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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新題型國文--作文高分快易通
新題型國文--作文高分快易通
搶分祕技 第一招 翻 譯
一、翻譯的精神
二、翻譯的寫作要領
三、翻譯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二招 修 飾
一、修飾的精神
二、修飾的寫作要領
三、修飾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三招 組 合
一、組合的精神
二、組合的寫作要領
三、組合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四招 改 寫
一、改寫的精神
二、改寫的寫作要領
三、改寫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五招 縮 寫
一、縮寫的精神
二、縮寫的寫作要領
三、縮寫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六招 擴 寫
一、擴寫的精神
二、擴寫的寫作要領
三、擴寫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七招 設定情境作文
一、設定情境作文的類型
二、設定情境作文的寫作要領
三、設計情境作文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八招 引導式作文
一、引導式作文的精神
二、引導式作文的寫作要領
三、引導式作文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九招 文章賞析
一、文章賞析的精神
二、文章賞析的寫作要領
三、文章賞析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招 文章評論
一、文章評論的精神
二、文章評論的寫作要領
三、文章評論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一招 文章整理
一、文章整理的精神
二、文章整理的寫作要領
三、文章整理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二招 仿 寫
一、仿寫的精神
二、仿寫的寫作要領
三、仿寫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三招 看圖作文
一、看圖作文的精神
二、看圖作文的寫作要領
三、看圖作文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四招 應用寫作
一、應用寫作的精神
二、應用寫作的寫作要領
三、應用寫作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五招 續 寫
一、續寫的精神
二、續寫的寫作要領
三、續寫常考的考試類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六招 命題作文
一、命題作文的精神
二、命題作文的寫作要領
三、命題作文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七招 精選寫作集錦
搶分祕技 第十八招 歷年試題彙編
97年高考三級
97年普考
97年地特三等
97年地特四等
97年國安局特考三等
98年高考三級
98年普考
98年地特三等
98年地特四等
99年高考三級
99年普考
99年地特三等
99年地特四等
100年高考三級
100年普考
100年原民特考三等
100年原民特考四等
100年地特三等
100年地特四等
101年身障三等
101年身障四等
101年高考三級
101年普考
101年原民特考三等
101年原民特考四等
101年地特三等
101年地特四等
102年身障三等
102年身障四等
102年高考三級
102年普考
102年原民特考三等
102年原民特考四等
102年地特三等
102年地特四等
103年身障三等
103年身障四等
103年高考三級
103年普考
103年原民特考三等
103年原民特考四等
103年地特三等
103年地特四等
104年關務三等
104年關務四等
104年高考三級
104年普考
104年司法三等
104年司法四等
搶分祕技 第一招 翻 譯
一、翻譯的精神
二、翻譯的寫作要領
三、翻譯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二招 修 飾
一、修飾的精神
二、修飾的寫作要領
三、修飾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三招 組 合
一、組合的精神
二、組合的寫作要領
三、組合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四招 改 寫
一、改寫的精神
二、改寫的寫作要領
三、改寫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五招 縮 寫
一、縮寫的精神
二、縮寫的寫作要領
三、縮寫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六招 擴 寫
一、擴寫的精神
二、擴寫的寫作要領
三、擴寫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七招 設定情境作文
一、設定情境作文的類型
二、設定情境作文的寫作要領
三、設計情境作文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八招 引導式作文
一、引導式作文的精神
二、引導式作文的寫作要領
三、引導式作文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九招 文章賞析
一、文章賞析的精神
二、文章賞析的寫作要領
三、文章賞析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招 文章評論
一、文章評論的精神
二、文章評論的寫作要領
三、文章評論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一招 文章整理
一、文章整理的精神
二、文章整理的寫作要領
三、文章整理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二招 仿 寫
一、仿寫的精神
二、仿寫的寫作要領
三、仿寫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三招 看圖作文
一、看圖作文的精神
二、看圖作文的寫作要領
三、看圖作文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四招 應用寫作
一、應用寫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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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用寫作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五招 續 寫
一、續寫的精神
二、續寫的寫作要領
三、續寫常考的考試類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六招 命題作文
一、命題作文的精神
二、命題作文的寫作要領
三、命題作文常考的題型
四、歷屆試題大觀
搶分祕技 第十七招 精選寫作集錦
搶分祕技 第十八招 歷年試題彙編
97年高考三級
97年普考
97年地特三等
97年地特四等
97年國安局特考三等
98年高考三級
98年普考
98年地特三等
98年地特四等
99年高考三級
99年普考
99年地特三等
99年地特四等
100年高考三級
100年普考
100年原民特考三等
100年原民特考四等
100年地特三等
100年地特四等
101年身障三等
101年身障四等
101年高考三級
101年普考
101年原民特考三等
101年原民特考四等
101年地特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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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身障三等
102年身障四等
102年高考三級
102年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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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身障三等
103年身障四等
103年高考三級
103年普考
103年原民特考三等
103年原民特考四等
103年地特三等
103年地特四等
104年關務三等
104年關務四等
104年高考三級
104年普考
104年司法三等
104年司法四等
目錄導讀
國文--公文寫作捷徑攻略
國文--公文寫作捷徑攻略
第1章 緒論
第一節 公文的意義與要件
第二節 公文的類別
第2章 公文程式
第一節 公文程式的意義
第二節 公文程式的演進
第三節 現行公文程式
第3章 公文結構、用語與製作原則
第一節 公文的結構
第二節 公文用語與標點符號
第三節 公文製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節 公文製作的原則
第4章 公文寫作與就業考試
第一節 公文與高普特考
第二節 公文考試命題趨勢
第三節 考場公文應考要訣
第5章 考試公文寫作要領
第一節 發文機關、文別、地址、聯絡方式之寫作方法
第二節 受文者、管理資料、正副本及署名的寫法
第三節 公文的稱謂用語
第四節 公文的祈請及期望目的用語
第五節 考場公文分段要領及注意事項
第6章 公文的寫作方法與範例
第一節 令的寫作方法
第二節 呈的寫作方法
第三節 咨的寫作方法
第四節 函的寫作方法
第五節 公告的作法
第六節 書函的作法
第七節 表格化公文的作法
第八節 簽稿的作法
第九節 公文字型標準
第十節 數字使用原則
公文相關法規輯錄
一、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二、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文書處理
四、國家考試相關規則
五、行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
六、現行各機關行文系統
七、法律統一用字表
八、法律統一用語表
近年公文解答範例
95年公文解答範例
96年公文解答範例
97年公文解答範例
98年公文解答範例
99年公文解答範例
100年公文解答範例
101年公文解答範例
102年公文解答範例
103年公文解答範例
104年公文解答範例
第1章 緒論
第一節 公文的意義與要件
第二節 公文的類別
第2章 公文程式
第一節 公文程式的意義
第二節 公文程式的演進
第三節 現行公文程式
第3章 公文結構、用語與製作原則
第一節 公文的結構
第二節 公文用語與標點符號
第三節 公文製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節 公文製作的原則
第4章 公文寫作與就業考試
第一節 公文與高普特考
第二節 公文考試命題趨勢
第三節 考場公文應考要訣
第5章 考試公文寫作要領
第一節 發文機關、文別、地址、聯絡方式之寫作方法
第二節 受文者、管理資料、正副本及署名的寫法
第三節 公文的稱謂用語
第四節 公文的祈請及期望目的用語
第五節 考場公文分段要領及注意事項
第6章 公文的寫作方法與範例
第一節 令的寫作方法
第二節 呈的寫作方法
第三節 咨的寫作方法
第四節 函的寫作方法
第五節 公告的作法
第六節 書函的作法
第七節 表格化公文的作法
第八節 簽稿的作法
第九節 公文字型標準
第十節 數字使用原則
公文相關法規輯錄
一、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二、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文書處理
四、國家考試相關規則
五、行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
六、現行各機關行文系統
七、法律統一用字表
八、法律統一用語表
近年公文解答範例
95年公文解答範例
96年公文解答範例
97年公文解答範例
98年公文解答範例
99年公文解答範例
100年公文解答範例
101年公文解答範例
102年公文解答範例
103年公文解答範例
104年公文解答範例
目錄導讀
國文測驗高分關鍵的七堂課
超級犯規!國文測驗高分關鍵的七堂課[司法]【獨家贈送千華名師開講微課程】
第一堂課 形音義
重點1 容易寫錯的字
重點2 容易讀錯的音
重點3 常用字析義
[ 精選試題 ]
第二堂課 語義
重點1 成語
重點2 俚語與諺語
重點3 慣用語、歇後語、外來語
[ 精選試題 ]
第三堂課 文法與修辭
重點1 重要語法
重點2 修辭
[ 精選試題 ]
第四堂課 語文常識
重點1 文學史常識
重點2 文學用語判讀
重點3 其他語文常識
[ 精選試題 ]
第五堂課 國學常識
重點1 經部
重點2 史部
重點3 子部
重點4 集部
重點5 文化基本教材(論孟)
[ 精選試題 ]
第六堂課 公文與應用
重點1 書信(含便條、明信片)
重點2 題辭
重點3 對聯
重點4 柬帖
重點5 公文
[ 精選試題 ]
第七堂課 韻文閱讀
重點1 古典韻文
重點2 現代韻文
最新試題及解析
102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
102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
102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
102年地方政府特考四等
103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103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103年高考三級
103年普考
103年原民特考三等
103年原民特考四等
103年地特三等
103年地特四等
104年關務三等
104年關務四等
104年高考三級
104年普考
104年司法三等
104年司法四等
104年司法五等
第一堂課 形音義
重點1 容易寫錯的字
重點2 容易讀錯的音
重點3 常用字析義
[ 精選試題 ]
第二堂課 語義
重點1 成語
重點2 俚語與諺語
重點3 慣用語、歇後語、外來語
[ 精選試題 ]
第三堂課 文法與修辭
重點1 重要語法
重點2 修辭
[ 精選試題 ]
第四堂課 語文常識
重點1 文學史常識
重點2 文學用語判讀
重點3 其他語文常識
[ 精選試題 ]
