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M,W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
1.煙灰皿為餐館所有物,雖係擺在桌上供客人使用,但仍處餐館支配力下,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中,故應構成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2.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行為人權利支配之下為標準。
某甲既已將其所竊之煙灰皿放入自己口袋,即所竊之物已即移入其支配之下,其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已完成,因此,某甲雖尚未離開餐館,即被服務生發現,亦應以竊盜既遂論。
(二)
1.某乙欲強制性交女,強脫A女之衣物,此已著手於強制性交行為之實施,因其屬於強制性交之必要行為,且與構成要件行為密切接近(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於婦女強暴、脅迫……,強脫丙女之衣物,即已著手強制性交),故乙實已著手於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2.乙強脫去A女之衣物後,發現A女月經來臨,使其慾念全消,以致無法達成性交之目的,乃係性神經受外界之影響,不能隨意控制,因此乙慾念全消,至無法達成強制性交之目的,非係出於自願故不是中止未遂,而是障礙未遂。
3.某乙成立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三)
1.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僅著手刑法第三二一條,加重竊盜罪之加重行為,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此時應尚處竊盜行為預備階段,而竊盜罪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故不成立此罪,唯已爬入B宅,應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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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大同與小康 導讀
大同與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大同與小康>
選自禮記禮運篇。
本文言大同與小康之治的不同,大同是天下為公,小康是以禮來治理國家。
本文由禮記第九篇「禮運」節選出來,標題為後人所加。
禮為儒家最高政治哲學,以禮治國,為儒家之政治實踐,禮運在說明禮之進化,至於大同則為儒家最崇高之理想世界。
全文分三段,
首段述孔丘參與蜡祭時,與弟子言偃的對話,
二段為本文之重點,也是孔丘主張大同思想的出處,孔丘認為一個大功無私、賢能當道,男女老幼各有職責本分,各種失婚、殘障及老人福利一應俱全的「大同」社會,早在遠古夏、商、周三代以前便已產生,為儒家崇古思想及禪讓論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段急轉直下,論三代以後家天下思想繼起,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天下為私,標榜禮、義,重視武勇,戰爭此而起,淪為小康的世界。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大同與小康>
選自禮記禮運篇。
本文言大同與小康之治的不同,大同是天下為公,小康是以禮來治理國家。
本文由禮記第九篇「禮運」節選出來,標題為後人所加。
禮為儒家最高政治哲學,以禮治國,為儒家之政治實踐,禮運在說明禮之進化,至於大同則為儒家最崇高之理想世界。
全文分三段,
首段述孔丘參與蜡祭時,與弟子言偃的對話,
二段為本文之重點,也是孔丘主張大同思想的出處,孔丘認為一個大功無私、賢能當道,男女老幼各有職責本分,各種失婚、殘障及老人福利一應俱全的「大同」社會,早在遠古夏、商、周三代以前便已產生,為儒家崇古思想及禪讓論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段急轉直下,論三代以後家天下思想繼起,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天下為私,標榜禮、義,重視武勇,戰爭此而起,淪為小康的世界。
禮記
禮記。
禮記是古代生活大全、禮學叢書,儒家禮治主義跟人格教育的典範。
收集中國戰國、秦漢間儒家言論。
內容繁雜,有談禮樂制度、生活儀節、政治制度,還有孔子及門人的言論,反應當時的社會觀點、階級關係、宗法制度等。
漢時,有兩個集本,
一為大戴記,原為85篇,今存39篇,戴德輯;
一為小戴記,49篇,戴聖編,乃現行通行的禮記。
禮記是古代生活大全、禮學叢書,儒家禮治主義跟人格教育的典範。
收集中國戰國、秦漢間儒家言論。
內容繁雜,有談禮樂制度、生活儀節、政治制度,還有孔子及門人的言論,反應當時的社會觀點、階級關係、宗法制度等。
漢時,有兩個集本,
一為大戴記,原為85篇,今存39篇,戴德輯;
一為小戴記,49篇,戴聖編,乃現行通行的禮記。
大同與小康 語譯
大同與小康 語譯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語譯第1段
從前仲尼參加蜡祭,典禮結束,來到觀上遊覽,忽然嘆了一口氣。仲尼嘆息,是嘆息魯國。言偃在旁邊,問:「先生為什麼嘆息?」
原文第2段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語譯第2段
孔子回答:「大道實行,和三代賢君當政時,丘雖然來不及看見,但是卻很嚮往。大道的實行,主要在把天下看做天下人的天下,選舉有道德、有能力的人出來做事,講究信用,追求和平。所以眾人不只親愛他們的父母,不只疼惜他們的子女,還要使所有老年人都得到妥善安頓,壯年人都可以各盡所能,幼年人都健全發育,鰥夫、寡婦和孤苦、伶仃、殘廢的人們都能獲得供養,男人都有工作,女人都有歸宿。財物只要不浪費,卻不一定都收做私有,勞力只怕不願付出,卻不一定都只為自己勞動。因此,陰謀詭計停息而沒機會產生,強盜土匪搗亂份子沒機會做壞事,所以晚上睡覺門可以不關,這便叫做『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語譯第3段
