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105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

105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

一、甲與 A 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A 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100 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A。
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A 宅附近的公園中,待A 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A 數刀後各自離去。
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A 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119 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A 送往醫院急救,A 經搶救後幸無大礙。
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二、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104 年元月將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B、C、D 三人,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
甲為履約花費成本計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105 年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1 億元。
檢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105 年7 月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三、甲為某市里長,受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該里執行社會勞動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得易服社會勞動確定,經地檢署派往該里執行易服社會勞動。
甲明知乙自105 年2 月1 日起至3 月31 日止之執行社會勞動期間,未確實於每日履行社會勞動滿9 小時,甲竟與乙犯意聯絡將乙之不實工作時數登載於地檢署囑託其辦理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登記簿」上,乙亦於該執行登記簿上簽名。
試問甲就不實登載時數一事,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四、甲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無門,且每月收入不足償付債務而陷於經濟困境,遂向乙借貸10 萬元,約定每月利息為8 千元,並先預扣首月利息,實際交付甲9 萬2 千元。
次月某日,再收取利息8 千元。
試問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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