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0日 星期六

中華民國刑法-分則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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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一、甲與A 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A 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100 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A。
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A 宅附近的公園中,待A 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A 數刀後各自離去。
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A 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119 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A 送往醫院急救,A 經搶救後幸無大礙。
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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