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本論 第一章 通則

監獄行刑法(含概要)彙編

第二篇 本論

第一章 通則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獄行刑之目的
(一)傳統:剝奪自由、威嚇社會。
(二)現代: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二、執行自由刑之對象及處所
(一)對象: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確定之受刑人。
(二)處所:[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三、受刑人分別管理規定
(一)嚴為分界:圍牆隔離分界。如:男女有別。
(二)分別監禁: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如:物以類聚,人以群分。
(三)分界監禁: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
(四)分界收容: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

四、監獄巡察、考核規定 (§5)
(一)監獄巡查: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二)監獄考核:P18

五、受刑人之申訴制度
(一)申訴制度之功能:降低暴動、減少法庭案源、伸張正義符合公平、更好之處遇環境。
(二)申訴要件: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
(三)申訴期限:處分後10日內。
(四)申訴方式:言詞-監獄主管人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文書-[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申訴年月日。
(五)申訴處理:
 1.典獄長-有理由則撤銷,無理由,轉報監督機關。
 2.監督機關-有理由則撤銷,無理由,則告知之。
(六)申訴保障:對於申訴之受刑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七)申訴規定告知:受刑人申訴之有關規定,應張貼於受刑人監禁處所,並於受刑人入監時告知之。

六、參觀與採訪監獄之規定
(一)參觀:原則上禁止,但有正當理由,經許可後,准其參觀。
(二)採訪:P23

歷年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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