

緒論


犯罪學(含概要)

緒論

一、總論
(一)犯罪學之意義、任務和其他刑事學的關係
(二)犯罪學的起源-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的內容與比較
(三)犯罪學理論: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其他。
(四)犯罪黑數
(五)犯罪預言
(六)被害者學

二、各論
(一)具體犯罪之研究
(二)以行為人為區分標準:少年犯罪、老年犯罪、女性犯罪
(三)以行為模式為區分標準:性犯罪、財產犯罪、暴力犯罪、電腦犯罪、經濟犯罪、白領犯罪、毒品犯罪
(四)防治對策

三、防治
(一)事前防治:日常活動犯罪預防、情境犯罪預防
(二)事後防治:處遇

本論 第一章 通則

監獄行刑法(含概要)彙編

第二篇 本論

第一章 通則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獄行刑之目的
(一)傳統:剝奪自由、威嚇社會。
(二)現代: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二、執行自由刑之對象及處所
(一)對象: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確定之受刑人。
(二)處所:[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三、受刑人分別管理規定
(一)嚴為分界:圍牆隔離分界。如:男女有別。
(二)分別監禁: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如:物以類聚,人以群分。
(三)分界監禁: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
(四)分界收容: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

四、監獄巡察、考核規定 (§5)
(一)監獄巡查: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二)監獄考核:P18

五、受刑人之申訴制度
(一)申訴制度之功能:降低暴動、減少法庭案源、伸張正義符合公平、更好之處遇環境。
(二)申訴要件: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
(三)申訴期限:處分後10日內。
(四)申訴方式:言詞-監獄主管人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文書-[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申訴年月日。
(五)申訴處理:
 1.典獄長-有理由則撤銷,無理由,轉報監督機關。
 2.監督機關-有理由則撤銷,無理由,則告知之。
(六)申訴保障:對於申訴之受刑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七)申訴規定告知:受刑人申訴之有關規定,應張貼於受刑人監禁處所,並於受刑人入監時告知之。

六、參觀與採訪監獄之規定
(一)參觀:原則上禁止,但有正當理由,經許可後,准其參觀。
(二)採訪:P23

歷年考題

緒論 第二章 監獄行刑法之概念

監獄行刑法(含概要)彙編

第一篇 緒論

第二章 監獄行刑法之概念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獄行刑法的定義
  依指揮執行機關,運用各種感化作為,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自由刑之執行。

二、監獄行刑法之功能
(一)促使受刑人再社會化:受刑人具反社會性而犯罪,[再社會化]經由監獄機關矯正及治療,去除反社會性,而得以順利回歸社會。
(二)預防社會潛在犯罪人口:刑罰是為達到善行所必要之惡。服刑五大痛苦警惕世人[自由][物質][異性][自主][安全感]。
(三)確保受刑人權益:監獄行刑法明定監獄機關之權限。監獄機關以公權力矯正受刑人,必須依法行政,不得剝奪受刑人之基本權益。

三、監獄行刑法之性質
(一)國內公法:監獄行刑法,是我國監獄機關執行自由刑之根本大法,其內容規定監獄機關執行自由刑之相關依據,並非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其效力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故為國內公法。
(二)刑事執行法:研究經過追訴處罰的過程,作出有罪判決之後的刑罰執行問題。監獄行刑法乃規定執行自由刑的方法,故具此性質。
(三)行政法:以國家之公權力,強制犯罪人於特定期間、場所,接受治療教化,故具有行政法之性質。

四、我國專業監獄之種類
(一)普通甲種監獄:未滿十年。
(二)普通乙種監獄:五年以下。
(三)重刑犯監獄:十年以上,無期徒刑。
(四)累犯監獄:累犯。
(五)女子監獄:女性。
(六)煙毒監獄:吸食或施打毒品。
(七)病犯監獄:肺病監獄,精神病或痲瘋病監獄。
(八)隔離犯監獄:頑劣、誣控濫告、難以管教、無法管教。
(九)外役監獄:低度管理。
(十)少年矯正監獄:未滿18歲。

歷年考題

緒論 第一章 監獄行刑之原則

監獄行刑法(含概要)彙編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監獄行刑之原則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獄行刑之原則
(一)個別化:了解受刑人個別差異,設計適當之個別處遇計畫。
(二)科學化:〔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按個性、能力、教育程度、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犯罪原因等等。
(三)人性化: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對待喪失自由者是一項基本和普遍適用的通則。

二、監獄行刑之特徵
(一)積極性: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
(二)獨立性:從前只是關。現代負責教化、治療、處遇計畫、假釋制度。
(三)民主性:廣義的尊重受刑人人權與法律地位。狹義的組成各種指導委員會。
(四)社會性:透過社會人士參與一方面解決社會生活之困難,另一方面解決監獄經費問題。

歷年考題

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犯罪學九講

第一講 緒論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定犯罪)
(二)犯罪的社會(道德倫理)概念
(三)犯罪的宗教概念
(四)犯罪的階級概念
(五)犯罪的功能性概念
(六)偏差行為

