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刑法1100-0008 竊盜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罪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
1.煙灰皿為餐館所有物,雖係擺在桌上供客人使用,但仍處餐館支配力下,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中,故應構成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2.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行為人權利支配之下為標準。
某甲既已將其所竊之煙灰皿放入自己口袋,即所竊之物已即移入其支配之下,其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已完成,因此,某甲雖尚未離開餐館,即被服務生發現,亦應以竊盜既遂論。

(二)
1.某乙欲強制性交女,強脫A女之衣物,此已著手於強制性交行為之實施,因其屬於強制性交之必要行為,且與構成要件行為密切接近(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於婦女強暴、脅迫……,強脫丙女之衣物,即已著手強制性交),故乙實已著手於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2.乙強脫去A女之衣物後,發現A女月經來臨,使其慾念全消,以致無法達成性交之目的,乃係性神經受外界之影響,不能隨意控制,因此乙慾念全消,至無法達成強制性交之目的,非係出於自願故不是中止未遂,而是障礙未遂。
3.某乙成立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三)
1.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僅著手刑法第三二一條,加重竊盜罪之加重行為,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此時應尚處竊盜行為預備階段,而竊盜罪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故不成立此罪,唯已爬入B宅,應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大同與小康 導讀

大同與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大同與小康>

  選自禮記禮運篇。
本文言大同與小康之治的不同,大同是天下為公,小康是以禮來治理國家。

  本文由禮記第九篇「禮運」節選出來,標題為後人所加。
禮為儒家最高政治哲學,以禮治國,為儒家之政治實踐,禮運在說明禮之進化,至於大同則為儒家最崇高之理想世界。
全文分三段,
首段述孔丘參與蜡祭時,與弟子言偃的對話,
二段為本文之重點,也是孔丘主張大同思想的出處,孔丘認為一個大功無私、賢能當道,男女老幼各有職責本分,各種失婚、殘障及老人福利一應俱全的「大同」社會,早在遠古夏、商、周三代以前便已產生,為儒家崇古思想及禪讓論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段急轉直下,論三代以後家天下思想繼起,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天下為私,標榜禮、義,重視武勇,戰爭此而起,淪為小康的世界。

禮記

禮記。
禮記是古代生活大全、禮學叢書,儒家禮治主義跟人格教育的典範。
收集中國戰國、秦漢間儒家言論。
內容繁雜,有談禮樂制度、生活儀節、政治制度,還有孔子及門人的言論,反應當時的社會觀點、階級關係、宗法制度等。
漢時,有兩個集本,
一為大戴記,原為85篇,今存39篇,戴德輯;
一為小戴記,49篇,戴聖編,乃現行通行的禮記。

大同與小康 語譯

大同與小康 語譯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語譯第1段

從前仲尼參加蜡祭,典禮結束,來到觀上遊覽,忽然嘆了一口氣。仲尼嘆息,是嘆息魯國。言偃在旁邊,問:「先生為什麼嘆息?」

原文第2段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語譯第2段

孔子回答:「大道實行,和三代賢君當政時,丘雖然來不及看見,但是卻很嚮往。大道的實行,主要在把天下看做天下人的天下,選舉有道德、有能力的人出來做事,講究信用,追求和平。所以眾人不只親愛他們的父母,不只疼惜他們的子女,還要使所有老年人都得到妥善安頓,壯年人都可以各盡所能,幼年人都健全發育,鰥夫、寡婦和孤苦、伶仃、殘廢的人們都能獲得供養,男人都有工作,女人都有歸宿。財物只要不浪費,卻不一定都收做私有,勞力只怕不願付出,卻不一定都只為自己勞動。因此,陰謀詭計停息而沒機會產生,強盜土匪搗亂份子沒機會做壞事,所以晚上睡覺門可以不關,這便叫做『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語譯第3段

