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103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

103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

一、甲、乙二人因故爭吵,甲遂教唆丙殺害乙,得其同意後,丙即持刀埋伏在乙宅門外,伺機動手。
儘管丙、乙之間有數面之緣,因為乙回家時已近黃昏,加上附近並無路燈照明,致埋伏在附近的丙錯把丁誤當成乙,自丁背後接近,將其殺死。
問:甲、丙所為如何論罪?(25 分)

二、甲因行車糾紛而與乙結怨,某夜,甲持美工刀前往乙轎車停放處(大樓外之路邊停車格),意在刮花乙車烤漆。
不料,尚未及動手即為大樓管理員丙發現並喝止,甲驚慌逃跑,經丙大聲追呼為犯罪人,路人丁、戊見甲手持美工刀,見義勇為下乃協助丙制伏甲。
隨之,丙獨自押解甲前往警局,途中,甲徒手打傷丙後,趁隙逃逸無蹤。
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三、建商乙向公務員甲表示,如果甲願意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洩漏,即將其之前所借款項一百萬元一筆勾銷。
甲同意,嗣後不僅將底價洩漏給乙且未再清償債務。
問:甲、乙所為如何論罪?(25 分)

四、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因不慎於載客時輾斃行人,經法院判處5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並依刑法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於2014 年2 月執行完畢。
甲旋即失業,於友人介紹下,居中介紹竊車集團與二手車行之贓車買賣以維生,惟2014 年5 月即為警所獲。
試問甲後犯之罪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15 分)又是否構成累犯?(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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