二、犯罪現象的相關概念
(一)犯罪現象的結構與過程分析
(二)犯罪現象的主要特性
(三)犯罪現象科學性研究的重要性

三、犯罪學的相關概念
(一)犯罪學之定義
(二)犯罪學之範圍
(三)犯罪學研究的對象
(四)犯罪學研究之目的(目標)
(五)犯罪學研究之任務(價值)
(六)犯罪學相關學科
(七)刑事司法體系

四、犯罪學觀點與發展過程
(一)犯罪學之觀點
(二)中國犯罪學思想的起源與發展
(三)西方犯罪學思想的起源與發展
(四)犯罪學理論發展之年代與背景

精選試題

第二講 犯罪學研究方法與統計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犯罪學研究的科學性與理論基礎
(一)概念
(二)定義
(三)變項
(四)命題與假設
(五)發現與解釋
(六)犯罪學研究的科學性
(七)犯罪學研究的理論基礎

二、犯罪學研究的方法
(一)社會調查法
(二)觀察法
(三)實驗法
(四)歷史研究法
(五)內容分析法
(六)個案研究法
(七)區位學法

三、犯罪學的質化研究
(一)質化研究的概念
(二)質化與量化的比較
(三)質化研究的應用

四、犯罪統計
(一)犯罪統計的定義
(二)官方犯罪統計
(三)自我報告犯罪統計
(四)被害者犯罪統計
(五)混合式調查
(六)犯罪指標調查
(七)犯罪黑數
(八)調查時鐘

精選試題

第三講 犯罪學理論(一)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犯罪生物學
(一)原罪論
(二)魔鬼論
(三)本能論
(四)體質論
(五)基因與遺傳缺陷之犯罪研究
(六)現代犯罪生物學和社會生物學
(七)生化因素與犯罪之研究
(八)神經生理因素與犯罪之研究
(九)犯罪與人性
(十)犯罪生物學的貢獻與缺失

二、犯罪心理學
(一)犯罪心理學的發展
(二)精神分析理論
(三)挫折攻擊理論
(四)特質論
(五)認知學習論
(六)行為主義、社會學習理論
(七)精神醫學理論
(八)犯罪心理學的應用
(九)犯罪心理學的貢獻與缺失

三、犯罪生態學
(一)生態學的概念
(二)犯罪生態學相關理論
(三)生態區位學與犯罪基圖

第四講 犯罪學理論(二)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犯罪社會學
二、衝突犯罪學

精選試題

第五講 犯罪類型(一)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暴力犯罪
(一)暴力犯罪行為的定義
(二)暴力犯罪之罪名
(三)暴力犯罪之產生原因
(四)殺人犯罪
(五)擄人勒贖
(六)強盜搶奪犯罪
(七)性侵害
(八)性騷擾
(九)家庭暴力
(十)兒童虐待
(十一)政治暴力及群眾暴力行為

二、組織犯罪與黑金政治
(一)組織犯罪之意義
(二)組織犯罪之特性
(三)幫派及組織犯罪理論
(四)台灣地區幫派組合
(五)幫派達成目的的策略
(六)幫派成員與性格
(七)青少年幫派
(八)檢肅幫派犯罪工作之困境與對策
(九)黑金政治

精選試題

第六講 犯罪類型(二)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財產與經濟犯罪
二、政府犯罪
三、白領犯罪

精選試題

第七講 犯罪類型(三)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跨國犯罪
二、無被害者犯罪
三、少年犯罪
四、老人犯罪
五、女性犯罪
六、電腦犯罪
七、縱火犯罪
八、仇恨犯罪或偏見犯罪

精選試題

第八講 被害者學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被害者學之概念
(一)被害者學之意義
(二)被害者學之誕生
(三)被害者學在犯罪學研究之重要性
(四)犯罪學學者與被害者學學者之研究比較
(五)被害者學的貢獻
(六)被害者學面臨的困境
(七)被害者學的展望

二、犯罪被害與相關因素
(一)被害的來源
(二)被害者之類型
(三)被害者後遺症

三、被害者與犯罪者
(一)被害者與犯罪者的人際關係
(二)被害者與犯罪者的相互關係
(三)被害者與犯罪者的基本互動模式

四、被害者學相關理論
(一)被害者促發理論
(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三)日常活動理論
(四)個人被害因素理論
(五)暴力循環理論
(六)無助學習理論
(七)一般系統理論
(八)特質理論
(九)防衛空間理論
(十)對等團體理論
(十一)偏差鄰坊理論

五、被害賠償與補償
(一)被害賠償
(二)被害補償

六、被害預防與被害服務
(一)被害預防-犯罪預防的轉向
(二)被害服務

精選試題

第九講 犯罪刑罰與犯罪處理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犯罪刑罰
(一)刑罰的意義
(二)刑罰的本質
(三)刑罰的判斷標準
(四)刑罰的基本原則
(五)刑罰的類型
(六)生命刑-死刑
(七)自由刑
(八)財產刑
(九)資格刑
(十)保安處分
(十一)緩刑制度
(十二)刑事政策之理論依據
(十三)開放式刑事執行制度