第五堂課 國學常識
重點1 經部
重點2 史部
重點3 子部
重點4 集部
重點5 文化基本教材(論孟)
[ 精選試題 ]
第六堂課 公文與應用
重點1 書信(含便條、明信片)
重點2 題辭
重點3 對聯
重點4 柬帖
重點5 公文
[ 精選試題 ]
第七堂課 韻文閱讀
重點1 古典韻文
重點2 現代韻文
最新試題及解析
102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
102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
102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
102年地方政府特考四等
103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103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103年高考三級
103年普考
103年原民特考三等
103年原民特考四等
103年地特三等
103年地特四等
104年關務三等
104年關務四等
104年高考三級
104年普考
104年司法三等
104年司法四等
104年司法五等
目錄導讀
犯罪學(含概要)
犯罪學(含概要)
第二節 犯罪學之誕生
第三節 犯罪學研究目的及價值
第四節 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關係
第五節 犯罪學與刑事法學之關係
第二篇 犯罪學總論
第一章 犯罪學理論
壹、概 述
貳、犯罪觀點論
第一節 古典犯罪學派
第二節 實證犯罪學派
第三節 犯罪生物學派
第四節 犯罪心理學
第五節 犯罪社會學
第六節 犯罪整合理論
第七節 生命史研究
第二章 犯罪學方法論
第一節 犯罪實證研究法
第二節 犯罪實證研究方式
第三節 科際整合的犯罪學研究
第三章 與犯罪的相關因素
第一節 性別與犯罪
第二節 年齡與犯罪
第三節 社經地位與犯罪
第四節 季節與犯罪
第五節 都市、鄉村與犯罪
第六節 大眾傳播與犯罪
第七節 家庭與犯罪
第四章 被害者學
第一節 被害者學的意義、發展及任務
第二節 被害者之概念
第三節 被害者理論
第四節 對被害者的補償、協助
與被害預防
第五章 犯罪黑數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犯罪黑數之研究
第三節 如何降低犯罪黑數
第四節 犯罪黑數在犯罪學
和刑事政策上的意義
第六章 犯罪預測
第一節 犯罪預測之定義及其發展和目的
第二節 犯罪預測之重要性、可能性和可信性
第三節 犯罪預測的種類、方法
第四節 犯罪預測在犯罪學上之地位
第三篇 犯罪學各論
第一章 竊盜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竊盜犯罪之種類
第三節 竊盜犯罪之成因
第四節 竊盜犯罪之防治對策
第二章 少年犯罪
第一節 少年犯罪之定義及成因
第二節 我國少年犯罪之現況及類型
第三節 少年犯罪之預防與處遇
第四節 女性少年犯罪
第三章 老年犯罪
第一節 老年犯罪之定義及其概念
第二節 老年犯罪之類型
第三節 老年犯罪之預防
第四章 女性犯罪
第一節 女性犯罪概論
第二節 女性犯罪率較低之因素
第三節 女性犯罪之特質
第五章 暴力犯罪
第一節 暴力行為理論
第二節 暴力犯罪之類型
第三節 各種犯罪學理論
暴力犯罪原因及解決之道
第四節 結 論
第六章 組織犯罪
第一節 組織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組織犯罪之特徵
第三節 組織犯罪之犯罪類型
第四節 當前防制幫派與組織犯罪工作
之挑戰與防制對策
第七章 白領犯罪
第一節 白領犯罪之定義及特色
第二節 白領犯罪之演進
第三節 白領犯罪之主要形態
第四節 白領犯罪之特性
第五節 白領犯罪之防治
第八章 經濟犯罪
第一節 經濟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經濟犯罪之態樣
第三節 經濟犯罪之特質
第四節 經濟犯罪之防免
第九章 性犯罪
第一節 定義與法律規定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特性
第三節 強制性交罪之成因及其防治對策
第十章 電腦犯罪
第一節 電腦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電腦犯罪之特色
第三節 電腦犯罪之行為人
第四節 電腦犯罪之防制策略
第十一章 校園暴力犯罪
第一節 校園暴力之定義及其類型
第二節 校園暴力之諸特徵
第三節 校園暴力之防治對策
第十二章 無被害者犯罪
第一節 無被害者犯罪之意義
第二節 無被害者犯罪之類型及其特色
第三節 立法政策與無被害者犯罪
第十三章 濫用藥物與犯罪
第一節 濫用藥物之意義
第二節 濫用藥物之原因
第三節 濫用藥物與犯罪間之關係
第四節 濫用藥物之預防
第五節 毒品犯罪之防治措施
第十四章 犯罪預防
第一節 犯罪預防之意義
第二節 犯罪預防政策及理論之提出
第三節 其他諸論對犯罪預防之觀點
第四節 少年犯罪防治
第四篇 近年試題
99年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9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99年司法三等(觀護人)
99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0年 司法三等(監獄官)
100年 司法三等(觀護人)
100年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1年 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1年 司法三等(監獄官)
101年 司法三等(觀護人)
101年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2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102年司法三等(觀護人、檢察事務官)
102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3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103年司法三等(觀護人)
103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緒論
第一篇 犯罪學概論第一章 犯罪學內容之概說
第二章 犯罪學之意義
第一節 犯罪學之意義第二節 犯罪學之誕生
第三節 犯罪學研究目的及價值
第四節 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關係
第五節 犯罪學與刑事法學之關係
第二篇 犯罪學總論
第一章 犯罪學理論
壹、概 述
貳、犯罪觀點論
第一節 古典犯罪學派
第二節 實證犯罪學派
第三節 犯罪生物學派
第四節 犯罪心理學
第五節 犯罪社會學
第六節 犯罪整合理論
第七節 生命史研究
第二章 犯罪學方法論
第一節 犯罪實證研究法
第二節 犯罪實證研究方式
第三節 科際整合的犯罪學研究
第三章 與犯罪的相關因素
第一節 性別與犯罪
第二節 年齡與犯罪
第三節 社經地位與犯罪
第四節 季節與犯罪
第五節 都市、鄉村與犯罪
第六節 大眾傳播與犯罪
第七節 家庭與犯罪
第四章 被害者學
第一節 被害者學的意義、發展及任務
第二節 被害者之概念
第三節 被害者理論
第四節 對被害者的補償、協助
與被害預防
第五章 犯罪黑數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犯罪黑數之研究
第三節 如何降低犯罪黑數
第四節 犯罪黑數在犯罪學
和刑事政策上的意義
第六章 犯罪預測
第一節 犯罪預測之定義及其發展和目的
第二節 犯罪預測之重要性、可能性和可信性
第三節 犯罪預測的種類、方法
第四節 犯罪預測在犯罪學上之地位
第三篇 犯罪學各論
第一章 竊盜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竊盜犯罪之種類
第三節 竊盜犯罪之成因
第四節 竊盜犯罪之防治對策
第二章 少年犯罪
第一節 少年犯罪之定義及成因
第二節 我國少年犯罪之現況及類型
第三節 少年犯罪之預防與處遇
第四節 女性少年犯罪
第三章 老年犯罪
第一節 老年犯罪之定義及其概念
第二節 老年犯罪之類型
第三節 老年犯罪之預防
第四章 女性犯罪
第一節 女性犯罪概論
第二節 女性犯罪率較低之因素
第三節 女性犯罪之特質
第五章 暴力犯罪
第一節 暴力行為理論
第二節 暴力犯罪之類型
第三節 各種犯罪學理論
暴力犯罪原因及解決之道
第四節 結 論
第六章 組織犯罪
第一節 組織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組織犯罪之特徵
第三節 組織犯罪之犯罪類型
第四節 當前防制幫派與組織犯罪工作
之挑戰與防制對策
第七章 白領犯罪
第一節 白領犯罪之定義及特色
第二節 白領犯罪之演進
第三節 白領犯罪之主要形態
第四節 白領犯罪之特性
第五節 白領犯罪之防治
第八章 經濟犯罪
第一節 經濟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經濟犯罪之態樣
第三節 經濟犯罪之特質
第四節 經濟犯罪之防免
第九章 性犯罪
第一節 定義與法律規定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特性
第三節 強制性交罪之成因及其防治對策
第十章 電腦犯罪
第一節 電腦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電腦犯罪之特色
第三節 電腦犯罪之行為人
第四節 電腦犯罪之防制策略
第十一章 校園暴力犯罪
第一節 校園暴力之定義及其類型
第二節 校園暴力之諸特徵
第三節 校園暴力之防治對策
第十二章 無被害者犯罪
第一節 無被害者犯罪之意義
第二節 無被害者犯罪之類型及其特色
第三節 立法政策與無被害者犯罪
第十三章 濫用藥物與犯罪
第一節 濫用藥物之意義
第二節 濫用藥物之原因
第三節 濫用藥物與犯罪間之關係
第四節 濫用藥物之預防
第五節 毒品犯罪之防治措施
第十四章 犯罪預防
第一節 犯罪預防之意義
第二節 犯罪預防政策及理論之提出
第三節 其他諸論對犯罪預防之觀點
第四節 少年犯罪防治
第四篇 近年試題
99年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9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99年司法三等(觀護人)
99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0年 司法三等(監獄官)
100年 司法三等(觀護人)
100年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1年 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1年 司法三等(監獄官)
101年 司法三等(觀護人)
101年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2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102年司法三等(觀護人、檢察事務官)
102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103年司法三等(監獄官)
103年司法三等(觀護人)
103年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目錄導讀
監獄學(含概要)系統整理
監獄學(含概要)系統整理
第三章 監獄行刑與處遇
第一節 矯正機構之設置、分監管理與建築規劃
第二節 調查分類制度
第三節 教化工作
第四節 累進處遇制度
第五節 縮短刑期制度
第六節 作業
第七節 監禁制度
第八節 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制度
第九節 外出制度
第十節 醫療問題探討
第十一節 受刑人之全民健保權
第十二節 接見與通信
第四章 監獄社會
第五章 犯罪矯正模式介紹
第六章 受刑人之基本權利
第七章 社區處遇
第一節 社區處遇概論
第二節 社區處遇之型態
第三節 社區性犯罪矯正之新近發展趨勢-
社區監督與控制(中間性懲罰)
第四節 社區處遇類型研究
第五節 我國社區服務之具體範例-易服社會勞動
第八章 受刑人擁擠問題與對策
第九章 矯正機構民營化
第十章 戒護事故原因與預防之探討
第十一章 受刑人的處遇對策
第一節 女性受刑人
第二節 累再犯受刑人
第三節 竊盜受刑人
第四節 長刑期受刑人
第五節 性侵害犯罪人
第六節 高齡受刑人
第七節 幫派受刑人
第八節 智能障礙受刑人
第九節 身心障礙受刑人
第十節 愛滋病收容人
第十一節 慢性精神病受刑人
第十二章 毒品犯處遇與毒品政策
第十三章 少年犯罪矯正
第十四章 監獄領導統御與管理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矯正機構之經營管理的具體做法
第十五章 犯罪矯正的未來發展趨勢
第一節 影響犯罪矯正體系活動之原因
第二節 未來犯罪矯治之趨勢
第三節 機構性處遇及社區處遇之未來趨勢
第四節 犯罪矯正之相關未來趨勢總整理
第十六章 兩極化刑事政策之發展
第一節 兩極化刑事政策概論
第二節 兩極化刑事政策適用對象及具體措施
第三節 兩極化刑事政策興起背景及理論依據
第四節 兩極化刑事政策之矯正工作
第十七章 重要相關資料
第一節 重要問題探討
第二節 毒品犯之深入探討
第三節 矯正署成立相關問題
第四節 犯罪矯正輔導與心理治療技術
第五節 監獄的行政管理
第六節 犯罪矯正相關考題之新趨勢
第七節 犯罪矯正業務現況與展望(2014年)
第十八章 最新試題彙編
100年 監獄官(監獄學)
100年 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
101年 監獄官(監獄學)
101年 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
102年 監獄官(監獄學)
102年 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
103年 監獄官(監獄學)
103年 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
第一章 監獄學之概念
第二章 犯罪矯正與刑事司法體系第三章 監獄行刑與處遇
第一節 矯正機構之設置、分監管理與建築規劃
第二節 調查分類制度
第三節 教化工作
第四節 累進處遇制度
第五節 縮短刑期制度
第六節 作業
第七節 監禁制度
第八節 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制度
第九節 外出制度
第十節 醫療問題探討
第十一節 受刑人之全民健保權
第十二節 接見與通信
第四章 監獄社會
第五章 犯罪矯正模式介紹
第六章 受刑人之基本權利
第七章 社區處遇
第一節 社區處遇概論
第二節 社區處遇之型態
