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0日 星期六

中華民國刑法-分則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 145 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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