如今大道早已不行了,天下成為一家一姓的天下了,各人只親愛各人自己的父母,只疼惜自己的子女,財物、勞力成為自利營私的工具了,統治者父子相傳兄弟相及便是制度,認為有城郭溝池便算堅固,認為禮義便是紀綱---用以去糾正君臣,去純厚父子,去和睦兄弟,去和諧夫婦,去草擬計畫,去創立田里,去推崇智勇的人,去福利自己。所以陰謀詭計從此產生,而鬥爭禍亂從此興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從此便成為了三代諸王中的傑出人物。這六位人物,沒有一位不是特別重視制度的。憑藉這個標準去表彰人民作對了的事,去成全人民講信用的事,去揭發罪惡,標榜仁愛,講究謙讓,只是人民正常的規範。如果誰不照著這樣做,有地位的便必然丟掉地位,眾人便必然認為禍殃。這便叫做『小康』。」

大同與小康 原文

大同與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
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原文第2段

孔子曰:
「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男有分,女有歸。
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
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
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
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
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
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
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左丘明

《左傳》相傳是春秋末期的史官左丘明所著。
司馬遷、班固等人都認為《左傳》是左丘明所寫。

唐朝的劉知幾《史通·六家》:「左傳家者,其先出於左丘明。」唐朝的趙匡首先懷疑《左傳》不是左丘明所作。
此後,有許多學者也持懷疑態度。
很多人都認為寫《左傳》的左氏並非左丘明。
葉夢得認為作者為戰國時人;
鄭樵《六經奧論》認為是戰國時的楚人;
朱熹認為是楚左史倚相之後;
項安世認為是魏人所作;
程端學認為是偽書。

清朝的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卻仍然認為是左丘明所著。
康有為則認為是劉歆所作。
今人童書業則認為是吳起所作,趙光賢認為是戰國時魯國人左氏所作。

現在一般認為《左傳》非一時一人所作,成書時間大約在戰國中期(公元前4世紀中葉),是由戰國時的一些學者編撰而成,其中主要部分可能是左丘明所寫。 《左傳》以《春秋》為本,通過記述春秋時期的具體史實來說明《春秋》的綱目。
司馬遷《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說:「魯君子左丘明懼弟子人人異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記具論其語,成左氏春秋。」

燭之武退秦師 導讀

燭之武退秦師 導讀

<燭之武退秦師>

  在秦晉兩國兵臨城下,千鈞一髮之際,鄭國老臣燭之武赤膽忠心,隻身深入虎穴,對秦穆公剖析陳辭,雄辯地證明滅亡鄭國對秦國不但絲毫沒有益處,反而會增強晉國這個潛在對手的實力,只有保存鄭國,秦才能得到好處。這樣就達到了分化瓦解敵軍的目的,使秦鄭兩國化干戈玉帛,從而使鄭國轉危為安。

  本篇見於『左傳』僖公三十年(西元前六百三十年)。在僖公二十八年發生的城濮(在今河南陳留縣)之戰中,晉文公戰勝楚國,建立了霸業。僖公二十九年,晉、周、魯、宋、陳、蔡、秦在翟泉(今河南洛陽)會盟,晉國在會上『謀伐鄭』。僖公三十年,晉國和秦國合兵圍鄭。圍鄭對秦國沒有什麼好處,鄭國大夫燭之武看到這點,所以向秦穆公說明利害關係,勸秦穆公退兵,然後鄭、秦結盟,讓秦國在鄭國駐軍,秦穆公因此退兵,晉文公也只得撤退,一場戰爭被瓦解了。

  本篇以對話著名。有鄭文公與燭之武對話,有燭之武與秦穆公對話。燭之武對鄭文公的話裡有話;對秦穆公說的話,完全看到秦、晉間的矛盾,看到圍鄭對秦、晉間的利害,所以能打動秦穆公。最後寫子犯請擊秦軍,晉文公不同意,這裡預伏後來的秦晉殽之戰。

  本文為敘記類古文。記敘秦、晉大軍壓境,聯合圍攻鄭國,鄭國派燭之武出城,遊說秦穆公的故事。燭之武了解秦、晉之前的利害,欲退秦軍,只有製造兩國之間的矛盾。於是,分析形勢,曉以利害,終於說服秦穆公,下令單獨撤兵,瓦解攻勢,使鄭國轉危為安。秦國雖失信於晉,晉文公卻以伐秦為不仁,不智,不武,而搬師回國。可見一念之善,不僅消弭一場戰爭,更見大國風範。

0230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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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0220 法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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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朱源葆博士彙整