如今大道早已不行了,天下成為一家一姓的天下了,各人只親愛各人自己的父母,只疼惜自己的子女,財物、勞力成為自利營私的工具了,統治者父子相傳兄弟相及便是制度,認為有城郭溝池便算堅固,認為禮義便是紀綱---用以去糾正君臣,去純厚父子,去和睦兄弟,去和諧夫婦,去草擬計畫,去創立田里,去推崇智勇的人,去福利自己。所以陰謀詭計從此產生,而鬥爭禍亂從此興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從此便成為了三代諸王中的傑出人物。這六位人物,沒有一位不是特別重視制度的。憑藉這個標準去表彰人民作對了的事,去成全人民講信用的事,去揭發罪惡,標榜仁愛,講究謙讓,只是人民正常的規範。如果誰不照著這樣做,有地位的便必然丟掉地位,眾人便必然認為禍殃。這便叫做『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語譯第1段
從前仲尼參加蜡祭,典禮結束,來到觀上遊覽,忽然嘆了一口氣。仲尼嘆息,是嘆息魯國。言偃在旁邊,問:「先生為什麼嘆息?」
原文第2段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語譯第2段
孔子回答:「大道實行,和三代賢君當政時,丘雖然來不及看見,但是卻很嚮往。大道的實行,主要在把天下看做天下人的天下,選舉有道德、有能力的人出來做事,講究信用,追求和平。所以眾人不只親愛他們的父母,不只疼惜他們的子女,還要使所有老年人都得到妥善安頓,壯年人都可以各盡所能,幼年人都健全發育,鰥夫、寡婦和孤苦、伶仃、殘廢的人們都能獲得供養,男人都有工作,女人都有歸宿。財物只要不浪費,卻不一定都收做私有,勞力只怕不願付出,卻不一定都只為自己勞動。因此,陰謀詭計停息而沒機會產生,強盜土匪搗亂份子沒機會做壞事,所以晚上睡覺門可以不關,這便叫做『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語譯第3段
如今大道早已不行了,天下成為一家一姓的天下了,各人只親愛各人自己的父母,只疼惜自己的子女,財物、勞力成為自利營私的工具了,統治者父子相傳兄弟相及便是制度,認為有城郭溝池便算堅固,認為禮義便是紀綱---用以去糾正君臣,去純厚父子,去和睦兄弟,去和諧夫婦,去草擬計畫,去創立田里,去推崇智勇的人,去福利自己。所以陰謀詭計從此產生,而鬥爭禍亂從此興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從此便成為了三代諸王中的傑出人物。這六位人物,沒有一位不是特別重視制度的。憑藉這個標準去表彰人民作對了的事,去成全人民講信用的事,去揭發罪惡,標榜仁愛,講究謙讓,只是人民正常的規範。如果誰不照著這樣做,有地位的便必然丟掉地位,眾人便必然認為禍殃。這便叫做『小康』。」
大同與小康 原文
大同與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
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原文第2段
孔子曰:
「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男有分,女有歸。
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
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
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
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
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
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
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
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原文第2段
孔子曰:
「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男有分,女有歸。
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
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
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
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
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
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
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左丘明
《左傳》相傳是春秋末期的史官左丘明所著。
司馬遷、班固等人都認為《左傳》是左丘明所寫。
唐朝的劉知幾《史通·六家》:「左傳家者,其先出於左丘明。」唐朝的趙匡首先懷疑《左傳》不是左丘明所作。
此後,有許多學者也持懷疑態度。
很多人都認為寫《左傳》的左氏並非左丘明。
葉夢得認為作者為戰國時人;
鄭樵《六經奧論》認為是戰國時的楚人;
朱熹認為是楚左史倚相之後;
項安世認為是魏人所作;
程端學認為是偽書。
清朝的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卻仍然認為是左丘明所著。
康有為則認為是劉歆所作。
今人童書業則認為是吳起所作,趙光賢認為是戰國時魯國人左氏所作。
現在一般認為《左傳》非一時一人所作,成書時間大約在戰國中期(公元前4世紀中葉),是由戰國時的一些學者編撰而成,其中主要部分可能是左丘明所寫。 《左傳》以《春秋》為本,通過記述春秋時期的具體史實來說明《春秋》的綱目。
司馬遷《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說:「魯君子左丘明懼弟子人人異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記具論其語,成左氏春秋。」
司馬遷、班固等人都認為《左傳》是左丘明所寫。
唐朝的劉知幾《史通·六家》:「左傳家者,其先出於左丘明。」唐朝的趙匡首先懷疑《左傳》不是左丘明所作。
此後,有許多學者也持懷疑態度。
很多人都認為寫《左傳》的左氏並非左丘明。
葉夢得認為作者為戰國時人;
鄭樵《六經奧論》認為是戰國時的楚人;
朱熹認為是楚左史倚相之後;
項安世認為是魏人所作;
程端學認為是偽書。
清朝的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卻仍然認為是左丘明所著。
康有為則認為是劉歆所作。
今人童書業則認為是吳起所作,趙光賢認為是戰國時魯國人左氏所作。
現在一般認為《左傳》非一時一人所作,成書時間大約在戰國中期(公元前4世紀中葉),是由戰國時的一些學者編撰而成,其中主要部分可能是左丘明所寫。 《左傳》以《春秋》為本,通過記述春秋時期的具體史實來說明《春秋》的綱目。
司馬遷《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說:「魯君子左丘明懼弟子人人異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記具論其語,成左氏春秋。」