第三節 社區性犯罪矯正之新近發展趨勢-
社區監督與控制(中間性懲罰)
第四節 社區處遇類型研究
第五節 我國社區服務之具體範例-易服社會勞動
第八章 受刑人擁擠問題與對策
第九章 矯正機構民營化
第十章 戒護事故原因與預防之探討
第十一章 受刑人的處遇對策
第一節 女性受刑人
第二節 累再犯受刑人
第三節 竊盜受刑人
第四節 長刑期受刑人
第五節 性侵害犯罪人
第六節 高齡受刑人
第七節 幫派受刑人
第八節 智能障礙受刑人
第九節 身心障礙受刑人
第十節 愛滋病收容人
第十一節 慢性精神病受刑人
第十二章 毒品犯處遇與毒品政策
第十三章 少年犯罪矯正
第十四章 監獄領導統御與管理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矯正機構之經營管理的具體做法
第十五章 犯罪矯正的未來發展趨勢
第一節 影響犯罪矯正體系活動之原因
第二節 未來犯罪矯治之趨勢
第三節 機構性處遇及社區處遇之未來趨勢
第四節 犯罪矯正之相關未來趨勢總整理
第十六章 兩極化刑事政策之發展
第一節 兩極化刑事政策概論
第二節 兩極化刑事政策適用對象及具體措施
第三節 兩極化刑事政策興起背景及理論依據
第四節 兩極化刑事政策之矯正工作
第十七章 重要相關資料
第一節 重要問題探討
第二節 毒品犯之深入探討
第三節 矯正署成立相關問題
第四節 犯罪矯正輔導與心理治療技術
第五節 監獄的行政管理
第六節 犯罪矯正相關考題之新趨勢
第七節 犯罪矯正業務現況與展望(2014年)
第十八章 最新試題彙編
100年 監獄官(監獄學)
100年 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
101年 監獄官(監獄學)
101年 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
102年 監獄官(監獄學)
102年 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
103年 監獄官(監獄學)
103年 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
司法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兩岸關係考前重點整理
時勢分析篇
重點1 國共和平協議
重點2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重點3 2014年上海APEC年會VS.「馬習會」
重點4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重點5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機制
重點6 自由經濟示範區及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考試分析篇
重點1 交通運輸類的政策
重點2 政策類方面的政策
重點3 經貿類的政策
重點4 文教類的政策
重點5 法政社會類的政策
重點6 港澳類的政策
重點7 其他類
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模擬試題演練
給參加國考的考生祝福篇
第一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功能
第三節 憲法的分類
第四節 國體與政體
第五節 憲法基本原則
第六節 前 言
第七節 主 權
第八節 國 民
第九節 領 土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二章 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基本權利概論
第二節 基本權利之種類及內涵
第三節 人民之義務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三章 國家組織與權力分立
第一節 權力分立總論
第二節 權力分立各論 (兼論基本國策)
滿分習題演練
第四章 歷次修憲重點整理
第一節 修憲概論
第二節 歷次憲法增修條文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二篇 法學緒論
第一章 法律基本概論
第一節 緒 論
第二節 法律之淵源
第三節 法律之類別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二章 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
第一節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
第二節 法律的廢止
第三節 法律的效力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三章 民法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債 編
第三節 物權編
第四節 親屬編
第五節 繼承編
滿分習題演練
第四章 商事法
第一節 商事法之概要
第二節 公司法
第三節 票據法
第四節 海商法
第五節 保險法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五章 刑 法
第一節 刑法之意義
第二節 犯罪論
第三節 刑罰論
第四節 刑法分則
滿分習題演練
第六章 行政法
第一節 行政法之意義與適用原則
第二節 行政組織
第三節 公務員法
第四節 行政作用
第五節 行政程序法
第六節 行政救濟法
第七節 國家賠償法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七章 司法制度與救濟程序
第一節 我國司法制度與法院組織
第二節 民事訴訟
第三節 刑事訴訟
滿分習題演練
第八章 其他重要法律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節 著作權法
第三節 勞動與社會保險法規
第四節 性別相關法律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三篇 英文
第一章 英文字彙實力集訓
第一節 重要的英文字首(Prefixes)、字尾(Suffixes)與字根(Roots)
第二節 重要類似單字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二章 英文文法實力集訓
第一節 八大詞類
第二節 英文句法摘要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三章 閱讀測驗實力集訓
政治篇
經濟篇
教育篇
歷史篇
電腦篇
第四篇 各科最新試題精解
法學知識、綜合法政知識
104年司法、海巡、移民三等(法學知識)
104年司法、移民四等(法學知識)
104年司法五等(法學大意)
104年調查局三等(綜合法政知識)
104年調查局四等(綜合法政知識)
英文
104年司法、調查局、海巡、移民三等(英文)
104年司司法、調查局、移民四等(英文)
104年司法五等(英文)
兩岸關係考前重點整理
時勢分析篇
重點1 國共和平協議
重點2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重點3 2014年上海APEC年會VS.「馬習會」
重點4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重點5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機制
重點6 自由經濟示範區及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考試分析篇
重點1 交通運輸類的政策
重點2 政策類方面的政策
重點3 經貿類的政策
重點4 文教類的政策
重點5 法政社會類的政策
重點6 港澳類的政策
重點7 其他類
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模擬試題演練
給參加國考的考生祝福篇
第一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功能
第三節 憲法的分類
第四節 國體與政體
第五節 憲法基本原則
第六節 前 言
第七節 主 權
第八節 國 民
第九節 領 土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二章 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基本權利概論
第二節 基本權利之種類及內涵
第三節 人民之義務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三章 國家組織與權力分立
第一節 權力分立總論
第二節 權力分立各論 (兼論基本國策)
滿分習題演練
第四章 歷次修憲重點整理
第一節 修憲概論
第二節 歷次憲法增修條文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二篇 法學緒論
第一章 法律基本概論
第一節 緒 論
第二節 法律之淵源
第三節 法律之類別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二章 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
第一節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
第二節 法律的廢止
第三節 法律的效力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三章 民法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債 編
第三節 物權編
第四節 親屬編
第五節 繼承編
滿分習題演練
第四章 商事法
第一節 商事法之概要
第二節 公司法
第三節 票據法
第四節 海商法
第五節 保險法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五章 刑 法
第一節 刑法之意義
第二節 犯罪論
第三節 刑罰論
第四節 刑法分則
滿分習題演練
第六章 行政法
第一節 行政法之意義與適用原則
第二節 行政組織
第三節 公務員法
第四節 行政作用
第五節 行政程序法
第六節 行政救濟法
第七節 國家賠償法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七章 司法制度與救濟程序
第一節 我國司法制度與法院組織
第二節 民事訴訟
第三節 刑事訴訟
滿分習題演練
第八章 其他重要法律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節 著作權法
第三節 勞動與社會保險法規
第四節 性別相關法律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三篇 英文
第一章 英文字彙實力集訓
第一節 重要的英文字首(Prefixes)、字尾(Suffixes)與字根(Roots)
第二節 重要類似單字
滿分習題演練
第二章 英文文法實力集訓
第一節 八大詞類
第二節 英文句法摘要
滿分習題演練
第三章 閱讀測驗實力集訓
政治篇
經濟篇
教育篇
歷史篇
電腦篇
第四篇 各科最新試題精解
法學知識、綜合法政知識
104年司法、海巡、移民三等(法學知識)
104年司法、移民四等(法學知識)
104年司法五等(法學大意)
104年調查局三等(綜合法政知識)
104年調查局四等(綜合法政知識)
英文
104年司法、調查局、海巡、移民三等(英文)
104年司司法、調查局、移民四等(英文)
104年司法五等(英文)
目錄導讀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圖解刑法概要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九章 緩刑
第十章 假釋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二編 分則
一、國家法益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罪證罪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二、社會法益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
第十五章 偽造印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三、個人法益
第十六之一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 恐嚇擄人勒贖罪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害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最新試題及解析
104年一般警察人員三等
104年一般警察人員四等
104年司法特考三等(刑法)
104年司法特考三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僅刑法部分))
104年司法特考四等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三章 未遂犯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五章 刑
第六章 累犯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第九章 緩刑
第十章 假釋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二編 分則
一、國家法益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罪證罪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二、社會法益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
第十五章 偽造印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三、個人法益
第十六之一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 恐嚇擄人勒贖罪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害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最新試題及解析
104年一般警察人員三等
104年一般警察人員四等
104年司法特考三等(刑法)
104年司法特考三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僅刑法部分))
104年司法特考四等
目錄導讀
監獄行刑法(含概要)彙編
監獄行刑法(含概要)彙編