刑-總01法例(1~11)
刑-總02刑事責任(12~24)
刑-總03未遂犯(25~27)
刑-總04正犯與共犯(28~31)
刑-總05刑(32~37)
刑-總05-1沒收(38~40)
刑-總05-2易刑(41~46)
刑-總06累犯(47~49)
刑-總07數罪併罰(50~56)
刑-總08刑之酌科及加減(57~73)
刑-總09緩刑(74~76)
刑-總10假釋(77~79-1)
刑-總11時效(80~85)
刑-總12保安處分(86~99)


刑-分01內亂罪(100~102)
刑-分02外患罪(103~115)
刑-分03妨害國交罪(116~119)
刑-分04瀆職罪(120~134)
刑-分05妨害公務罪(135~141)
刑-分06妨害投票罪(142~148)
刑-分07妨害秩序罪(149~160)
刑-分08脫逃罪(161~163)
刑-分09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64~167)
刑-分10偽證及誣告罪(168~172)

刑-分11公共危險罪(173~194)
刑-分12偽造貨幣罪(195~200)
刑-分13偽造有價證券罪(201~205)
刑-分14偽造度量衡罪(206~209)
刑-分15偽造文書印文罪(210~220)

刑-分16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
刑-分16-1妨害風化罪(230~236)
刑-分17妨害婚姻及家庭罪(237~245)
刑-分18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246~250)
刑-分19妨害農工商罪(251~255)
刑-分20鴉片罪(256~265)
刑-分21賭博罪(266~270)

刑-分22殺人罪(271~276)
刑-分23傷害罪(277~287)
刑-分24墮胎罪(288~292)
刑-分25遺棄罪(293~295)
刑-分26妨害自由罪(296~308)
刑-分27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09~314)
刑-分28妨害秘密罪(315~319)
刑-分29竊盜罪(320~324)
刑-分30搶奪強盜及海盜罪(325~334-1)
刑-分31侵占罪(335~338)
刑-分32詐欺背信及重利罪(239~345)
刑-分33恐嚇及擄人勒贖罪(346~348-1)
刑-分34贓物罪(349~351)
刑-分35毀棄損壞罪(352~357)
刑-分36妨害電腦使用罪(358~363)

燭之武退秦師 語譯

燭之武退秦師 語譯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語譯第1段

晉文公、秦穆公聯合圍攻鄭國。因為當年晉文公流亡在外,經過鄭國時,鄭文公對晉文公不加禮遇,且暗中勾結楚國,對晉懷有二心,因此秦晉聯合出兵包圍鄭國,晉軍駐紮在函陵,秦軍駐紮在氾南。鄭大夫佚之狐告訴鄭文公說:「國家很危險了!如能派燭之武去遊說秦穆公,秦軍一定會撤退的。」


原文第2段

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縋而出。

語譯第2段

鄭文公聽從了他的話,去請求燭之武。燭之武推辭說:「我在壯年時,尚且不如人;如今老了,實在無能為力。」鄭文公說:「我不能及早重用您,現在情況危急才來找您,這是寡人的過錯。但是萬一鄭國滅亡了,對您也不利啊。」燭之武終於答應了。趁著夜色,燭之武利用繩子偷偷垂吊出城。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語譯第3段

燭之武到秦營拜見秦穆公說:「秦、晉大軍包圍鄭國,鄭國已自知一定會滅亡了。如果滅亡鄭國對您有益的話,那就請您消滅鄭國吧。不過滅了鄭國,把它當作遙遠的邊邑,將來勢必越過中間的晉國,想您也知道這其中的困難。那麼為什麼要滅掉鄭國,無形之中增加晉國的土地呢?鄰邦晉國力量雄厚了,相對的,秦國的力量就削弱了。如果放過鄭國,讓鄭國在東方盡地主之誼,將來要往來經過鄭國的貴國使臣,鄭國可供應他們所需的一切,對您也沒有什麼壞處。況且您曾對晉惠公有過恩惠,晉惠公當年答應將焦、瑕兩個地方讓給您,誰知惠公早上才渡河回國,晚上就築起城牆防禦您了。這件事,您是知道的。再說晉國哪會有滿足的一天呢?既然開拓了東邊的疆界,勢必又要大肆擴張西邊的領土。那時除了侵奪秦國的土地外,將到哪裡去取得土地呢?只有削奪秦國勢力才有利于晉國,還是請您好好考慮吧!」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語譯第4段

