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0日 星期六

中華民國刑法-分則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350 條
(刪除)

第 351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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