第一篇 緒論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獄行刑之原則
二、監獄行刑之特徵
歷年考題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獄行刑法的定義
二、監獄行刑法之功能
三、監獄行刑法之性質
四、我國專業監獄之種類
歷年考題
第二篇 本論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獄行刑之目的
二、執行自由刑之對象及處所
三、受刑人分別管理規定
四、監獄巡察、考核規定 (§5)
五、受刑人之申訴制度
六、參觀與採訪監獄之規定
歷年考題
第二章 收監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入監之程序
二、入監時之其他規定事項
第三章 監禁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監禁種類
二、分類監禁方式
歷年考題
第四章 累進處遇制度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意義
二、適用對象 (監獄行刑法第20條)
三、目的
四、實施方式
五、責任分數之計算標準
六、和緩處遇(應報請法務部核准)
第五章 戒護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戒護之意義
二、戒護之目的
三、戒護勤務應注意事項
四、戒具、鎮靜室之使用
五、警棍、槍械之使用 (鎮壓戒護)
六、天災事變之應變措施 (緊急戒護)
七、其他特別戒護
八、受刑人日出條款 (行刑社會化)
第六章 作業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作業之目的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
二、作業之種類
三、作業制度
四、設置作業科目之原則
五、分配作業之原則
六、作業時間
七、作業課程
(每日受刑人於作業時間內所應完成之工作量)
八、作業者給予勞作金給付標準、計算方式與 步驟78
九、作業賸餘之分配
十、作業成績計算
十一、停止作業日、不停止作業日、得免作業日
(參照監獄行刑法第31條)
十二、慰問金之發放
十三、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及慰問金之處理
依監獄行刑法第36條規定,處理方式為
十四、賠償(監獄行刑法第80條)
第七章 教化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教化之意義
二、教化受刑人之原則
三、教化之目的
四、教化之分類
五、教誨方式
六、教誨應注意事項
七、教育 (一般教育與職業教育)
八、宗教活動 (參照監獄行刑法第38條)
九、文康活動
歷年考題
第八章 給養、衛生及醫治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受刑人之「給養」規定
二、衛生
三、受刑人疾病之治療
第九章 接見與通信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前言
二、接見
三、通信
四、電話接見
五、遠距接見
歷年考題
第十章 財物保管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保管之目的
二、受刑人財物之來源
三、財物保管前之處置
四、保管方式 (參照監獄行刑法第69條)
五、財物保管例外處理 (監行法§71)
六、保管財物之發還
歷年考題
第十一章 賞罰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獎賞
二、懲罰
第十二章 假釋、釋放及保護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假釋
二、縮短刑期
三、釋放
四、釋放後之保護 (更生保護)
第十三章 死亡及死刑之執行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受刑人死亡之處置
二、死刑之執行
歷年考題
第十四章 外役監設置
大綱提要
重點研讀
一、外役監之定義 (監獄行刑法§93)
二、外役監設置之意義
三、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四、外役監之作業
五、外役監之戒護管理
六、外役監受刑人之懲處
七、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規定
歷年考題
第三篇 相關法規彙編
一、監獄行刑法
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四、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六、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八、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十、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十一、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十二、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十三、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十四、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十五、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
十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十七、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
十八、執行死刑規則
十九、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二十、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第四篇 歷年試題彙編
97年司法特考(第二次)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
97年司法特考(第二次)監獄官「監獄行刑法」試題
98年司法特考監獄官「監獄行刑法」試題
98年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
99年司法特考監獄官「監獄行刑法」試題
99年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
100年司法特考監獄官「監獄行刑法」試題
100年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
101年司法特考監獄官「監獄行刑法」試題
101年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
102年司法特考監獄官「監獄行刑法」試題
102年司法特考監獄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
103年司法特考監獄官「監獄行刑法」
103年司法特考監獄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
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2001-0430-少年犯罪生涯與慢性犯罪之研究2-楊士隆
2001-0430-少年犯罪生涯與慢性犯罪之研究2-楊士隆
二、賓州大學Wolfgang 等教授之同生群研究
遲至 1970 年代,部分學者研究發現『常習少年犯』(chronic delinquent offender),前項少年犯罪生涯研究始進一步發展,其中美國賓州大學Wolfgang、Figlio 及Sellin 等教授以縱貫型追蹤研究方式,深入了解少年成長期間觸犯嚴重罪行之成因與重要相關因素最具影響力。
Wolfgang 等(1972)曾對1945 年出生之9,945 名青少年追蹤至十八歲止,統計發現占所有樣本數6%,累犯五次以上之所謂『常習犯』(Chronic Offender),或稱『核心犯罪者』(Hard-core Criminal)卻觸犯51.9%之所有罪行。
此外,Wolfgang、Thornberry 及Figlio(1987)在追蹤原來樣本之百分之十至三十歲為止(總計974 位),進一步發現成年後之『持續性犯罪者』(Persistent Offender)有70%來自原來的少年常習犯;少年時期無犯罪紀錄者,成年後只有18%的犯罪可能性;少年犯有80%的可能性成為成年犯:並有50%可能於成年後被逮捕4~5 次;『常習少年犯』的犯行佔全部逮捕次數之74%和嚴重暴力罪行(如殺人、強姦、搶劫)的82%。
其研究明確指出『常習少年犯』長大後大多仍持續其犯行,同時犯罪的嚴重性也隨著年齡的成長而大增。
除Wolfgang 等對1945 年出生之9,945 名青少年追蹤至十八歲之研究外,其為進一步瞭解往後同生群少年之行為是否有變化,因此其與Paul Tracy 及Robert Figlio(1985)重新選擇另一較大樣本之同生群進行研究,其係出生於1958 年之費城少年總計27,160 名,追蹤至十八歲止,其中13,160 名係男性少年,14,000 名係女性少年。
研究發現在男性樣本中,常習犯罪少年(被逮捕4~5 次者)佔樣本之7.5%(1945 年則佔6.3%)。
此982 名常習少年犯總計有9,240 次遭逮捕記錄(全部之61%)。
他們同時觸犯了高比例之各類犯行,包括61%之殺人、76%之性侵害行為、73%之搶劫及65%之攻擊行為。
在女性少年犯罪樣本中,則發現約7%(147 名少女)可歸類為常習累犯(chronic recidivists)。
在此新之同生群樣本中(1958 年出生),確立了常習犯之徵候仍然存在於小於13 歲之樣本中(1945),同時其犯罪行為更形暴力。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
二、賓州大學Wolfgang 等教授之同生群研究
遲至 1970 年代,部分學者研究發現『常習少年犯』(chronic delinquent offender),前項少年犯罪生涯研究始進一步發展,其中美國賓州大學Wolfgang、Figlio 及Sellin 等教授以縱貫型追蹤研究方式,深入了解少年成長期間觸犯嚴重罪行之成因與重要相關因素最具影響力。
Wolfgang 等(1972)曾對1945 年出生之9,945 名青少年追蹤至十八歲止,統計發現占所有樣本數6%,累犯五次以上之所謂『常習犯』(Chronic Offender),或稱『核心犯罪者』(Hard-core Criminal)卻觸犯51.9%之所有罪行。
此外,Wolfgang、Thornberry 及Figlio(1987)在追蹤原來樣本之百分之十至三十歲為止(總計974 位),進一步發現成年後之『持續性犯罪者』(Persistent Offender)有70%來自原來的少年常習犯;少年時期無犯罪紀錄者,成年後只有18%的犯罪可能性;少年犯有80%的可能性成為成年犯:並有50%可能於成年後被逮捕4~5 次;『常習少年犯』的犯行佔全部逮捕次數之74%和嚴重暴力罪行(如殺人、強姦、搶劫)的82%。
其研究明確指出『常習少年犯』長大後大多仍持續其犯行,同時犯罪的嚴重性也隨著年齡的成長而大增。
除Wolfgang 等對1945 年出生之9,945 名青少年追蹤至十八歲之研究外,其為進一步瞭解往後同生群少年之行為是否有變化,因此其與Paul Tracy 及Robert Figlio(1985)重新選擇另一較大樣本之同生群進行研究,其係出生於1958 年之費城少年總計27,160 名,追蹤至十八歲止,其中13,160 名係男性少年,14,000 名係女性少年。
研究發現在男性樣本中,常習犯罪少年(被逮捕4~5 次者)佔樣本之7.5%(1945 年則佔6.3%)。
此982 名常習少年犯總計有9,240 次遭逮捕記錄(全部之61%)。
他們同時觸犯了高比例之各類犯行,包括61%之殺人、76%之性侵害行為、73%之搶劫及65%之攻擊行為。
在女性少年犯罪樣本中,則發現約7%(147 名少女)可歸類為常習累犯(chronic recidivists)。
在此新之同生群樣本中(1958 年出生),確立了常習犯之徵候仍然存在於小於13 歲之樣本中(1945),同時其犯罪行為更形暴力。
2001-0430-少年犯罪生涯與慢性犯罪之研究1-楊士隆
2001-0430-少年犯罪生涯與慢性犯罪之研究1-楊士隆
近年來隨著縱貫型研究(longitudinal research)之興盛,在少年犯罪研究領域中,學者逐漸重視少年之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 發展與形成常習犯(Chronic Offenders)之歷程研究,並且累積許多豐碩成果。
根據學者們之見解,此類研究對於深入瞭解少年從事偏差行為之肇始、形成歷程與持續,甚至少數發展成嚴重之常習犯具有相當程度之貢獻。
茲援引Siegel 及Senna (1997:65-77)彙整之文獻,並參酌其他研究心得,將前述研究之發展與導引之刑事政策意涵,摘要敘述如下:
一、Glueck 夫婦之拓荒研究
有關青少年持續犯罪之研究雖然目前相當熱絡,但事實上可追溯至1930 年代美國哈佛大學Sheldon Glueck 及Eleanor Glueck 夫婦之犯罪少年生涯生活週期之研究。
其進行一系列之追蹤研究嚐試確定預測犯罪少年持續犯行之重要因素。
Glueck 夫婦(1950)在『少年犯罪闡明』(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一書中,其配對500 名犯罪少年與500 名非犯罪少年,進行比較研究以預測反社會行為之個人因素。其研究特別聚焦於犯罪生涯之早期肇始,發現兒童時期之適應不良行為與成人期之適應密切相關。
換句話說,兒少早期之徵候為犯罪生涯之孕育港口。
此外,Glueck 夫婦亦發現犯罪生涯具穩定性,在早期呈現反社會行為者,犯罪可能持續其犯罪生涯至成年期。
Glueck 夫婦之研究兼重視生物、心理、社會各層面之因素,其中發現少年智力較低、具心智缺陷背景與鬥士體型者,最容易形成持續犯罪者( persistent offenders)。而家庭關係不良、父母教養品質低劣、與父母情感之繫帶薄弱之少年,如在經濟情況惡劣之單親家庭中成長,並且有低學業成就之情形,最容易陷入犯罪。
Glueck 夫婦之拓荒研究,為少年犯罪生涯研究奠立良好之基礎。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
近年來隨著縱貫型研究(longitudinal research)之興盛,在少年犯罪研究領域中,學者逐漸重視少年之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 發展與形成常習犯(Chronic Offenders)之歷程研究,並且累積許多豐碩成果。