秦穆公聽了很高興,於是和鄭國結盟,並派杞子、逢孫、揚孫戍守鄭國,自己回秦國去了。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吾其還也。」亦去之。
語譯第5段

晉大夫子犯請晉文公攻擊秦軍,晉文公說:「不行。當年若無秦穆公的幫助,我不會有今天的地位。依靠別人的力量得以成功,又反過來傷害這個人,這是不仁道的;攻擊秦軍,失去同盟,這是不聰明的;用相互殘殺替代原來的團結一致,這不是用武之道。我們還是回去吧!」於是晉軍也撤軍離開了鄭國。

燭之武退秦師

燭之武退秦師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
晉軍函陵,秦軍氾南。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原文第2段

公從之。
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
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
許之,夜縋而出。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
「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
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
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
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
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
且君嘗為晉君賜矣!
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
君之所知也。
夫晉,何厭之有?
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
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
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
「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
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
失其所與,不知。
以亂易整,不武。
吾其還也。」亦去之。

古典名篇

古典名篇

編號 篇名 導讀 原文 語譯 朝代 作者
1 燭之武退秦師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左丘明
2 大同與小康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禮記
3 勸學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荀子
4 諫逐客書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李斯
5 漁父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屈原
6 馮諼客孟嘗君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戰國策
7 鴻門宴 導讀 原文 語譯 魏晉南北朝 司馬遷
8 典論論文 導讀 原文 語譯 魏晉南北朝 曹丕
9 與陳伯之書 導讀 原文 語譯 魏晉南北朝 丘遲
10 出師表 導讀 原文 語譯 秦漢 諸葛亮
11 桃花源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魏晉南北朝 陶淵明
12 世說新語選 導讀 原文 語譯 魏晉南北朝 劉義慶
13 蘭亭集序 導讀 原文 語譯 魏晉南北朝 王羲之
14 師說 導讀 原文 語譯 隋唐五代 韓愈
15 始得西山宴遊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隋唐五代 柳宗元
16 虬髯客傳 導讀 原文 語譯 隋唐五代 杜光庭
17 諫太宗十思疏 導讀 原文 語譯 隋唐五代 魏徵
18 岳陽樓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范仲淹
19 醉翁亭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歐陽脩
20 赤壁賦 導讀 原文 語譯 蘇軾
21 郁離子選 導讀 原文 語譯 劉基
22 項脊軒志 導讀 原文 語譯 歸有光
23 晚遊六橋待月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袁宏道
24 原君 導讀 原文 語譯 黃宗羲
25 廉恥 導讀 原文 語譯 顧炎武
26 勞山道士 導讀 原文 語譯 蒲松齡
27 左忠毅公軼事 導讀 原文 語譯 方苞
28 裨海紀遊選(北投硫穴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郁永河
29 勸和論 導讀 原文 語譯 鄭用錫
30 臺灣通史序 導讀 原文 語譯 連橫
31 孫子選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孫子
32 小國寡民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老子
33 庖丁解牛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莊子
34 蓼莪 導讀 原文 語譯 先秦 詩經
35 過秦論 導讀 原文 語譯 秦漢 賈誼
36 答夫秦嘉書 導讀 原文 語譯 秦漢 徐淑
37 登樓賦 導讀 原文 語譯 秦漢 王粲
38 陳情表 導讀 原文 語譯 魏晉南北朝 李密
39 春夜宴從弟桃花園序 導讀 原文 語譯 隋唐五代 李白
40 阿房宮賦 導讀 原文 語譯 隋唐五代 杜牧
41 與元微之書 導讀 原文 語譯 隋唐五代 白居易
42 訓儉示康 導讀 原文 語譯 司馬光
43 上樞密韓太尉書 導讀 原文 語譯 蘇轍
44 傷仲永 導讀 原文 語譯 王安石
45 夢溪筆談選 導讀 原文 語譯 沈括
46 黃州新建小竹樓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王禹偁
47 縱囚論 導讀 原文 語譯 歐陽脩
48 墨池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曾鞏
49 秋聲賦 導讀 原文 語譯 歐陽脩
50 六國論 導讀 原文 語譯 蘇洵
51 留侯論 導讀 原文 語譯 蘇軾
52 教戰守策 導讀 原文 語譯 蘇軾
53 黃州快哉亭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蘇轍
54 遊褒禪山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王安石
55 賣柑者言 導讀 原文 語譯 劉基
56 指喻 導讀 原文 語譯 方孝孺
57 東番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陳第
58 陶庵夢憶選 導讀 原文 語譯 張岱
59 西湖七月半 導讀 原文 語譯 張岱
60 病梅館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龔自珍
61 紀水沙連 導讀 原文 語譯 藍鼎元
62 望玉山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陳夢林
63 遊關嶺記 導讀 原文 語譯 洪繻

