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105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

105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

一、懲罰對於受刑人而言,具有促其改過省思之目的。請問,當前對於成年受刑人、少年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方式各自為何?若方式不同,其不同之原因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與外役監條例規定申述之。(25分)

二、縮短刑期是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的制度,又稱為善時制(Good Time System)。請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外役監條例之規定,詳述一般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在縮短刑期的對象、條件與縮短刑期之日數,有何不同?(25分)

三、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其中一級受刑人與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以及「悛悔向上」之實質內涵各為何?試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之。(25分)

四、司法院釋字第677號,對於監獄行刑法關於釋放之規定,違反憲法那些相關規定,進而失其效力?此外,受刑人釋放時,監獄當局對於即將釋放之出獄人,應注意那些事項?請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分別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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