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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概論 第二章 犯罪學之意義
犯罪學(含概要)
第一篇 犯罪學概論
第二章 犯罪學之意義
一、犯罪學之意義
(一)廣義
(二)狹義
二、犯罪學之誕生
(一)十八世紀,古典學派:貝加利亞、邊沁,排斥復仇觀念。
(二)十九世紀,實證學派:產業革命引起經濟結構改變,產生新的犯罪問題。龍布羅梭-犯罪學之鼻祖。
三、犯罪學研究目的及價值
(一)犯罪學之研究目標
1.衡量犯罪行為:犯罪發生之數量、型態、地點,藉以瞭解其性質與原因。
2.了解犯罪原因:了解犯罪性質與根本之原因,藉以對症下藥。
3.控制犯罪行為:提出犯罪防治之對策,以控制犯罪行為至最低限度。
(二)犯罪學之研究價值
1.著重於科技整合及犯罪多元性理論
2.依現行法制、刑罰責任、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社會制度,經由犯罪學推演提出改革建議。
3.對於犯罪之預防、罪犯之處遇、犯罪之預測,提出適當建議。
4.尤其對於少年犯之成因、型態及預防、控制等犯罪行為,提出建議。
(三)結語
四、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關係
(一)犯罪學:著重於犯罪理論與犯罪間形成相關性因素之探討。
(二)刑事政策:側重於犯罪之預防政策考量。
五、犯罪學與刑事法學之關係
(一)研究之重點及方向不同
1.刑事法學:著重於犯罪行為,即自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相關程序,以犯罪行為為重心。
2.犯罪學:犯罪行為,僅研究範圍之一部份。
(二)研究之程序、進程及邏輯推演方向之不同
1.刑事法學:犯罪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影響實質量刑輕重與罪名,故特重於犯罪行為之訴追程序及罪名之論定。
2.犯罪學:各種犯罪行為之統計與實證之結果,屬於一門科學的、實證的經驗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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