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0500 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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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0400 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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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0130 國學常識

上午 10:29 2016/9/25

國文

古典名篇

國學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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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5年,考試院-歷屆試題


刑法1100-0007 刑事責任,妨害公務,正當防衛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12~24)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135~141)

刑法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
刑法第一三五條 妨害公務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7.甲擺設流動攤販遭警取締,甲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亦遭甲以磅秤擊傷倒地;
甲趁機跑至僻巷躲藏,適有精神病患丙路過,見甲在巷內,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又遭甲以磅秤擊倒。
請問:甲對擊警行為、擊乙行為及擊丙行為,各可否主張正當防衛?為何?

答:
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為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甲之各種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茲分析如下:

(一)甲之擊警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正當防衛乃被動之行為,須有「不法之侵害」存在為前提。對於合法之侵害,自不得行使防衛權。
因之,甲擺設流動攤販,警察依法予以取締,其間並無任何「不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實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事中妨害公務罪。

(二)甲之擊乙行為,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甲以磅秤擊執勤警員成傷,甲實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
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此乃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為依法令之行為,對於乙合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以磅秤擊傷乙倒地,自應負傷害之罪責。

(三)甲反擊精神病患丙,可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不法侵害係客觀存在之事實,與加害人主觀之責任要件無關,故甲對於無責任能力之人-精神病患丙之不法侵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自可主張正當防衛,否則被害人在緊急危害臨頭之時,猶預先審度加害人有無責任能力,實悖乎情理。

刑法1100-0006 殺人罪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刑法第二七六條 過失致人於死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6.警員某甲奉命緝捕強盜,正向有強盜嫌疑之某乙盤問,因見乙伸手撈衣,疑為取槍,為自衛計急發槍射擊,乙當場中彈身死,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並無抗拒意思,問甲之責任如何?

答:
依題示案情,警員甲見強嫌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拒捕,為自衛計開槍殺死乙,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亦無抗拒意思,茲分析警員甲之刑責。

(一)既然當時乙未對甲有不法之侵害,則甲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二)警員甲見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攻擊,為誤想防衛,其行為欠缺違法性,依通說難認有犯罪之故意,故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

(三)依本例,甲之錯誤,有違背「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注意義務,則構成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1100-0005 正犯與共犯,傷害罪,殺人罪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277~287)

刑法第二八條 正犯
刑法第二七七條 傷害致人於死
刑法第二七八條 重傷致人於死
刑法第二七一條 殺人既遂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5、甲於卡拉OK餐廳中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
甲、乙二人由前門進入,丙則守在後門,防A脫逃。
甲、乙二人入內後,甲誤B為,砍其肩部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
問:甲、乙、丙各有何罪責?為何?應如何處斷?