二、犯罪處理
(一)犯罪處遇
(二)犯罪預防
(三)犯罪預測
(四)犯罪控制

精選試題

刑法九講

第一講 緒論及犯罪理論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刑法基礎理論
(一)導論
(二)基本原則
(三)刑法適用效力
(四)刑法之用語
(五)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二、刑法上之行為
(一)行為要素
(二)行為與不作為之缺別

三、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及客觀處罰條件
(一)構成要件
(二)客觀處罰條件
(三)複合構成要件

精選試題

第二講 犯罪成立及正犯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犯罪成立之違法性及罪責
(一)違法性
(二)罪責
(三)錯誤論

二、犯罪參與之正犯
(一)概論
(二)間接正犯
(三)共同正犯

第三講義 共犯及競合論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犯罪參與之共犯
二、競合論

精選試題

第四講 刑罰論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刑罰之概念
(一)意義
(二)刑罰理論

二、刑罰之種類
(一)主刑
(二)從刑

三、主刑重輕之標準
(一)不同主刑之重輕
(二)同種主刑之重輕
(三)不能依前二項定重輕之補充規定

四、刑罰之適用
(一)意義
(二)刑罰適用之階段
(三)刑法上之量刑標準
(四)量刑之概念
(五)量刑之原則
(六)刑罰之加重
(七)刑罰之減輕
(八)刑罰之免除
(九)刑罰之加減適用

五、刑罰之易科
(一)易科罰金
(二)易服勞役
(三)易以訓誡

六、刑罰之折抵
(一)刑期起算
(二)羈押折抵的方法
(三)羈押折抵之立法理由
(四)另案羈押之日數,原則上不能扣抵本案之刑期
(五)犯人於引渡以前,在外國羈押之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七、緩刑

八、假釋

九、時效

十、保安處分

精選試題

第五講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內亂罪
(一)意義
(二)罪質
(三)被害法益
(四)種類
(五)處罰
(六)減免刑責之事由

二、外患罪
(一)意義
(二)種類
(三)外患罪與內亂罪之不同

三、妨害國交罪
(一)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二)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
(三)侮辱外國國旗、旗章罪

四、瀆職罪
(一)立法理由
(二)侵害之法益
(三)種類

五、妨害公務罪
(一)意義
(二)立法理由
(三)罪質
(四)被害客體
(五)種類

六、妨害投票罪
(一)妨害投票安全罪
(二)妨害投票純潔罪
(三)妨害投票正確罪

七、妨害秩序罪
八、脫逃罪
九、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十、偽證及誣告罪

精選試題

第六講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一)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公共危險罪
二、偽造貨幣罪
三、偽造有價證券罪
四、偽造度量衡罪
五、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七講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二)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妨害性自主罪
二、妨害風化罪
三、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四、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五、妨害農工商罪
六、鴉片罪
七、賭博罪

精選試題

第八講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一)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殺人罪
(一)普通殺人罪
(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三)義憤殺人罪
(四)加工自殺罪
(五)母殺嬰兒罪
(六)過失致死罪
(七)業務過失致死罪

二、傷害罪
(一)普通傷害罪
(二)重傷罪
(三)義憤傷害罪
(四)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五)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六)加工自傷罪
(七)聚眾鬥毆罪
(八)過失傷害罪
(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
(十)傳染病毒罪

三、墮胎罪
(一)立法理由
(二)保護法益
(三)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四)加工墮胎罪
(五)營利加工墮胎罪
(六)未得孕婦同意始之對胎罪
(七)媒介墮胎罪

四、遺棄罪
(一)立法理由
(二)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三)背信義務之遺棄罪

五、妨害自由罪
(一)使人為奴隸罪
(二)買賣質押人口罪
(三)圖利詐術使人出國罪
(四)略誘婦女罪
(五)移送被略誘婦女出國罪
(六)收受藏匿被略誘婦女罪
(七)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八)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九)強制罪
(十)恐嚇危害安全罪
(十一)侵入住居罪
(十二)違法搜索罪

六、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一)公然侮辱罪
(二)毀謗罪
(三)妨害信用罪

七、妨害秘密罪
(一)妨害書信秘密罪
(二)利用設備窺竊他人秘密罪
(三)洩漏業務上知悉秘密罪
(四)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五)公務員洩漏工商秘密罪
(六)洩漏電腦知悉秘密罪
(七)利用電腦犯本章洩漏罪之加重規定

八、竊盜罪
(一)刑法上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二)竊盜罪所保護之客體
(三)普通竊盜罪
(四)竊占罪
(五)加重竊盜罪
(六)竊盜罪得免除其刑與需告訴乃論之情形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十、侵占罪
十一、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九講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二)


命題大綱
重點整理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二、贓物罪
三、毀棄損毀罪
四、妨害電腦使用罪

精選試題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講義目錄

作文

公文

國學


憲法

法緒

英文


監獄學


刑法


犯罪學


監獄行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