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緒論 第二章 監獄行刑法之概念

監獄行刑法(含概要)彙編

第一篇 緒論

第二章 監獄行刑法之概念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獄行刑法的定義
  依指揮執行機關,運用各種感化作為,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自由刑之執行。

二、監獄行刑法之功能
(一)促使受刑人再社會化:受刑人具反社會性而犯罪,[再社會化]經由監獄機關矯正及治療,去除反社會性,而得以順利回歸社會。
(二)預防社會潛在犯罪人口:刑罰是為達到善行所必要之惡。服刑五大痛苦警惕世人[自由][物質][異性][自主][安全感]。
(三)確保受刑人權益:監獄行刑法明定監獄機關之權限。監獄機關以公權力矯正受刑人,必須依法行政,不得剝奪受刑人之基本權益。

三、監獄行刑法之性質
(一)國內公法:監獄行刑法,是我國監獄機關執行自由刑之根本大法,其內容規定監獄機關執行自由刑之相關依據,並非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其效力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故為國內公法。
(二)刑事執行法:研究經過追訴處罰的過程,作出有罪判決之後的刑罰執行問題。監獄行刑法乃規定執行自由刑的方法,故具此性質。
(三)行政法:以國家之公權力,強制犯罪人於特定期間、場所,接受治療教化,故具有行政法之性質。

四、我國專業監獄之種類
(一)普通甲種監獄:未滿十年。
(二)普通乙種監獄:五年以下。
(三)重刑犯監獄:十年以上,無期徒刑。
(四)累犯監獄:累犯。
(五)女子監獄:女性。
(六)煙毒監獄:吸食或施打毒品。
(七)病犯監獄:肺病監獄,精神病或痲瘋病監獄。
(八)隔離犯監獄:頑劣、誣控濫告、難以管教、無法管教。
(九)外役監獄:低度管理。
(十)少年矯正監獄:未滿18歲。

歷年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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