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0日 星期六

中華民國刑法-分則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9 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