燭之武退秦師 導讀
燭之武退秦師 導讀
<燭之武退秦師>
在秦晉兩國兵臨城下,千鈞一髮之際,鄭國老臣燭之武赤膽忠心,隻身深入虎穴,對秦穆公剖析陳辭,雄辯地證明滅亡鄭國對秦國不但絲毫沒有益處,反而會增強晉國這個潛在對手的實力,只有保存鄭國,秦才能得到好處。這樣就達到了分化瓦解敵軍的目的,使秦鄭兩國化干戈玉帛,從而使鄭國轉危為安。
本篇見於『左傳』僖公三十年(西元前六百三十年)。在僖公二十八年發生的城濮(在今河南陳留縣)之戰中,晉文公戰勝楚國,建立了霸業。僖公二十九年,晉、周、魯、宋、陳、蔡、秦在翟泉(今河南洛陽)會盟,晉國在會上『謀伐鄭』。僖公三十年,晉國和秦國合兵圍鄭。圍鄭對秦國沒有什麼好處,鄭國大夫燭之武看到這點,所以向秦穆公說明利害關係,勸秦穆公退兵,然後鄭、秦結盟,讓秦國在鄭國駐軍,秦穆公因此退兵,晉文公也只得撤退,一場戰爭被瓦解了。
本篇以對話著名。有鄭文公與燭之武對話,有燭之武與秦穆公對話。燭之武對鄭文公的話裡有話;對秦穆公說的話,完全看到秦、晉間的矛盾,看到圍鄭對秦、晉間的利害,所以能打動秦穆公。最後寫子犯請擊秦軍,晉文公不同意,這裡預伏後來的秦晉殽之戰。
本文為敘記類古文。記敘秦、晉大軍壓境,聯合圍攻鄭國,鄭國派燭之武出城,遊說秦穆公的故事。燭之武了解秦、晉之前的利害,欲退秦軍,只有製造兩國之間的矛盾。於是,分析形勢,曉以利害,終於說服秦穆公,下令單獨撤兵,瓦解攻勢,使鄭國轉危為安。秦國雖失信於晉,晉文公卻以伐秦為不仁,不智,不武,而搬師回國。可見一念之善,不僅消弭一場戰爭,更見大國風範。
<燭之武退秦師>
在秦晉兩國兵臨城下,千鈞一髮之際,鄭國老臣燭之武赤膽忠心,隻身深入虎穴,對秦穆公剖析陳辭,雄辯地證明滅亡鄭國對秦國不但絲毫沒有益處,反而會增強晉國這個潛在對手的實力,只有保存鄭國,秦才能得到好處。這樣就達到了分化瓦解敵軍的目的,使秦鄭兩國化干戈玉帛,從而使鄭國轉危為安。
本篇見於『左傳』僖公三十年(西元前六百三十年)。在僖公二十八年發生的城濮(在今河南陳留縣)之戰中,晉文公戰勝楚國,建立了霸業。僖公二十九年,晉、周、魯、宋、陳、蔡、秦在翟泉(今河南洛陽)會盟,晉國在會上『謀伐鄭』。僖公三十年,晉國和秦國合兵圍鄭。圍鄭對秦國沒有什麼好處,鄭國大夫燭之武看到這點,所以向秦穆公說明利害關係,勸秦穆公退兵,然後鄭、秦結盟,讓秦國在鄭國駐軍,秦穆公因此退兵,晉文公也只得撤退,一場戰爭被瓦解了。
本篇以對話著名。有鄭文公與燭之武對話,有燭之武與秦穆公對話。燭之武對鄭文公的話裡有話;對秦穆公說的話,完全看到秦、晉間的矛盾,看到圍鄭對秦、晉間的利害,所以能打動秦穆公。最後寫子犯請擊秦軍,晉文公不同意,這裡預伏後來的秦晉殽之戰。
本文為敘記類古文。記敘秦、晉大軍壓境,聯合圍攻鄭國,鄭國派燭之武出城,遊說秦穆公的故事。燭之武了解秦、晉之前的利害,欲退秦軍,只有製造兩國之間的矛盾。於是,分析形勢,曉以利害,終於說服秦穆公,下令單獨撤兵,瓦解攻勢,使鄭國轉危為安。秦國雖失信於晉,晉文公卻以伐秦為不仁,不智,不武,而搬師回國。可見一念之善,不僅消弭一場戰爭,更見大國風範。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朱源葆博士彙整
刑-總01法例(1~11)
刑-總02刑事責任(12~24)
刑-總03未遂犯(25~27)
刑-總04正犯與共犯(28~31)
刑-總05刑(32~37)
刑-總05-1沒收(38~40)
刑-總05-2易刑(41~46)
刑-總06累犯(47~49)
刑-總07數罪併罰(50~56)
刑-總08刑之酌科及加減(57~73)
刑-總09緩刑(74~76)
刑-總10假釋(77~79-1)
刑-總11時效(80~85)
刑-總12保安處分(86~99)
刑-分01內亂罪(100~102)
刑-分02外患罪(103~115)
刑-分03妨害國交罪(116~119)
刑-分04瀆職罪(120~134)
刑-分05妨害公務罪(135~141)
刑-分06妨害投票罪(142~148)
刑-分07妨害秩序罪(149~160)
刑-分08脫逃罪(161~163)
刑-分09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64~167)
刑-分10偽證及誣告罪(168~172)
刑-分11公共危險罪(173~194)
刑-分12偽造貨幣罪(195~200)
刑-分13偽造有價證券罪(201~205)
刑-分14偽造度量衡罪(206~209)
刑-分15偽造文書印文罪(210~220)
刑-分16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
刑-分16-1妨害風化罪(230~236)
刑-分17妨害婚姻及家庭罪(237~245)
刑-分18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246~250)
刑-分19妨害農工商罪(251~255)
刑-分20鴉片罪(256~265)
刑-分21賭博罪(266~270)
刑-分22殺人罪(271~276)
刑-分23傷害罪(277~287)
刑-分24墮胎罪(288~292)
刑-分25遺棄罪(293~295)
刑-分26妨害自由罪(296~308)
刑-分27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09~314)
刑-分28妨害秘密罪(315~319)
刑-分29竊盜罪(320~324)
刑-分30搶奪強盜及海盜罪(325~334-1)
刑-分31侵占罪(335~338)
刑-分32詐欺背信及重利罪(239~345)
刑-分33恐嚇及擄人勒贖罪(346~348-1)
刑-分34贓物罪(349~351)
刑-分35毀棄損壞罪(352~357)
刑-分36妨害電腦使用罪(358~363)
燭之武退秦師 語譯
燭之武退秦師 語譯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語譯第1段
晉文公、秦穆公聯合圍攻鄭國。因為當年晉文公流亡在外,經過鄭國時,鄭文公對晉文公不加禮遇,且暗中勾結楚國,對晉懷有二心,因此秦晉聯合出兵包圍鄭國,晉軍駐紮在函陵,秦軍駐紮在氾南。鄭大夫佚之狐告訴鄭文公說:「國家很危險了!如能派燭之武去遊說秦穆公,秦軍一定會撤退的。」
原文第2段
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縋而出。
語譯第2段
鄭文公聽從了他的話,去請求燭之武。燭之武推辭說:「我在壯年時,尚且不如人;如今老了,實在無能為力。」鄭文公說:「我不能及早重用您,現在情況危急才來找您,這是寡人的過錯。但是萬一鄭國滅亡了,對您也不利啊。」燭之武終於答應了。趁著夜色,燭之武利用繩子偷偷垂吊出城。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語譯第3段