根據學者們之見解,此類研究對於深入瞭解少年從事偏差行為之肇始、形成歷程與持續,甚至少數發展成嚴重之常習犯具有相當程度之貢獻。
茲援引Siegel 及Senna (1997:65-77)彙整之文獻,並參酌其他研究心得,將前述研究之發展與導引之刑事政策意涵,摘要敘述如下:
一、Glueck 夫婦之拓荒研究
有關青少年持續犯罪之研究雖然目前相當熱絡,但事實上可追溯至1930 年代美國哈佛大學Sheldon Glueck 及Eleanor Glueck 夫婦之犯罪少年生涯生活週期之研究。
其進行一系列之追蹤研究嚐試確定預測犯罪少年持續犯行之重要因素。
Glueck 夫婦(1950)在『少年犯罪闡明』(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一書中,其配對500 名犯罪少年與500 名非犯罪少年,進行比較研究以預測反社會行為之個人因素。其研究特別聚焦於犯罪生涯之早期肇始,發現兒童時期之適應不良行為與成人期之適應密切相關。
換句話說,兒少早期之徵候為犯罪生涯之孕育港口。
此外,Glueck 夫婦亦發現犯罪生涯具穩定性,在早期呈現反社會行為者,犯罪可能持續其犯罪生涯至成年期。
Glueck 夫婦之研究兼重視生物、心理、社會各層面之因素,其中發現少年智力較低、具心智缺陷背景與鬥士體型者,最容易形成持續犯罪者( persistent offenders)。而家庭關係不良、父母教養品質低劣、與父母情感之繫帶薄弱之少年,如在經濟情況惡劣之單親家庭中成長,並且有低學業成就之情形,最容易陷入犯罪。
Glueck 夫婦之拓荒研究,為少年犯罪生涯研究奠立良好之基礎。
刑法1100-0011 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數罪併罰,刑事責任,保安處分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M,W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12~24)M,W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86~99)M,W
刑法第三二0條 第一項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刑法第三0六條 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仍從竊盜罪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不罰
刑法第十八條 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1.甲已成年,教唆未滿十四歲人乙,與甫滿十七歲人丙,共同於日間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應如何適用法律處斷?
答:
(一)甲與丙為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1.良以,甲教唆乙、丙行竊後,復進而參與犯罪之實施,實施行為吸收教唆行為,故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
2.共犯須均具有責任能力,乙未滿十四歲,甲與之共同行雖竊,不能認為共犯,丙甫滿十七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與甲同為共同正犯。
3.甲雖與乙、丙三人日間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但並不適用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之加重竊盜罪,因上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人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由於乙為無責任能力之人,未能計入結夥三人之數,因之只適用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4.由於甲、乙、丙共同於日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刑法第三0六條侵入住居罪,與刑法第三二0條普通竊盜罪,兩行為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仍從竊盜罪處罰。
(二)乙雖與甲、丙共同行竊,惟其未滿十四歲,為無責任能力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罰。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三)丙與甲皆為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罪之共同正犯,其適法要件,已如(一)項所述。惟丙甫滿十七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依第八十六項第二項之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M,W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12~24)M,W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86~99)M,W
刑法第三二0條 第一項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刑法第三0六條 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仍從竊盜罪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不罰
刑法第十八條 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1.甲已成年,教唆未滿十四歲人乙,與甫滿十七歲人丙,共同於日間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應如何適用法律處斷?
答:
(一)甲與丙為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1.良以,甲教唆乙、丙行竊後,復進而參與犯罪之實施,實施行為吸收教唆行為,故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
2.共犯須均具有責任能力,乙未滿十四歲,甲與之共同行雖竊,不能認為共犯,丙甫滿十七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與甲同為共同正犯。
3.甲雖與乙、丙三人日間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但並不適用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之加重竊盜罪,因上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人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由於乙為無責任能力之人,未能計入結夥三人之數,因之只適用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4.由於甲、乙、丙共同於日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刑法第三0六條侵入住居罪,與刑法第三二0條普通竊盜罪,兩行為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仍從竊盜罪處罰。
(二)乙雖與甲、丙共同行竊,惟其未滿十四歲,為無責任能力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罰。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三)丙與甲皆為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罪之共同正犯,其適法要件,已如(一)項所述。惟丙甫滿十七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依第八十六項第二項之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
刑法1100-0010 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數罪併罰,搶奪強盜及海盜罪,贓物罪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M,W
第 三十 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325~334-1)M,W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349~351)M,W
刑法第三0六條 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三0八條本罪為告訴乃論
刑法第三二0條 竊盜罪論處,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
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牽連犯,從一重罪竊盜罪論處。
刑法第三二九條:「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論。」
刑法第三四九條 第一項普通贓物罪之刑責。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0.甲、乙於某日共往丙家行竊,而以取回寄託物為詞,邀同不知情丁為助,到達時,矚丁在門外等候,甲、乙入宅,甲趁丙午睡,竊得衣箱兩隻,出與丁分攜先行,至甲家始述實情,並以竊得之毛衣一件增丁為酬,乙甫竊得機車一部,丙已驚覺,起而揪扭,經乙奮力將丙推倒,乘機逸去,問甲乙丁之刑責如何?
答:
(一)甲之刑責:
甲與乙日間侵入丙宅,竊得衣箱兩隻,即出與丁分攜而行,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三0八條本罪為告訴乃論,其竊盜行為依第三二0條竊盜罪論處,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從一重罪竊盜罪論處。
至於乙向丙行強部分,因甲無犯意聯絡,則不負此刑責,至於將竊得之毛衣增丁為酬,為竊盜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
(二)乙之刑責:
乙甫竊得機車一部,已竊盜既遂,卻因丙已驚覺,起而揪扭,經乙奮力將丙推倒,顯已觸犯刑法第三二九條:「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論。」之準強盜罪。
(三) 丁之刑責:
丁因與甲、乙之共謀行竊行為,並無犯意聯絡,自不負甲、乙之罪責,惟事後知實情,竟收受甲所竊得之贓物-毛衣一件,顯應負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項普通贓物罪之刑責。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50~56)M,W
第 三十 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325~334-1)M,W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349~351)M,W
刑法第三0六條 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三0八條本罪為告訴乃論
刑法第三二0條 竊盜罪論處,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
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牽連犯,從一重罪竊盜罪論處。
刑法第三二九條:「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論。」
刑法第三四九條 第一項普通贓物罪之刑責。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10.甲、乙於某日共往丙家行竊,而以取回寄託物為詞,邀同不知情丁為助,到達時,矚丁在門外等候,甲、乙入宅,甲趁丙午睡,竊得衣箱兩隻,出與丁分攜先行,至甲家始述實情,並以竊得之毛衣一件增丁為酬,乙甫竊得機車一部,丙已驚覺,起而揪扭,經乙奮力將丙推倒,乘機逸去,問甲乙丁之刑責如何?
答:
(一)甲之刑責:
甲與乙日間侵入丙宅,竊得衣箱兩隻,即出與丁分攜而行,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三0八條本罪為告訴乃論,其竊盜行為依第三二0條竊盜罪論處,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從一重罪竊盜罪論處。
至於乙向丙行強部分,因甲無犯意聯絡,則不負此刑責,至於將竊得之毛衣增丁為酬,為竊盜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
(二)乙之刑責:
乙甫竊得機車一部,已竊盜既遂,卻因丙已驚覺,起而揪扭,經乙奮力將丙推倒,顯已觸犯刑法第三二九條:「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論。」之準強盜罪。
(三) 丁之刑責:
丁因與甲、乙之共謀行竊行為,並無犯意聯絡,自不負甲、乙之罪責,惟事後知實情,竟收受甲所竊得之贓物-毛衣一件,顯應負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項普通贓物罪之刑責。
刑法1100-0009 未遂犯,正犯與共犯,殺人罪
第 三 章 未遂犯(25~27)M,W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M,W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M,W
刑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犯
刑法第二七一條 第二項幫助殺人之中止犯處斷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9.甲擬殺丙,乃向其知情友人乙借用武士刀一把,前往丙宅,適丙於門前散步,遂將丙砍殺數刀,致丙倒臥血泊中,不省人事。
乙將武士刀界與甲後,甚感後悔,乃暗中尾隨在後,見丙昏迷在地,遂急忙將其護送醫院急救,丙倖而未死。
試問甲、乙各應具何刑責?