答:
依題旨,甲於卡拉OK餐廳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致發生誤B為A傷害致死的事實,甲固為正犯,乙、丙亦為共同正犯,茲析述三人之罪責,處斷如下:

(一)甲的部分:
1.甲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前往尋仇,其應為正犯。
卻誤B為,將B砍傷致死,雖然甲欲尋仇之客體-A,與被害現實客體-B並不相同,此即「客體錯誤」(目的錯誤),但是侵害事實則一樣,均具備法定要件,我國在實務對此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依犯罪事實結果處斷,亦即甲雖誤殺B,其砍傷致死之對象不論A或B,均同有侵害性,應依犯罪事實結果處斷,不能因此項錯誤結果,而阻卻故意。

2.甲砍B肩一刀,肩雖非致命部位,且止一刀,顯然甲並沒有殺死之犯意,然而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B之死亡,與甲之傷害事實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甲應對此加重結果負責,因此:甲尋仇之犯意,旨在傷害A,卻誤傷,致B流血過多死亡,甲應付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之罪責。如果甲尋仇之犯意,在於重傷害A,則應付刑法第二七八條第二項重傷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之罪責。

3.本題並未述明甲尋仇之犯意,如果甲原犯意在殺死A,雖誤為B,未砍致命部位,且只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甲既有殺人之犯意,又有殺人行為,且已發生死亡之結果,雖然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仍應論以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之罪。

(二)乙的部分:
1.乙與丙受甲之約,彼此已有犯意之聯絡,與甲兩人共同入餐廳內,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縱使乙只是幫助甲之意思參與,且未下手砍傷B致死或是由乙親自下手,乙亦應為實施共同正犯,與甲負(一)項所示相同之罪責。

2.惟假若乙與甲之約,只在於傷害,而甲行兇時之犯意在致B於死地,逾越共同之犯意時,致B死亡,則乙僅負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責,不負第二七一條殺人之罪責。

(三)丙的部分:
1.丙與乙受甲之約,彼此有犯意之聯絡,前往餐廳尋仇,雖然只有甲、乙由前門入內,實施犯罪行為,丙則「守在後面,防A脫逃」,此已為犯罪行為之分擔,故不論其為共同參與或幫助甲的意思而參與,均不失其為共同正犯,視其犯意之聯絡,與甲、乙負相同之罪責。

2.丙與甲、乙尋仇之犯意在傷害或重傷害,詎料甲、乙入餐廳內行凶,致B死亡,此加重結果應為丙有預見之可能,丙應與甲、乙負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或共同重傷致人於死之罪責。

3.如果丙與甲、乙相約尋仇之犯意祉在傷害或重傷害,甲、乙自另起意,殺死B,逾越共同犯意時,丙祉負傷害或重傷害罪,而不負殺人之罪責。

刑法1100-0004 數罪併罰,殺人罪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

刑法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
刑法第二七一條 殺人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4、甲婦疑乙女與夫丙男有染,意圖殺之,煮麵一碗暗中下劇毒,置於桌上,喚乙女食用。
乙女性多疑,將麵轉給甲婦之夫丙男食用,甲婦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至丙男食當即斃命,問甲婦與乙女之刑責,其刑事責任條件如何?

答:
(一)甲婦之刑事責任:
1.甲婦明知麵中有劇毒,食之將斃命,乃喚乙女食用,對乙女係殺人之直接故意,雖乙女未食而未遂,仍應負殺人未遂罪責。
2.甲婦遇見乙女將麵轉給丙食用,雖在場知悉,怕被識破不敢阻擋,有未必不作為之殺害故意。
蓋因甲婦知麵有劇毒,目睹丙男食用,雖預見丙男食後有可能中毒身死之結果,但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致丙男食之即斃命,亦在所不惜,而對此結

果縱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以未必故意消極行為構成殺人罪責。

處斷:以上兩行為犯意各別,甲婦應負殺人未遂罪與殺人既遂罪,刑法第五十條之例,兩罪併合處罰。

(二) 乙女之刑事責任:
乙女疑麵有毒,而給予丙男食用斃命,應負殺人既遂責任。
縱然不確知有毒,但食之可能發生死亡之結果,而不違背其本意,應屬殺人之間接故意,仍難辭殺人既遂之罪。

刑法1100-0003 過失致死罪責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3、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的成員。
某日,甲邀乙一同去飆車。二人在公路上狂奔如電,乙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
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
問:起訴有理由嗎?