燭之武到秦營拜見秦穆公說:「秦、晉大軍包圍鄭國,鄭國已自知一定會滅亡了。如果滅亡鄭國對您有益的話,那就請您消滅鄭國吧。不過滅了鄭國,把它當作遙遠的邊邑,將來勢必越過中間的晉國,想您也知道這其中的困難。那麼為什麼要滅掉鄭國,無形之中增加晉國的土地呢?鄰邦晉國力量雄厚了,相對的,秦國的力量就削弱了。如果放過鄭國,讓鄭國在東方盡地主之誼,將來要往來經過鄭國的貴國使臣,鄭國可供應他們所需的一切,對您也沒有什麼壞處。況且您曾對晉惠公有過恩惠,晉惠公當年答應將焦、瑕兩個地方讓給您,誰知惠公早上才渡河回國,晚上就築起城牆防禦您了。這件事,您是知道的。再說晉國哪會有滿足的一天呢?既然開拓了東邊的疆界,勢必又要大肆擴張西邊的領土。那時除了侵奪秦國的土地外,將到哪裡去取得土地呢?只有削奪秦國勢力才有利于晉國,還是請您好好考慮吧!」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語譯第4段
秦穆公聽了很高興,於是和鄭國結盟,並派杞子、逢孫、揚孫戍守鄭國,自己回秦國去了。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吾其還也。」亦去之。
語譯第5段
晉大夫子犯請晉文公攻擊秦軍,晉文公說:「不行。當年若無秦穆公的幫助,我不會有今天的地位。依靠別人的力量得以成功,又反過來傷害這個人,這是不仁道的;攻擊秦軍,失去同盟,這是不聰明的;用相互殘殺替代原來的團結一致,這不是用武之道。我們還是回去吧!」於是晉軍也撤軍離開了鄭國。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語譯第1段
晉文公、秦穆公聯合圍攻鄭國。因為當年晉文公流亡在外,經過鄭國時,鄭文公對晉文公不加禮遇,且暗中勾結楚國,對晉懷有二心,因此秦晉聯合出兵包圍鄭國,晉軍駐紮在函陵,秦軍駐紮在氾南。鄭大夫佚之狐告訴鄭文公說:「國家很危險了!如能派燭之武去遊說秦穆公,秦軍一定會撤退的。」
原文第2段
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縋而出。
語譯第2段
鄭文公聽從了他的話,去請求燭之武。燭之武推辭說:「我在壯年時,尚且不如人;如今老了,實在無能為力。」鄭文公說:「我不能及早重用您,現在情況危急才來找您,這是寡人的過錯。但是萬一鄭國滅亡了,對您也不利啊。」燭之武終於答應了。趁著夜色,燭之武利用繩子偷偷垂吊出城。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語譯第3段
燭之武到秦營拜見秦穆公說:「秦、晉大軍包圍鄭國,鄭國已自知一定會滅亡了。如果滅亡鄭國對您有益的話,那就請您消滅鄭國吧。不過滅了鄭國,把它當作遙遠的邊邑,將來勢必越過中間的晉國,想您也知道這其中的困難。那麼為什麼要滅掉鄭國,無形之中增加晉國的土地呢?鄰邦晉國力量雄厚了,相對的,秦國的力量就削弱了。如果放過鄭國,讓鄭國在東方盡地主之誼,將來要往來經過鄭國的貴國使臣,鄭國可供應他們所需的一切,對您也沒有什麼壞處。況且您曾對晉惠公有過恩惠,晉惠公當年答應將焦、瑕兩個地方讓給您,誰知惠公早上才渡河回國,晚上就築起城牆防禦您了。這件事,您是知道的。再說晉國哪會有滿足的一天呢?既然開拓了東邊的疆界,勢必又要大肆擴張西邊的領土。那時除了侵奪秦國的土地外,將到哪裡去取得土地呢?只有削奪秦國勢力才有利于晉國,還是請您好好考慮吧!」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語譯第4段
秦穆公聽了很高興,於是和鄭國結盟,並派杞子、逢孫、揚孫戍守鄭國,自己回秦國去了。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吾其還也。」亦去之。
語譯第5段
晉大夫子犯請晉文公攻擊秦軍,晉文公說:「不行。當年若無秦穆公的幫助,我不會有今天的地位。依靠別人的力量得以成功,又反過來傷害這個人,這是不仁道的;攻擊秦軍,失去同盟,這是不聰明的;用相互殘殺替代原來的團結一致,這不是用武之道。我們還是回去吧!」於是晉軍也撤軍離開了鄭國。
燭之武退秦師
燭之武退秦師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
晉軍函陵,秦軍氾南。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原文第2段
公從之。
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
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
許之,夜縋而出。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
「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
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
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
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
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
且君嘗為晉君賜矣!
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
君之所知也。
夫晉,何厭之有?
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
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
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
「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
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
失其所與,不知。
以亂易整,不武。
吾其還也。」亦去之。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
晉軍函陵,秦軍氾南。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原文第2段
公從之。
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
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
許之,夜縋而出。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
「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
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
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
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
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
且君嘗為晉君賜矣!
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
君之所知也。
夫晉,何厭之有?