答:
(一)甲之刑責:甲擬殺丙,足見甲有殺丙之故意,乃向其知情友人乙借用武士刀一把,前往丙宅,是丙於門前散步,遂將丙砍殺數刀,致丙倒臥血泊中,不省人事,甲已著手實行終了殺丙之行為,只是丙倖而未死,為既了未遂。
又丙之所以倖而未死,乃因乙之救助,就甲之犯行,乃因外界阻力,係人為障礙,致未能發生預期殺丙之結果,是外界障礙未遂。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之犯行即是;至於幫助犯乙係因己意中止其犯行,其效力並不能及於甲,甲仍為障礙未遂犯,而非中止犯。
處斷:甲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犯處斷。
(二)乙之刑責:乙知甲擬殺丙,仍借甲武士刀一把幫甲犯行,甲用之殺丙,乙成立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怠無置疑。
惟乙將武士刀界與甲後,甚感後悔,乃暗中尾隨在後,見丙被甲殺後昏迷在地,遂急忙將其護送醫院急救,丙因乙有效之防止倖而未死,致未發生殺人之結果,乙即屬幫助殺人之中止犯。
處斷:乙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幫助殺人之中止犯處斷。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28~31)M,W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271~276)M,W
刑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犯
刑法第二七一條 第二項幫助殺人之中止犯處斷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9.甲擬殺丙,乃向其知情友人乙借用武士刀一把,前往丙宅,適丙於門前散步,遂將丙砍殺數刀,致丙倒臥血泊中,不省人事。
乙將武士刀界與甲後,甚感後悔,乃暗中尾隨在後,見丙昏迷在地,遂急忙將其護送醫院急救,丙倖而未死。
試問甲、乙各應具何刑責?
答:
(一)甲之刑責:甲擬殺丙,足見甲有殺丙之故意,乃向其知情友人乙借用武士刀一把,前往丙宅,是丙於門前散步,遂將丙砍殺數刀,致丙倒臥血泊中,不省人事,甲已著手實行終了殺丙之行為,只是丙倖而未死,為既了未遂。
又丙之所以倖而未死,乃因乙之救助,就甲之犯行,乃因外界阻力,係人為障礙,致未能發生預期殺丙之結果,是外界障礙未遂。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之犯行即是;至於幫助犯乙係因己意中止其犯行,其效力並不能及於甲,甲仍為障礙未遂犯,而非中止犯。
處斷:甲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犯處斷。
(二)乙之刑責:乙知甲擬殺丙,仍借甲武士刀一把幫甲犯行,甲用之殺丙,乙成立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怠無置疑。
惟乙將武士刀界與甲後,甚感後悔,乃暗中尾隨在後,見丙被甲殺後昏迷在地,遂急忙將其護送醫院急救,丙因乙有效之防止倖而未死,致未發生殺人之結果,乙即屬幫助殺人之中止犯。
處斷:乙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幫助殺人之中止犯處斷。
刑法1100-0008 竊盜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罪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320~324)M,W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M,W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
1.煙灰皿為餐館所有物,雖係擺在桌上供客人使用,但仍處餐館支配力下,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中,故應構成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2.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行為人權利支配之下為標準。
某甲既已將其所竊之煙灰皿放入自己口袋,即所竊之物已即移入其支配之下,其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已完成,因此,某甲雖尚未離開餐館,即被服務生發現,亦應以竊盜既遂論。
(二)
1.某乙欲強制性交女,強脫A女之衣物,此已著手於強制性交行為之實施,因其屬於強制性交之必要行為,且與構成要件行為密切接近(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於婦女強暴、脅迫……,強脫丙女之衣物,即已著手強制性交),故乙實已著手於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2.乙強脫去A女之衣物後,發現A女月經來臨,使其慾念全消,以致無法達成性交之目的,乃係性神經受外界之影響,不能隨意控制,因此乙慾念全消,至無法達成強制性交之目的,非係出於自願故不是中止未遂,而是障礙未遂。
3.某乙成立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三)
1.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僅著手刑法第三二一條,加重竊盜罪之加重行為,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此時應尚處竊盜行為預備階段,而竊盜罪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故不成立此罪,唯已爬入B宅,應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M,W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308)M,W
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出處: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
8.請分析以下行為,究係處預備階段、未遂、抑是既遂。
(一)某甲有收集煙灰皿之癖好,某日到某餐廳用餐,意圖據為己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裡,卻被服務生所發現。
(二)某乙欲強制性交A女,強脫去A女衣物時,發現A女月信期間,致其慾念全消,無法達成姦淫之目的。
(三)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
答:
(一)
1.煙灰皿為餐館所有物,雖係擺在桌上供客人使用,但仍處餐館支配力下,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擺在桌上之煙灰皿,放進口袋中,故應構成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2.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行為人權利支配之下為標準。
某甲既已將其所竊之煙灰皿放入自己口袋,即所竊之物已即移入其支配之下,其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已完成,因此,某甲雖尚未離開餐館,即被服務生發現,亦應以竊盜既遂論。
(二)
1.某乙欲強制性交女,強脫A女之衣物,此已著手於強制性交行為之實施,因其屬於強制性交之必要行為,且與構成要件行為密切接近(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於婦女強暴、脅迫……,強脫丙女之衣物,即已著手強制性交),故乙實已著手於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2.乙強脫去A女之衣物後,發現A女月經來臨,使其慾念全消,以致無法達成性交之目的,乃係性神經受外界之影響,不能隨意控制,因此乙慾念全消,至無法達成強制性交之目的,非係出於自願故不是中止未遂,而是障礙未遂。
3.某乙成立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三)
1.某丙欲行竊,爬窗進入B宅,僅著手刑法第三二一條,加重竊盜罪之加重行為,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忽聞狗吠聲,以為行藏敗露,迅即逃逸,此時應尚處竊盜行為預備階段,而竊盜罪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故不成立此罪,唯已爬入B宅,應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大同與小康 導讀
大同與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大同與小康>
選自禮記禮運篇。
本文言大同與小康之治的不同,大同是天下為公,小康是以禮來治理國家。
本文由禮記第九篇「禮運」節選出來,標題為後人所加。
禮為儒家最高政治哲學,以禮治國,為儒家之政治實踐,禮運在說明禮之進化,至於大同則為儒家最崇高之理想世界。
全文分三段,
首段述孔丘參與蜡祭時,與弟子言偃的對話,
二段為本文之重點,也是孔丘主張大同思想的出處,孔丘認為一個大功無私、賢能當道,男女老幼各有職責本分,各種失婚、殘障及老人福利一應俱全的「大同」社會,早在遠古夏、商、周三代以前便已產生,為儒家崇古思想及禪讓論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段急轉直下,論三代以後家天下思想繼起,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天下為私,標榜禮、義,重視武勇,戰爭此而起,淪為小康的世界。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大同與小康>
選自禮記禮運篇。
本文言大同與小康之治的不同,大同是天下為公,小康是以禮來治理國家。
本文由禮記第九篇「禮運」節選出來,標題為後人所加。
禮為儒家最高政治哲學,以禮治國,為儒家之政治實踐,禮運在說明禮之進化,至於大同則為儒家最崇高之理想世界。
全文分三段,
首段述孔丘參與蜡祭時,與弟子言偃的對話,
二段為本文之重點,也是孔丘主張大同思想的出處,孔丘認為一個大功無私、賢能當道,男女老幼各有職責本分,各種失婚、殘障及老人福利一應俱全的「大同」社會,早在遠古夏、商、周三代以前便已產生,為儒家崇古思想及禪讓論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段急轉直下,論三代以後家天下思想繼起,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天下為私,標榜禮、義,重視武勇,戰爭此而起,淪為小康的世界。
禮記
禮記。
禮記是古代生活大全、禮學叢書,儒家禮治主義跟人格教育的典範。
收集中國戰國、秦漢間儒家言論。
內容繁雜,有談禮樂制度、生活儀節、政治制度,還有孔子及門人的言論,反應當時的社會觀點、階級關係、宗法制度等。
漢時,有兩個集本,
一為大戴記,原為85篇,今存39篇,戴德輯;
一為小戴記,49篇,戴聖編,乃現行通行的禮記。
禮記是古代生活大全、禮學叢書,儒家禮治主義跟人格教育的典範。
收集中國戰國、秦漢間儒家言論。
內容繁雜,有談禮樂制度、生活儀節、政治制度,還有孔子及門人的言論,反應當時的社會觀點、階級關係、宗法制度等。
漢時,有兩個集本,
一為大戴記,原為85篇,今存39篇,戴德輯;
一為小戴記,49篇,戴聖編,乃現行通行的禮記。
大同與小康 語譯
大同與小康 語譯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語譯第1段
從前仲尼參加蜡祭,典禮結束,來到觀上遊覽,忽然嘆了一口氣。仲尼嘆息,是嘆息魯國。言偃在旁邊,問:「先生為什麼嘆息?」
原文第2段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語譯第2段
孔子回答:「大道實行,和三代賢君當政時,丘雖然來不及看見,但是卻很嚮往。大道的實行,主要在把天下看做天下人的天下,選舉有道德、有能力的人出來做事,講究信用,追求和平。所以眾人不只親愛他們的父母,不只疼惜他們的子女,還要使所有老年人都得到妥善安頓,壯年人都可以各盡所能,幼年人都健全發育,鰥夫、寡婦和孤苦、伶仃、殘廢的人們都能獲得供養,男人都有工作,女人都有歸宿。財物只要不浪費,卻不一定都收做私有,勞力只怕不願付出,卻不一定都只為自己勞動。因此,陰謀詭計停息而沒機會產生,強盜土匪搗亂份子沒機會做壞事,所以晚上睡覺門可以不關,這便叫做『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語譯第3段
如今大道早已不行了,天下成為一家一姓的天下了,各人只親愛各人自己的父母,只疼惜自己的子女,財物、勞力成為自利營私的工具了,統治者父子相傳兄弟相及便是制度,認為有城郭溝池便算堅固,認為禮義便是紀綱---用以去糾正君臣,去純厚父子,去和睦兄弟,去和諧夫婦,去草擬計畫,去創立田里,去推崇智勇的人,去福利自己。所以陰謀詭計從此產生,而鬥爭禍亂從此興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從此便成為了三代諸王中的傑出人物。這六位人物,沒有一位不是特別重視制度的。憑藉這個標準去表彰人民作對了的事,去成全人民講信用的事,去揭發罪惡,標榜仁愛,講究謙讓,只是人民正常的規範。如果誰不照著這樣做,有地位的便必然丟掉地位,眾人便必然認為禍殃。這便叫做『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語譯第1段
從前仲尼參加蜡祭,典禮結束,來到觀上遊覽,忽然嘆了一口氣。仲尼嘆息,是嘆息魯國。言偃在旁邊,問:「先生為什麼嘆息?」
原文第2段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語譯第2段
孔子回答:「大道實行,和三代賢君當政時,丘雖然來不及看見,但是卻很嚮往。大道的實行,主要在把天下看做天下人的天下,選舉有道德、有能力的人出來做事,講究信用,追求和平。所以眾人不只親愛他們的父母,不只疼惜他們的子女,還要使所有老年人都得到妥善安頓,壯年人都可以各盡所能,幼年人都健全發育,鰥夫、寡婦和孤苦、伶仃、殘廢的人們都能獲得供養,男人都有工作,女人都有歸宿。財物只要不浪費,卻不一定都收做私有,勞力只怕不願付出,卻不一定都只為自己勞動。因此,陰謀詭計停息而沒機會產生,強盜土匪搗亂份子沒機會做壞事,所以晚上睡覺門可以不關,這便叫做『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語譯第3段