答:
(一)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成員,甲邀乙一同去飆車,刑法上認為是種「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乙飆車時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乃基於相當因果關係說。
甲邀約乙飆車,乙失控死亡,在檢討平價上因果關係,此邀約飆車就是過失死亡的相當條件,有其相當理由。

(二)惟單純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只得檢討評價,一般因果關係,並不足以解釋「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有賴進一步精緻化「客觀歸咎(責)理論」再檢討評價此一因果關係。在刑法基本上不對別人所引發的結果負責,如「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參與人可以自由決定危險行為與否,如題示乙知道飆車的危險性,可以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參與飆車的危險行為,自行如何飆車,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效力範疇上,不可歸咎於「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

處斷:依照「客觀歸咎(責)理論」,「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行為人雖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亦引發了結果,這種危險與結果的關連,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亦本案某甲並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刑法1100-0002 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違背義務遺棄罪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277~287)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293~295)

刑法第二八四條 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
刑法第二九四條 違背義務遺棄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2、迅雷小組警員甲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倒某乙,致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某甲停車發現某乙受傷,駕車離去。嗣後某乙為人所救未死,問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迅雷小組甲警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傷某乙,則應負過失之責任,而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之業務,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公務在內,故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

(二)再者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則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刑法第十五條即明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某甲具有「保證人」地位,即負有保護、救治受傷者之義務,其應保護,而不為必要之保護駕車離去,即係不作為犯,顯然甲警認為某乙已昏迷不醒,對其犯罪無人知悉,與其救治某乙,不如將其遺棄,對己有利,是乃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嗣後某乙雖為人所救幸未死,甲仍論以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

(三)甲警先後對於某乙構成業務過失傷害與違背義務遺棄罪,雖係對同一被害人為之,卻係二行為,依刑法第五十條之例,此二罪仍應併罰之。

刑法1100-0001 無故侵入住宅罪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

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某甲於白晝侵入某乙住宅竊盜,當其爬圍牆進入,被某乙碰個正著,某甲即翻越圍牆逃逸,但某乙卻因此刺激,心臟病發身亡,問某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某甲意圖竊盜而爬圍牆侵入某乙之住宅,某甲觸犯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二)某甲被某乙碰個正著,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亦尚處預備階段,即翻越圍牆逃逸,刑法並不處罰竊盜預備犯,故不成立此罪。

(三)就在「相當因果關係」 之觀點論,必須某甲之行為,足以引起某乙死亡,某甲始應認為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成立。

而本案,某乙因見某甲翻越其家圍牆,受此刺激,心臟病突發身亡,此對某甲主觀上並無此認識,純屬意外,且某甲侵入住宅之行為,依一般客觀經驗之判斷,應不致引起乙死亡之結果,亦乙之心臟病突發死亡,與甲之侵入住宅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罪責。

處斷:某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本罪須告訴乃論。

0410 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下午 07:01 201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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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標題 罪名

〔標題〕刑法1100-0008 竊盜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罪

(S4)標籤

〔標籤〕刑法1100-竊盜罪,刑法1100-妨害性自主罪,刑法1100-妨害自由罪

(S3)章節

〔連結〕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M,W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S2)文中刑法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S1)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

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各章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各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1~2)
   第 二 章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3~9)
   第 三 章 累進處遇(10~26)
   第 四 章 監禁及戒護(27~34)
   第 五 章 作業(35~40)
   第 六 章 教化(41~44)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45~46)
   第 八 章 給養(47~48)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49~51)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52~55)
   第 十一 章 假釋(56~57)
   第 十二 章 附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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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各章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二 章 附則

   第 十二 章 附則

第 5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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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二 章 附則(77)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 56 條
本條例第七十六條所稱「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應審酌左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出監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出監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出監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少年受刑人出監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要件。

第 57 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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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一 章 假釋(7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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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三、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其中一級受刑人與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以及「悛悔向上」之實質內涵各為何?
試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第 52 條
本條例所定留級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
二、前款所稱一定期間,應經監務委員會決定,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留級期間仍應計算其成績分數。
四、留級期間所在級之責任分數抵銷後,仍不予進級,予以原級處遇,如有餘分,於其留級屆滿後,准予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五、留級期間內再有違反紀律時,應為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宣告,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第 53 條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所稱「紊亂秩序之情事」,指意圖脫逃、暴行、喧嘩或其他重大事故而言。

第 54 條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第 55 條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令復原級,並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如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連同降級期間所得分數,合計超過令復原級之責任分數者,於准予進級時,可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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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6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