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
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
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
「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
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
失其所與,不知。
以亂易整,不武。
吾其還也。」亦去之。
古典名篇
古典名篇
| 編號 | 篇名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朝代 | 作者 | |
| 1 | 燭之武退秦師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左丘明 | |
| 2 | 大同與小康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禮記 | |
| 3 | 勸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荀子 | |
| 4 | 諫逐客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李斯 | |
| 5 | 漁父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屈原 | |
| 6 | 馮諼客孟嘗君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戰國策 | |
| 7 | 鴻門宴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司馬遷 | |
| 8 | 典論論文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曹丕 | |
| 9 | 與陳伯之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丘遲 | |
| 10 | 出師表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秦漢 | 諸葛亮 | |
| 11 | 桃花源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陶淵明 | |
| 12 | 世說新語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劉義慶 | |
| 13 | 蘭亭集序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王羲之 | |
| 14 | 師說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韓愈 | |
| 15 | 始得西山宴遊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柳宗元 | |
| 16 | 虬髯客傳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杜光庭 | |
| 17 | 諫太宗十思疏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魏徵 | |
| 18 | 岳陽樓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范仲淹 | |
| 19 | 醉翁亭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歐陽脩 | |
| 20 | 赤壁賦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軾 | |
| 21 | 郁離子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元 | 劉基 | |
| 22 | 項脊軒志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歸有光 | |
| 23 | 晚遊六橋待月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袁宏道 | |
| 24 | 原君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黃宗羲 | |
| 25 | 廉恥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顧炎武 | |
| 26 | 勞山道士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蒲松齡 | |
| 27 | 左忠毅公軼事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方苞 | |
| 28 | 裨海紀遊選(北投硫穴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郁永河 | |
| 29 | 勸和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鄭用錫 | |
| 30 | 臺灣通史序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連橫 | |
| 31 | 孫子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孫子 | |
| 32 | 小國寡民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老子 | |
| 33 | 庖丁解牛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莊子 | |
| 34 | 蓼莪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詩經 | |
| 35 | 過秦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秦漢 | 賈誼 | |
| 36 | 答夫秦嘉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秦漢 | 徐淑 | |
| 37 | 登樓賦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秦漢 | 王粲 | |
| 38 | 陳情表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李密 | |
| 39 | 春夜宴從弟桃花園序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李白 | |
| 40 | 阿房宮賦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杜牧 | |
| 41 | 與元微之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白居易 | |
| 42 | 訓儉示康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司馬光 | |
| 43 | 上樞密韓太尉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轍 | |
| 44 | 傷仲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王安石 | |
| 45 | 夢溪筆談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沈括 | |
| 46 | 黃州新建小竹樓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王禹偁 | |
| 47 | 縱囚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歐陽脩 | |
| 48 | 墨池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曾鞏 | |
| 49 | 秋聲賦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歐陽脩 | |
| 50 | 六國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洵 | |
| 51 | 留侯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軾 | |
| 52 | 教戰守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軾 | |
| 53 | 黃州快哉亭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轍 | |
| 54 | 遊褒禪山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王安石 | |
| 55 | 賣柑者言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元 | 劉基 | |
| 56 | 指喻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方孝孺 | |
| 57 | 東番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陳第 | |
| 58 | 陶庵夢憶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張岱 | |
| 59 | 西湖七月半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張岱 | |
| 60 | 病梅館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龔自珍 | |
| 61 | 紀水沙連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藍鼎元 | |
| 62 | 望玉山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陳夢林 | |
| 63 | 遊關嶺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洪繻 |
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刑法1100-0007 刑事責任,妨害公務,正當防衛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12~24)M,W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135~141)M,W
刑法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
刑法第一三五條 妨害公務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7.甲擺設流動攤販遭警取締,甲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亦遭甲以磅秤擊傷倒地;
甲趁機跑至僻巷躲藏,適有精神病患丙路過,見甲在巷內,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又遭甲以磅秤擊倒。
請問:甲對擊警行為、擊乙行為及擊丙行為,各可否主張正當防衛?為何?
答:
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為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甲之各種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茲分析如下:
(一)甲之擊警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正當防衛乃被動之行為,須有「不法之侵害」存在為前提。對於合法之侵害,自不得行使防衛權。
因之,甲擺設流動攤販,警察依法予以取締,其間並無任何「不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實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事中妨害公務罪。
(二)甲之擊乙行為,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甲以磅秤擊執勤警員成傷,甲實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
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此乃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為依法令之行為,對於乙合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以磅秤擊傷乙倒地,自應負傷害之罪責。
(三)甲反擊精神病患丙,可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不法侵害係客觀存在之事實,與加害人主觀之責任要件無關,故甲對於無責任能力之人-精神病患丙之不法侵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自可主張正當防衛,否則被害人在緊急危害臨頭之時,猶預先審度加害人有無責任能力,實悖乎情理。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135~141)M,W
刑法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
刑法第一三五條 妨害公務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7.甲擺設流動攤販遭警取締,甲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亦遭甲以磅秤擊傷倒地;
甲趁機跑至僻巷躲藏,適有精神病患丙路過,見甲在巷內,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又遭甲以磅秤擊倒。
請問:甲對擊警行為、擊乙行為及擊丙行為,各可否主張正當防衛?為何?
答:
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為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甲之各種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茲分析如下:
(一)甲之擊警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正當防衛乃被動之行為,須有「不法之侵害」存在為前提。對於合法之侵害,自不得行使防衛權。
因之,甲擺設流動攤販,警察依法予以取締,其間並無任何「不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不服,以磅秤擊警成傷,實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事中妨害公務罪。
(二)甲之擊乙行為,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甲以磅秤擊執勤警員成傷,甲實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
路人乙見狀,欲幫警抓甲,此乃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為依法令之行為,對於乙合法之侵害,甲自不得行使正當防衛,其以磅秤擊傷乙倒地,自應負傷害之罪責。
(三)甲反擊精神病患丙,可主張正當防衛。
理由:
不法侵害係客觀存在之事實,與加害人主觀之責任要件無關,故甲對於無責任能力之人-精神病患丙之不法侵害-瘋狂向其揮拳攻擊,自可主張正當防衛,否則被害人在緊急危害臨頭之時,猶預先審度加害人有無責任能力,實悖乎情理。
刑法1100-0006 殺人罪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M,W
刑法第二七六條 過失致人於死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6.警員某甲奉命緝捕強盜,正向有強盜嫌疑之某乙盤問,因見乙伸手撈衣,疑為取槍,為自衛計急發槍射擊,乙當場中彈身死,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並無抗拒意思,問甲之責任如何?
答:
依題示案情,警員甲見強嫌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拒捕,為自衛計開槍殺死乙,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亦無抗拒意思,茲分析警員甲之刑責。
(一)既然當時乙未對甲有不法之侵害,則甲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二)警員甲見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攻擊,為誤想防衛,其行為欠缺違法性,依通說難認有犯罪之故意,故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
(三)依本例,甲之錯誤,有違背「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注意義務,則構成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二七六條 過失致人於死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6.警員某甲奉命緝捕強盜,正向有強盜嫌疑之某乙盤問,因見乙伸手撈衣,疑為取槍,為自衛計急發槍射擊,乙當場中彈身死,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並無抗拒意思,問甲之責任如何?