如今大道早已不行了,天下成為一家一姓的天下了,各人只親愛各人自己的父母,只疼惜自己的子女,財物、勞力成為自利營私的工具了,統治者父子相傳兄弟相及便是制度,認為有城郭溝池便算堅固,認為禮義便是紀綱---用以去糾正君臣,去純厚父子,去和睦兄弟,去和諧夫婦,去草擬計畫,去創立田里,去推崇智勇的人,去福利自己。所以陰謀詭計從此產生,而鬥爭禍亂從此興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從此便成為了三代諸王中的傑出人物。這六位人物,沒有一位不是特別重視制度的。憑藉這個標準去表彰人民作對了的事,去成全人民講信用的事,去揭發罪惡,標榜仁愛,講究謙讓,只是人民正常的規範。如果誰不照著這樣做,有地位的便必然丟掉地位,眾人便必然認為禍殃。這便叫做『小康』。」
大同與小康 原文
大同與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
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原文第2段
孔子曰:
「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男有分,女有歸。
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
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
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
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
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
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
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作者:禮記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歎。
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歎?」
原文第2段
孔子曰:
「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男有分,女有歸。
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原文第3段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
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
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
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
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
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
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左丘明
《左傳》相傳是春秋末期的史官左丘明所著。
司馬遷、班固等人都認為《左傳》是左丘明所寫。
唐朝的劉知幾《史通·六家》:「左傳家者,其先出於左丘明。」唐朝的趙匡首先懷疑《左傳》不是左丘明所作。
此後,有許多學者也持懷疑態度。
很多人都認為寫《左傳》的左氏並非左丘明。
葉夢得認為作者為戰國時人;
鄭樵《六經奧論》認為是戰國時的楚人;
朱熹認為是楚左史倚相之後;
項安世認為是魏人所作;
程端學認為是偽書。
清朝的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卻仍然認為是左丘明所著。
康有為則認為是劉歆所作。
今人童書業則認為是吳起所作,趙光賢認為是戰國時魯國人左氏所作。
現在一般認為《左傳》非一時一人所作,成書時間大約在戰國中期(公元前4世紀中葉),是由戰國時的一些學者編撰而成,其中主要部分可能是左丘明所寫。 《左傳》以《春秋》為本,通過記述春秋時期的具體史實來說明《春秋》的綱目。
司馬遷《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說:「魯君子左丘明懼弟子人人異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記具論其語,成左氏春秋。」
司馬遷、班固等人都認為《左傳》是左丘明所寫。
唐朝的劉知幾《史通·六家》:「左傳家者,其先出於左丘明。」唐朝的趙匡首先懷疑《左傳》不是左丘明所作。
此後,有許多學者也持懷疑態度。
很多人都認為寫《左傳》的左氏並非左丘明。
葉夢得認為作者為戰國時人;
鄭樵《六經奧論》認為是戰國時的楚人;
朱熹認為是楚左史倚相之後;
項安世認為是魏人所作;
程端學認為是偽書。
清朝的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卻仍然認為是左丘明所著。
康有為則認為是劉歆所作。
今人童書業則認為是吳起所作,趙光賢認為是戰國時魯國人左氏所作。
現在一般認為《左傳》非一時一人所作,成書時間大約在戰國中期(公元前4世紀中葉),是由戰國時的一些學者編撰而成,其中主要部分可能是左丘明所寫。 《左傳》以《春秋》為本,通過記述春秋時期的具體史實來說明《春秋》的綱目。
司馬遷《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說:「魯君子左丘明懼弟子人人異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記具論其語,成左氏春秋。」
燭之武退秦師 導讀
燭之武退秦師 導讀
<燭之武退秦師>
在秦晉兩國兵臨城下,千鈞一髮之際,鄭國老臣燭之武赤膽忠心,隻身深入虎穴,對秦穆公剖析陳辭,雄辯地證明滅亡鄭國對秦國不但絲毫沒有益處,反而會增強晉國這個潛在對手的實力,只有保存鄭國,秦才能得到好處。這樣就達到了分化瓦解敵軍的目的,使秦鄭兩國化干戈玉帛,從而使鄭國轉危為安。
本篇見於『左傳』僖公三十年(西元前六百三十年)。在僖公二十八年發生的城濮(在今河南陳留縣)之戰中,晉文公戰勝楚國,建立了霸業。僖公二十九年,晉、周、魯、宋、陳、蔡、秦在翟泉(今河南洛陽)會盟,晉國在會上『謀伐鄭』。僖公三十年,晉國和秦國合兵圍鄭。圍鄭對秦國沒有什麼好處,鄭國大夫燭之武看到這點,所以向秦穆公說明利害關係,勸秦穆公退兵,然後鄭、秦結盟,讓秦國在鄭國駐軍,秦穆公因此退兵,晉文公也只得撤退,一場戰爭被瓦解了。
本篇以對話著名。有鄭文公與燭之武對話,有燭之武與秦穆公對話。燭之武對鄭文公的話裡有話;對秦穆公說的話,完全看到秦、晉間的矛盾,看到圍鄭對秦、晉間的利害,所以能打動秦穆公。最後寫子犯請擊秦軍,晉文公不同意,這裡預伏後來的秦晉殽之戰。
本文為敘記類古文。記敘秦、晉大軍壓境,聯合圍攻鄭國,鄭國派燭之武出城,遊說秦穆公的故事。燭之武了解秦、晉之前的利害,欲退秦軍,只有製造兩國之間的矛盾。於是,分析形勢,曉以利害,終於說服秦穆公,下令單獨撤兵,瓦解攻勢,使鄭國轉危為安。秦國雖失信於晉,晉文公卻以伐秦為不仁,不智,不武,而搬師回國。可見一念之善,不僅消弭一場戰爭,更見大國風範。
<燭之武退秦師>
在秦晉兩國兵臨城下,千鈞一髮之際,鄭國老臣燭之武赤膽忠心,隻身深入虎穴,對秦穆公剖析陳辭,雄辯地證明滅亡鄭國對秦國不但絲毫沒有益處,反而會增強晉國這個潛在對手的實力,只有保存鄭國,秦才能得到好處。這樣就達到了分化瓦解敵軍的目的,使秦鄭兩國化干戈玉帛,從而使鄭國轉危為安。
本篇見於『左傳』僖公三十年(西元前六百三十年)。在僖公二十八年發生的城濮(在今河南陳留縣)之戰中,晉文公戰勝楚國,建立了霸業。僖公二十九年,晉、周、魯、宋、陳、蔡、秦在翟泉(今河南洛陽)會盟,晉國在會上『謀伐鄭』。僖公三十年,晉國和秦國合兵圍鄭。圍鄭對秦國沒有什麼好處,鄭國大夫燭之武看到這點,所以向秦穆公說明利害關係,勸秦穆公退兵,然後鄭、秦結盟,讓秦國在鄭國駐軍,秦穆公因此退兵,晉文公也只得撤退,一場戰爭被瓦解了。
本篇以對話著名。有鄭文公與燭之武對話,有燭之武與秦穆公對話。燭之武對鄭文公的話裡有話;對秦穆公說的話,完全看到秦、晉間的矛盾,看到圍鄭對秦、晉間的利害,所以能打動秦穆公。最後寫子犯請擊秦軍,晉文公不同意,這裡預伏後來的秦晉殽之戰。
本文為敘記類古文。記敘秦、晉大軍壓境,聯合圍攻鄭國,鄭國派燭之武出城,遊說秦穆公的故事。燭之武了解秦、晉之前的利害,欲退秦軍,只有製造兩國之間的矛盾。於是,分析形勢,曉以利害,終於說服秦穆公,下令單獨撤兵,瓦解攻勢,使鄭國轉危為安。秦國雖失信於晉,晉文公卻以伐秦為不仁,不智,不武,而搬師回國。可見一念之善,不僅消弭一場戰爭,更見大國風範。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朱源葆博士彙整
刑-總01法例(1~11)
刑-總02刑事責任(12~24)
刑-總03未遂犯(25~27)
刑-總04正犯與共犯(28~31)
刑-總05刑(32~37)
刑-總05-1沒收(38~40)
刑-總05-2易刑(41~46)
刑-總06累犯(47~49)
刑-總07數罪併罰(50~56)
刑-總08刑之酌科及加減(57~73)
刑-總09緩刑(74~76)
刑-總10假釋(77~79-1)
刑-總11時效(80~85)
刑-總12保安處分(86~99)
刑-分01內亂罪(100~102)
刑-分02外患罪(103~115)
刑-分03妨害國交罪(116~119)
刑-分04瀆職罪(120~134)
刑-分05妨害公務罪(135~141)
刑-分06妨害投票罪(142~148)
刑-分07妨害秩序罪(149~160)
刑-分08脫逃罪(161~163)
刑-分09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64~167)
刑-分10偽證及誣告罪(168~172)
刑-分11公共危險罪(173~194)
刑-分12偽造貨幣罪(195~200)
刑-分13偽造有價證券罪(201~205)
刑-分14偽造度量衡罪(206~209)
刑-分15偽造文書印文罪(210~220)
刑-分16妨害性自主罪(221~229-1)
刑-分16-1妨害風化罪(230~236)
刑-分17妨害婚姻及家庭罪(237~245)
刑-分18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246~250)
刑-分19妨害農工商罪(251~255)
刑-分20鴉片罪(256~265)
刑-分21賭博罪(266~270)
刑-分22殺人罪(271~276)
刑-分23傷害罪(277~287)
刑-分24墮胎罪(288~292)
刑-分25遺棄罪(293~295)
刑-分26妨害自由罪(296~308)
刑-分27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09~314)
刑-分28妨害秘密罪(315~319)
刑-分29竊盜罪(320~324)
刑-分30搶奪強盜及海盜罪(325~334-1)
刑-分31侵占罪(335~338)
刑-分32詐欺背信及重利罪(239~345)
刑-分33恐嚇及擄人勒贖罪(346~348-1)
刑-分34贓物罪(349~351)
刑-分35毀棄損壞罪(352~357)
刑-分36妨害電腦使用罪(358~363)
燭之武退秦師 語譯
燭之武退秦師 語譯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語譯第1段
晉文公、秦穆公聯合圍攻鄭國。因為當年晉文公流亡在外,經過鄭國時,鄭文公對晉文公不加禮遇,且暗中勾結楚國,對晉懷有二心,因此秦晉聯合出兵包圍鄭國,晉軍駐紮在函陵,秦軍駐紮在氾南。鄭大夫佚之狐告訴鄭文公說:「國家很危險了!如能派燭之武去遊說秦穆公,秦軍一定會撤退的。」
原文第2段
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縋而出。
語譯第2段
鄭文公聽從了他的話,去請求燭之武。燭之武推辭說:「我在壯年時,尚且不如人;如今老了,實在無能為力。」鄭文公說:「我不能及早重用您,現在情況危急才來找您,這是寡人的過錯。但是萬一鄭國滅亡了,對您也不利啊。」燭之武終於答應了。趁著夜色,燭之武利用繩子偷偷垂吊出城。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語譯第3段
燭之武到秦營拜見秦穆公說:「秦、晉大軍包圍鄭國,鄭國已自知一定會滅亡了。如果滅亡鄭國對您有益的話,那就請您消滅鄭國吧。不過滅了鄭國,把它當作遙遠的邊邑,將來勢必越過中間的晉國,想您也知道這其中的困難。那麼為什麼要滅掉鄭國,無形之中增加晉國的土地呢?鄰邦晉國力量雄厚了,相對的,秦國的力量就削弱了。如果放過鄭國,讓鄭國在東方盡地主之誼,將來要往來經過鄭國的貴國使臣,鄭國可供應他們所需的一切,對您也沒有什麼壞處。況且您曾對晉惠公有過恩惠,晉惠公當年答應將焦、瑕兩個地方讓給您,誰知惠公早上才渡河回國,晚上就築起城牆防禦您了。這件事,您是知道的。再說晉國哪會有滿足的一天呢?既然開拓了東邊的疆界,勢必又要大肆擴張西邊的領土。那時除了侵奪秦國的土地外,將到哪裡去取得土地呢?只有削奪秦國勢力才有利于晉國,還是請您好好考慮吧!」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語譯第4段
秦穆公聽了很高興,於是和鄭國結盟,並派杞子、逢孫、揚孫戍守鄭國,自己回秦國去了。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吾其還也。」亦去之。
語譯第5段
晉大夫子犯請晉文公攻擊秦軍,晉文公說:「不行。當年若無秦穆公的幫助,我不會有今天的地位。依靠別人的力量得以成功,又反過來傷害這個人,這是不仁道的;攻擊秦軍,失去同盟,這是不聰明的;用相互殘殺替代原來的團結一致,這不是用武之道。我們還是回去吧!」於是晉軍也撤軍離開了鄭國。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語譯第1段
晉文公、秦穆公聯合圍攻鄭國。因為當年晉文公流亡在外,經過鄭國時,鄭文公對晉文公不加禮遇,且暗中勾結楚國,對晉懷有二心,因此秦晉聯合出兵包圍鄭國,晉軍駐紮在函陵,秦軍駐紮在氾南。鄭大夫佚之狐告訴鄭文公說:「國家很危險了!如能派燭之武去遊說秦穆公,秦軍一定會撤退的。」
原文第2段
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縋而出。
語譯第2段
鄭文公聽從了他的話,去請求燭之武。燭之武推辭說:「我在壯年時,尚且不如人;如今老了,實在無能為力。」鄭文公說:「我不能及早重用您,現在情況危急才來找您,這是寡人的過錯。但是萬一鄭國滅亡了,對您也不利啊。」燭之武終於答應了。趁著夜色,燭之武利用繩子偷偷垂吊出城。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語譯第3段
燭之武到秦營拜見秦穆公說:「秦、晉大軍包圍鄭國,鄭國已自知一定會滅亡了。如果滅亡鄭國對您有益的話,那就請您消滅鄭國吧。不過滅了鄭國,把它當作遙遠的邊邑,將來勢必越過中間的晉國,想您也知道這其中的困難。那麼為什麼要滅掉鄭國,無形之中增加晉國的土地呢?鄰邦晉國力量雄厚了,相對的,秦國的力量就削弱了。如果放過鄭國,讓鄭國在東方盡地主之誼,將來要往來經過鄭國的貴國使臣,鄭國可供應他們所需的一切,對您也沒有什麼壞處。況且您曾對晉惠公有過恩惠,晉惠公當年答應將焦、瑕兩個地方讓給您,誰知惠公早上才渡河回國,晚上就築起城牆防禦您了。這件事,您是知道的。再說晉國哪會有滿足的一天呢?既然開拓了東邊的疆界,勢必又要大肆擴張西邊的領土。那時除了侵奪秦國的土地外,將到哪裡去取得土地呢?只有削奪秦國勢力才有利于晉國,還是請您好好考慮吧!」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語譯第4段