答:
依題示案情,警員甲見強嫌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拒捕,為自衛計開槍殺死乙,事後始發現乙並未攜帶槍械,亦無抗拒意思,茲分析警員甲之刑責。
(一)既然當時乙未對甲有不法之侵害,則甲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二)警員甲見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攻擊,為誤想防衛,其行為欠缺違法性,依通說難認有犯罪之故意,故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
(三)依本例,甲之錯誤,有違背「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注意義務,則構成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1100-0005 正犯與共犯,傷害罪,殺人罪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M,W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M,W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277~287)M,W
刑法第二八條 正犯
刑法第二七七條 傷害致人於死
刑法第二七八條 重傷致人於死
刑法第二七一條 殺人既遂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5、甲於卡拉OK餐廳中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
甲、乙二人由前門進入,丙則守在後門,防A脫逃。
甲、乙二人入內後,甲誤B為,砍其肩部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
問:甲、乙、丙各有何罪責?為何?應如何處斷?
答:
依題旨,甲於卡拉OK餐廳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致發生誤B為A傷害致死的事實,甲固為正犯,乙、丙亦為共同正犯,茲析述三人之罪責,處斷如下:
(一)甲的部分:
1.甲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前往尋仇,其應為正犯。
卻誤B為,將B砍傷致死,雖然甲欲尋仇之客體-A,與被害現實客體-B並不相同,此即「客體錯誤」(目的錯誤),但是侵害事實則一樣,均具備法定要件,我國在實務對此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依犯罪事實結果處斷,亦即甲雖誤殺B,其砍傷致死之對象不論A或B,均同有侵害性,應依犯罪事實結果處斷,不能因此項錯誤結果,而阻卻故意。
2.甲砍B肩一刀,肩雖非致命部位,且止一刀,顯然甲並沒有殺死之犯意,然而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B之死亡,與甲之傷害事實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甲應對此加重結果負責,因此:甲尋仇之犯意,旨在傷害A,卻誤傷,致B流血過多死亡,甲應付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之罪責。如果甲尋仇之犯意,在於重傷害A,則應付刑法第二七八條第二項重傷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之罪責。
3.本題並未述明甲尋仇之犯意,如果甲原犯意在殺死A,雖誤為B,未砍致命部位,且只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甲既有殺人之犯意,又有殺人行為,且已發生死亡之結果,雖然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仍應論以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之罪。
(二)乙的部分:
1.乙與丙受甲之約,彼此已有犯意之聯絡,與甲兩人共同入餐廳內,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縱使乙只是幫助甲之意思參與,且未下手砍傷B致死或是由乙親自下手,乙亦應為實施共同正犯,與甲負(一)項所示相同之罪責。
2.惟假若乙與甲之約,只在於傷害,而甲行兇時之犯意在致B於死地,逾越共同之犯意時,致B死亡,則乙僅負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責,不負第二七一條殺人之罪責。
(三)丙的部分:
1.丙與乙受甲之約,彼此有犯意之聯絡,前往餐廳尋仇,雖然只有甲、乙由前門入內,實施犯罪行為,丙則「守在後面,防A脫逃」,此已為犯罪行為之分擔,故不論其為共同參與或幫助甲的意思而參與,均不失其為共同正犯,視其犯意之聯絡,與甲、乙負相同之罪責。
2.丙與甲、乙尋仇之犯意在傷害或重傷害,詎料甲、乙入餐廳內行凶,致B死亡,此加重結果應為丙有預見之可能,丙應與甲、乙負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或共同重傷致人於死之罪責。
3.如果丙與甲、乙相約尋仇之犯意祉在傷害或重傷害,甲、乙自另起意,殺死B,逾越共同犯意時,丙祉負傷害或重傷害罪,而不負殺人之罪責。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M,W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277~287)M,W
刑法第二八條 正犯
刑法第二七七條 傷害致人於死
刑法第二七八條 重傷致人於死
刑法第二七一條 殺人既遂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5、甲於卡拉OK餐廳中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
甲、乙二人由前門進入,丙則守在後門,防A脫逃。
甲、乙二人入內後,甲誤B為,砍其肩部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
問:甲、乙、丙各有何罪責?為何?應如何處斷?
答:
依題旨,甲於卡拉OK餐廳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致發生誤B為A傷害致死的事實,甲固為正犯,乙、丙亦為共同正犯,茲析述三人之罪責,處斷如下:
(一)甲的部分:
1.甲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前往尋仇,其應為正犯。
卻誤B為,將B砍傷致死,雖然甲欲尋仇之客體-A,與被害現實客體-B並不相同,此即「客體錯誤」(目的錯誤),但是侵害事實則一樣,均具備法定要件,我國在實務對此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依犯罪事實結果處斷,亦即甲雖誤殺B,其砍傷致死之對象不論A或B,均同有侵害性,應依犯罪事實結果處斷,不能因此項錯誤結果,而阻卻故意。
2.甲砍B肩一刀,肩雖非致命部位,且止一刀,顯然甲並沒有殺死之犯意,然而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B之死亡,與甲之傷害事實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甲應對此加重結果負責,因此:甲尋仇之犯意,旨在傷害A,卻誤傷,致B流血過多死亡,甲應付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之罪責。如果甲尋仇之犯意,在於重傷害A,則應付刑法第二七八條第二項重傷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之罪責。
3.本題並未述明甲尋仇之犯意,如果甲原犯意在殺死A,雖誤為B,未砍致命部位,且只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甲既有殺人之犯意,又有殺人行為,且已發生死亡之結果,雖然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仍應論以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之罪。
(二)乙的部分:
1.乙與丙受甲之約,彼此已有犯意之聯絡,與甲兩人共同入餐廳內,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縱使乙只是幫助甲之意思參與,且未下手砍傷B致死或是由乙親自下手,乙亦應為實施共同正犯,與甲負(一)項所示相同之罪責。
2.惟假若乙與甲之約,只在於傷害,而甲行兇時之犯意在致B於死地,逾越共同之犯意時,致B死亡,則乙僅負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責,不負第二七一條殺人之罪責。
(三)丙的部分:
1.丙與乙受甲之約,彼此有犯意之聯絡,前往餐廳尋仇,雖然只有甲、乙由前門入內,實施犯罪行為,丙則「守在後面,防A脫逃」,此已為犯罪行為之分擔,故不論其為共同參與或幫助甲的意思而參與,均不失其為共同正犯,視其犯意之聯絡,與甲、乙負相同之罪責。
2.丙與甲、乙尋仇之犯意在傷害或重傷害,詎料甲、乙入餐廳內行凶,致B死亡,此加重結果應為丙有預見之可能,丙應與甲、乙負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或共同重傷致人於死之罪責。
3.如果丙與甲、乙相約尋仇之犯意祉在傷害或重傷害,甲、乙自另起意,殺死B,逾越共同犯意時,丙祉負傷害或重傷害罪,而不負殺人之罪責。
刑法1100-0004 數罪併罰,殺人罪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M,W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M,W
刑法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
刑法第二七一條 殺人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4、甲婦疑乙女與夫丙男有染,意圖殺之,煮麵一碗暗中下劇毒,置於桌上,喚乙女食用。
乙女性多疑,將麵轉給甲婦之夫丙男食用,甲婦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至丙男食當即斃命,問甲婦與乙女之刑責,其刑事責任條件如何?
答:
(一)甲婦之刑事責任:
1.甲婦明知麵中有劇毒,食之將斃命,乃喚乙女食用,對乙女係殺人之直接故意,雖乙女未食而未遂,仍應負殺人未遂罪責。
2.甲婦遇見乙女將麵轉給丙食用,雖在場知悉,怕被識破不敢阻擋,有未必不作為之殺害故意。
蓋因甲婦知麵有劇毒,目睹丙男食用,雖預見丙男食後有可能中毒身死之結果,但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致丙男食之即斃命,亦在所不惜,而對此結
果縱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以未必故意消極行為構成殺人罪責。
處斷:以上兩行為犯意各別,甲婦應負殺人未遂罪與殺人既遂罪,刑法第五十條之例,兩罪併合處罰。
(二) 乙女之刑事責任:
乙女疑麵有毒,而給予丙男食用斃命,應負殺人既遂責任。
縱然不確知有毒,但食之可能發生死亡之結果,而不違背其本意,應屬殺人之間接故意,仍難辭殺人既遂之罪。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M,W
刑法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
刑法第二七一條 殺人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4、甲婦疑乙女與夫丙男有染,意圖殺之,煮麵一碗暗中下劇毒,置於桌上,喚乙女食用。
乙女性多疑,將麵轉給甲婦之夫丙男食用,甲婦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至丙男食當即斃命,問甲婦與乙女之刑責,其刑事責任條件如何?
答:
(一)甲婦之刑事責任:
1.甲婦明知麵中有劇毒,食之將斃命,乃喚乙女食用,對乙女係殺人之直接故意,雖乙女未食而未遂,仍應負殺人未遂罪責。
2.甲婦遇見乙女將麵轉給丙食用,雖在場知悉,怕被識破不敢阻擋,有未必不作為之殺害故意。
蓋因甲婦知麵有劇毒,目睹丙男食用,雖預見丙男食後有可能中毒身死之結果,但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致丙男食之即斃命,亦在所不惜,而對此結
果縱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以未必故意消極行為構成殺人罪責。
處斷:以上兩行為犯意各別,甲婦應負殺人未遂罪與殺人既遂罪,刑法第五十條之例,兩罪併合處罰。
(二) 乙女之刑事責任:
乙女疑麵有毒,而給予丙男食用斃命,應負殺人既遂責任。
縱然不確知有毒,但食之可能發生死亡之結果,而不違背其本意,應屬殺人之間接故意,仍難辭殺人既遂之罪。
刑法1100-0003 過失致死罪責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3、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的成員。
某日,甲邀乙一同去飆車。二人在公路上狂奔如電,乙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
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
問:起訴有理由嗎?
答:
(一)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成員,甲邀乙一同去飆車,刑法上認為是種「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乙飆車時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乃基於相當因果關係說。
甲邀約乙飆車,乙失控死亡,在檢討平價上因果關係,此邀約飆車就是過失死亡的相當條件,有其相當理由。
(二)惟單純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只得檢討評價,一般因果關係,並不足以解釋「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有賴進一步精緻化「客觀歸咎(責)理論」再檢討評價此一因果關係。在刑法基本上不對別人所引發的結果負責,如「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參與人可以自由決定危險行為與否,如題示乙知道飆車的危險性,可以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參與飆車的危險行為,自行如何飆車,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效力範疇上,不可歸咎於「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
處斷:依照「客觀歸咎(責)理論」,「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行為人雖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亦引發了結果,這種危險與結果的關連,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亦本案某甲並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3、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的成員。
某日,甲邀乙一同去飆車。二人在公路上狂奔如電,乙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
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
問:起訴有理由嗎?