秦穆公聽了很高興,於是和鄭國結盟,並派杞子、逢孫、揚孫戍守鄭國,自己回秦國去了。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吾其還也。」亦去之。
語譯第5段
晉大夫子犯請晉文公攻擊秦軍,晉文公說:「不行。當年若無秦穆公的幫助,我不會有今天的地位。依靠別人的力量得以成功,又反過來傷害這個人,這是不仁道的;攻擊秦軍,失去同盟,這是不聰明的;用相互殘殺替代原來的團結一致,這不是用武之道。我們還是回去吧!」於是晉軍也撤軍離開了鄭國。
燭之武退秦師
燭之武退秦師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
晉軍函陵,秦軍氾南。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原文第2段
公從之。
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
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
許之,夜縋而出。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
「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
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
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
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
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
且君嘗為晉君賜矣!
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
君之所知也。
夫晉,何厭之有?
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
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
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
「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
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
失其所與,不知。
以亂易整,不武。
吾其還也。」亦去之。
作者:左丘明 朝代:先秦
原文第1段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
晉軍函陵,秦軍氾南。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
原文第2段
公從之。
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
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
許之,夜縋而出。
原文第3段
見秦伯曰:
「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
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
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
焉用亡鄭以陪鄰?鄰之厚,君之薄也。
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
且君嘗為晉君賜矣!
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
君之所知也。
夫晉,何厭之有?
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闕秦,將焉取之?
闕秦以利晉,惟君圖之!」
原文第4段
秦伯說,與鄭人盟。
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
原文第5段
子犯請擊之,公曰:
「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
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
失其所與,不知。
以亂易整,不武。
吾其還也。」亦去之。
古典名篇
古典名篇
編號 | 篇名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朝代 | 作者 | |
1 | 燭之武退秦師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左丘明 | |
2 | 大同與小康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禮記 | |
3 | 勸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荀子 | |
4 | 諫逐客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李斯 | |
5 | 漁父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屈原 | |
6 | 馮諼客孟嘗君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戰國策 | |
7 | 鴻門宴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司馬遷 | |
8 | 典論論文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曹丕 | |
9 | 與陳伯之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丘遲 | |
10 | 出師表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秦漢 | 諸葛亮 | |
11 | 桃花源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陶淵明 | |
12 | 世說新語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劉義慶 | |
13 | 蘭亭集序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王羲之 | |
14 | 師說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韓愈 | |
15 | 始得西山宴遊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柳宗元 | |
16 | 虬髯客傳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杜光庭 | |
17 | 諫太宗十思疏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魏徵 | |
18 | 岳陽樓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范仲淹 | |
19 | 醉翁亭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歐陽脩 | |
20 | 赤壁賦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軾 | |
21 | 郁離子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元 | 劉基 | |
22 | 項脊軒志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歸有光 | |
23 | 晚遊六橋待月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袁宏道 | |
24 | 原君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黃宗羲 | |
25 | 廉恥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顧炎武 | |
26 | 勞山道士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蒲松齡 | |
27 | 左忠毅公軼事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方苞 | |
28 | 裨海紀遊選(北投硫穴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郁永河 | |
29 | 勸和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鄭用錫 | |
30 | 臺灣通史序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連橫 | |
31 | 孫子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孫子 | |
32 | 小國寡民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老子 | |
33 | 庖丁解牛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莊子 | |
34 | 蓼莪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先秦 | 詩經 | |
35 | 過秦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秦漢 | 賈誼 | |
36 | 答夫秦嘉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秦漢 | 徐淑 | |
37 | 登樓賦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秦漢 | 王粲 | |
38 | 陳情表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魏晉南北朝 | 李密 | |
39 | 春夜宴從弟桃花園序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李白 | |
40 | 阿房宮賦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杜牧 | |
41 | 與元微之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隋唐五代 | 白居易 | |
42 | 訓儉示康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司馬光 | |
43 | 上樞密韓太尉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轍 | |
44 | 傷仲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王安石 | |
45 | 夢溪筆談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沈括 | |
46 | 黃州新建小竹樓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王禹偁 | |
47 | 縱囚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歐陽脩 | |
48 | 墨池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曾鞏 | |
49 | 秋聲賦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歐陽脩 | |
50 | 六國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洵 | |
51 | 留侯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軾 | |
52 | 教戰守策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軾 | |
53 | 黃州快哉亭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蘇轍 | |
54 | 遊褒禪山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宋 | 王安石 | |
55 | 賣柑者言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元 | 劉基 | |
56 | 指喻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方孝孺 | |
57 | 東番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陳第 | |
58 | 陶庵夢憶選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張岱 | |
59 | 西湖七月半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明 | 張岱 | |
60 | 病梅館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龔自珍 | |
61 | 紀水沙連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藍鼎元 | |
62 | 望玉山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陳夢林 | |
63 | 遊關嶺記 | 導讀 | 原文 | 語譯 | 清 | 洪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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