答:
(一)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成員,甲邀乙一同去飆車,刑法上認為是種「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乙飆車時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乃基於相當因果關係說。
甲邀約乙飆車,乙失控死亡,在檢討平價上因果關係,此邀約飆車就是過失死亡的相當條件,有其相當理由。
(二)惟單純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只得檢討評價,一般因果關係,並不足以解釋「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有賴進一步精緻化「客觀歸咎(責)理論」再檢討評價此一因果關係。在刑法基本上不對別人所引發的結果負責,如「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參與人可以自由決定危險行為與否,如題示乙知道飆車的危險性,可以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參與飆車的危險行為,自行如何飆車,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效力範疇上,不可歸咎於「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
處斷:依照「客觀歸咎(責)理論」,「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行為人雖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亦引發了結果,這種危險與結果的關連,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亦本案某甲並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刑法1100-0002 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違背義務遺棄罪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277~287)M,W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293~295)M,W
刑法第二八四條 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
刑法第二九四條 違背義務遺棄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2、迅雷小組警員甲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倒某乙,致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某甲停車發現某乙受傷,駕車離去。嗣後某乙為人所救未死,問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迅雷小組甲警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傷某乙,則應負過失之責任,而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之業務,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公務在內,故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
(二)再者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則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刑法第十五條即明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某甲具有「保證人」地位,即負有保護、救治受傷者之義務,其應保護,而不為必要之保護駕車離去,即係不作為犯,顯然甲警認為某乙已昏迷不醒,對其犯罪無人知悉,與其救治某乙,不如將其遺棄,對己有利,是乃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嗣後某乙雖為人所救幸未死,甲仍論以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
(三)甲警先後對於某乙構成業務過失傷害與違背義務遺棄罪,雖係對同一被害人為之,卻係二行為,依刑法第五十條之例,此二罪仍應併罰之。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293~295)M,W
刑法第二八四條 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
刑法第二九四條 違背義務遺棄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2、迅雷小組警員甲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倒某乙,致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某甲停車發現某乙受傷,駕車離去。嗣後某乙為人所救未死,問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迅雷小組甲警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傷某乙,則應負過失之責任,而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之業務,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公務在內,故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
(二)再者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則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刑法第十五條即明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某甲具有「保證人」地位,即負有保護、救治受傷者之義務,其應保護,而不為必要之保護駕車離去,即係不作為犯,顯然甲警認為某乙已昏迷不醒,對其犯罪無人知悉,與其救治某乙,不如將其遺棄,對己有利,是乃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嗣後某乙雖為人所救幸未死,甲仍論以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
(三)甲警先後對於某乙構成業務過失傷害與違背義務遺棄罪,雖係對同一被害人為之,卻係二行為,依刑法第五十條之例,此二罪仍應併罰之。
刑法1100-0001 無故侵入住宅罪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某甲於白晝侵入某乙住宅竊盜,當其爬圍牆進入,被某乙碰個正著,某甲即翻越圍牆逃逸,但某乙卻因此刺激,心臟病發身亡,問某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某甲意圖竊盜而爬圍牆侵入某乙之住宅,某甲觸犯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二)某甲被某乙碰個正著,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亦尚處預備階段,即翻越圍牆逃逸,刑法並不處罰竊盜預備犯,故不成立此罪。
(三)就在「相當因果關係」 之觀點論,必須某甲之行為,足以引起某乙死亡,某甲始應認為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成立。
而本案,某乙因見某甲翻越其家圍牆,受此刺激,心臟病突發身亡,此對某甲主觀上並無此認識,純屬意外,且某甲侵入住宅之行為,依一般客觀經驗之判斷,應不致引起乙死亡之結果,亦乙之心臟病突發死亡,與甲之侵入住宅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罪責。
處斷:某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本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某甲於白晝侵入某乙住宅竊盜,當其爬圍牆進入,被某乙碰個正著,某甲即翻越圍牆逃逸,但某乙卻因此刺激,心臟病發身亡,問某甲之刑責如何?
答:
(一)某甲意圖竊盜而爬圍牆侵入某乙之住宅,某甲觸犯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二)某甲被某乙碰個正著,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亦尚處預備階段,即翻越圍牆逃逸,刑法並不處罰竊盜預備犯,故不成立此罪。
(三)就在「相當因果關係」 之觀點論,必須某甲之行為,足以引起某乙死亡,某甲始應認為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成立。
而本案,某乙因見某甲翻越其家圍牆,受此刺激,心臟病突發身亡,此對某甲主觀上並無此認識,純屬意外,且某甲侵入住宅之行為,依一般客觀經驗之判斷,應不致引起乙死亡之結果,亦乙之心臟病突發死亡,與甲之侵入住宅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罪責。
處斷:某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本罪須告訴乃論。
0410 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下午 07:01 201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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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標題 罪名
〔標題〕刑法1100-0008 竊盜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罪
(S4)標籤
〔標籤〕刑法1100-竊盜罪,刑法1100-妨害性自主罪,刑法1100-妨害自由罪
(S3)章節
〔連結〕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M,W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S2)文中刑法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S1)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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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標題 罪名
〔標題〕刑法1100-0008 竊盜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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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刑法1100-竊盜罪,刑法1100-妨害性自主罪,刑法1100-妨害自由罪
(S3)章節
〔連結〕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M,W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S2)文中刑法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S1)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
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二 章 附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 56 條
本條例第七十六條所稱「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應審酌左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出監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出監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出監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少年受刑人出監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要件。
第 57 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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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一 章 假釋(75~76-1)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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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三、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其中一級受刑人與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以及「悛悔向上」之實質內涵各為何?
試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之。
第 56 條
本條例第七十六條所稱「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應審酌左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出監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出監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出監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少年受刑人出監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要件。
第 57 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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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一 章 假釋(75~76-1)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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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三、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其中一級受刑人與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以及「悛悔向上」之實質內涵各為何?
試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第 52 條
本條例所定留級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
二、前款所稱一定期間,應經監務委員會決定,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留級期間仍應計算其成績分數。
四、留級期間所在級之責任分數抵銷後,仍不予進級,予以原級處遇,如有餘分,於其留級屆滿後,准予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五、留級期間內再有違反紀律時,應為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宣告,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第 53 條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所稱「紊亂秩序之情事」,指意圖脫逃、暴行、喧嘩或其他重大事故而言。
第 54 條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第 55 條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令復原級,並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如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連同降級期間所得分數,合計超過令復原級之責任分數者,於准予進級時,可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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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69~74)M,W
第 52 條
本條例所定留級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
二、前款所稱一定期間,應經監務委員會決定,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留級期間仍應計算其成績分數。
四、留級期間所在級之責任分數抵銷後,仍不予進級,予以原級處遇,如有餘分,於其留級屆滿後,准予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五、留級期間內再有違反紀律時,應為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宣告,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第 53 條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所稱「紊亂秩序之情事」,指意圖脫逃、暴行、喧嘩或其他重大事故而言。
第 54 條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第 55 條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令復原級,並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如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連同降級期間所得分數,合計超過令復原級之責任分數者,於准予進級時,可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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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69~74)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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